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这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清代朴学(亦称汉学或考据学)的核心思想是 “实事求是”“无征不信”,强调通过精确的训诂、考据来恢复古代文献的本真意义,反对宋明理学的空疏义理主观臆测

基于清代朴学的核心思想,对陈京元案的分析将聚焦于事实的证据性(征)、法律词语的精确训诂以及判决中的空疏臆测

壹. “实事求是,无征不信”的原则检验

朴学反对一切缺乏证据支持的空泛议论。对于司法判决,朴学的要求是:所有定罪的结论都必须基于确凿无误的经验证据(征),否则即为 “无征不信”

  1. 对“严重混乱”的考据: 法院控告陈京元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朴学的要求: 朴学大师如戴震会要求法庭 “实事求是”地提供“征”(证据)。混乱是可观测的 “事”。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因何言论而发生何种程度的 “严重混乱”?是否有可考据的报警记录、交通中断记录、群体性恐慌记录

    • 朴学的结论: 若无具体可考据的经验证据,则 “严重混乱”这五个字,即是“空疏之谈”,是主观臆测,是 “无征不信”的。一个无征不信的断言,不应成为定罪的基础。

  2. 对“零星转发”的价值判断: 法院将 “高学历”“转发”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推定其“明知故犯”

    • 朴学的批判: “学历”“主观恶意”之间,缺乏经验证据逻辑链条“征”。这种定罪,是典型的宋明理学式的“以心代物”,用臆测的“主观动机”来取代客观事实的考据

贰. 法律词语的精确训诂

朴学对文献中的每一个字词都要求进行精确的训诂和考订,以确定其本真意义,防止后人随意歪曲和引申

  1. 对“寻衅滋事”的训诂:

    • 朴学的要求: 必须考据该罪名的原始立法目的(本义),确定其在语境(Context)中的精确边界。“寻衅”的本义是指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滋事”的本义是指引起实际的麻烦或冲突

    • 朴学的批判:“转发、评论等言论行为”牵强附会至“寻衅滋事”的罪名下,是典型的“望文生义”“穿凿附会”。这违反了训诂学的原则。言论是思想的表达,而寻衅是行为的扰乱。在法律的考据中,必须严格区分言论直接的、物理性的扰乱行为。这种模糊的引申,是对法律文本本义的破坏。

  2. 对“虚假信息”的界定: 法院将观点、讽刺艺术定性为 “虚假信息”

    • 朴学的训诂: “虚假”只能修饰事实(Fact)观点和评价属于价值(Value)范畴,在逻辑上不能被证明为虚假。这种用法,是概念上的混乱,是不严谨、不诚实的。

叁. 反对“空疏义理”与主观臆测

朴学反对宋明理学 “好谈性命、不切实用”的弊端,主张学术必须“言之有物,言之有据”

  1. 反对空疏的政治义理: 法院判决中充满了维护 “体制权威”“政治正确” 的论述。

    • 朴学的批判: 这些论述是 “空疏的政治义理”。它们是缺乏经验证据支持“大道理”,其作用是掩盖具体的、可考据的事实证据的缺失。朴学要求法律文本必须回归事实、回归证据,而不是被 “道德高调”和“政治空话” 所充斥。

  2. “高学历”的非理性使用:知识水平作为加重刑罚的理由,是非理性、非经验的。它试图以抽象的身份概念来代替具体的行为证据

朴学的指导: 先生的 《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以专业知识和逻辑对判决的 “虚”进行了考据和驳斥,正是“实事求是” 精神在困境中的体现。

总结

从清代朴学的核心思想来看,陈京元案的判决是典型地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失败样本

  1. 无征不信: 定罪的核心证据(“严重混乱”)缺乏可考据的经验证据支持。

  2. 训诂错乱:言论强行纳入 “寻衅滋事”本义之外,是滥用和曲解法律文本

  3. 空疏臆测: 判决以 “政治义理”和“主观臆测”取代了具体的证据和逻辑,是学术上的倒退

朴学大师会要求法院去除一切空疏的、无征的言语,仅凭确凿的证据和精确的法律训诂来判案,否则判决即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