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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朴学精神观陈京元案——从“实事求是”到“以证为本”的法理反思


一、导论:朴学精神与当代法治危机

清代朴学(约盛于乾嘉时期)以 “实事求是、以证为据、反空谈理、重实证理”为学术精神。 代表人物有顾炎武、戴震、段玉裁、王念孙、阎若璩、钱大昕等。 他们的共同信念是:

“天下之学,以实证为真;天下之理,以考据为正。”

——朴学反对宋明理学的“空疏义理之谈”,主张“以事实破虚理,以证据辨真伪”。

若以朴学精神观之,当下司法的最大问题,正是“名理过盛、实证不足”:

  • 名曰“依法治国”,实无证据之据;

  • 理曰“维护秩序”,实以权力代理;

  • 言曰“寻衅滋事”,实未明其事。

陈京元案是对朴学精神最深刻的挑战: 在一个口口声声“以法为据”的时代,事实却被虚化,证据被替代, 理性被政治逻辑取而代之。


二、从“实事求是”看:以事实为本,而非以意为理

顾炎武《日知录》云:

“学者须明实事,苟不实,则是非不可辨。”

又曰: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然责在明理于实。”

朴学之“实事求是”四字,是清代学术精神的根基。 ——“实”是事实,“是”是理之所据。 不求实,则无“是”;无是,则无法。

在陈案中:

  • 所谓“虚假信息”“扰乱秩序”,并无确凿事实依据;

  • 司法机关未进行严密的证据考察,而以推定、想象、意志定罪。

这正是朴学所批判的“妄理而不求实”的典型。

✦ 评语: 法治之本,先在求实; 不求实而言法,是空谈; 以政治意志为“理”,则是“伪理”而非“实理”。


三、从“以证为据”看:证据不立,则理无从立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言:

“言必有征,理必有据。无征而言者,虚也。”

此“以证为据”,不仅是治学方法论,也是朴学之法理精神。 ——真理必须可证,义理必须可稽。

在陈案中:

  • 法院未能提供足以支撑“扰乱公共秩序”的实证依据;

  • 所谓“引发社会不安”,纯属推测性判断;

  • 判决书以意象化、情绪化语言取代证据推理。

戴震若在,必叹曰:

“失其证,则理无从言;失其实,则法无从立。”

✦ 评语: 朴学视“证”为理之基石。 司法若弃“证”而凭“信”,即背法治之道。


四、从“辨伪存真”看:治学如断案,贵在去伪守真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以考据真伪、辨析流传误本著称,提出“学贵审伪”。 ——他主张任何言说、文献、史实皆须“逐字验真、层层比对”。

法治与学术同理: 若无辨伪精神,则误判即成。

陈案之“伪”,主要体现在三层:

  1. 伪事实:将普通言论视为“谣言”;

  2. 伪逻辑:将“主观猜测”当作“明知虚假”;

  3. 伪名目:将“寻衅滋事”泛化为“思想异议”。

这是一种“伪学式司法”——名言考据,实则无据。 阎若璩之学若照此案,必曰:

“伪理乱真,非理之理也。”

✦ 评语: 辨伪存真者,学术之魂; 失真而妄断者,法治之殇。


五、从“考据精神”看:法律判断须以逻辑证链自洽

清代考据学最重“证链自洽”,即:

  • 一理须有据;

  • 一据须有源;

  • 一源须可稽。

顾炎武与段玉裁皆主张“凡言必稽其根本”。

现代司法的“证据链”与朴学之“考证链”实为一体: 皆以事实互证、逻辑贯通为依据。

本案中:

  • 证据之间不构成逻辑闭环;

  • 从“言论”到“扰乱”无因果逻辑;

  • 判决推理断裂。

这等于在学术上断章取义、在法理上“断证成文”。

✦ 评语: 考据之学,重连贯; 法治之道,贵严密。 陈案之判,证链不自洽,是“学术之伪,法理之空”。


六、从“去理守实”看:以理压实,实反亡

朴学反对宋明理学“空谈心性”,主张“理不离事”。 顾炎武曰:

“离事实而言理,皆妄。”

在司法领域,若以“政治理想”“社会稳定”代替事实审查, 即是“以理压实”,实乃“以虚蔽真”。

陈案中的“理压实”表现:

  • 以“维护社会秩序”之理压倒“事实真伪”之实;

  • 以“防谣止乱”之理掩盖“公民言论权”之实。

——此乃宋明“理学之弊”在法治领域的复活。

✦ 评语: 朴学之所以反理学,正为今日此类虚理之害。 “理过而不实”,则天下皆可成罪。


七、从“经世致用”看:法律之用,在安民心

清代朴学虽重考据,但并非书斋之学,而是“经世之学”。 顾炎武有言:

“学为己,亦为天下。天下之治乱,系于实学。”

——朴学的最终目的,是以实学安天下。

司法亦然: 法律的存在,不在于名义的正确,而在于实践的安民。 若判决使民心惶惧、社会信任崩解,则即便“依法”,亦“非理”。

陈案之害:

  • 公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崩解;

  • “法”从社会共识变为政治威胁;

  • 民心由安转惧。

此正违朴学“经世致用”之旨。

✦ 评语: 法治应如实学:有用、有信、有据。 若“以法伤理”,是“空学”而非“实学”。


八、结论:以朴学精神复法治之实

朴学核心原则

对应法治要素

本案体现

朴学式评断

实事求是

事实查明

以意为理

虚理乱实

以证为据

证据审查

推定定罪

无征妄言

辨伪存真

事实核查

虚实不辨

伪理乱真

考据自洽

证据链完整

推理断裂

理证皆空

去理守实

实证优先

政理压实

名实乖离

经世致用

安民信任

民心受损

违治乱世


九、朴学法理之启示:以“考据精神”重建司法理性

朴学不是单纯的学术态度,而是一种文明方法:

“凡言理,必征其实;凡立法,必稽其证。”

在当代语境下,这转化为:

  1. 以事实为最高权威(Fact over Power);

  2. 以证据为合法性来源(Evidence over Intention);

  3. 以实学精神取代政治意志(Reality over Ideology)。

这不是学术怀古,而是法治未来的方向。

因为—— 法治之死,不是因无法,而是因无实; 法治之生,不在多理,而在一证。


十、结语:让“实学”成为法治的灵魂

陈京元案之深层意义在于: 它让我们看到“虚理压实”的法治如何一步步丧失自我纠正能力。

朴学告诫我们:

“天下之理,出于事实;天下之乱,起于虚言。”

今日若要复兴真正的法治, 必须重拾清代朴学的三重精神:

  • 实证之勇:敢于求真;

  • 考据之严:不以意代证;

  • 经世之仁:以实理安天下。

如此,法治才能回到“理在事实,法在证据,义在人心”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