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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朴学(又称“乾嘉汉学”或“考据学”)是清代学术的主流思潮,以顾炎武为先导,经阎若璩、胡渭奠基,至惠栋、戴震、段玉裁、王念孙、钱大昕、阮元等人达于鼎盛。其核心精神可概括为:实事求是、无征不信、训诂明而后义理明、反对空言义理、拒斥主观臆断。朴学强调以小学(文字、音韵、训诂)为基础,以经史为本位,以证据为尺度,主张“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说八分话”(胡适语,实承朴学精神)。
以清代朴学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实事求是”精神的背离、对“无征不信”原则的践踏、对“证据至上”学术伦理的彻底否定。朴学家若观此案,必会痛心疾首:昔日学者校勘一字,必罗列数十版本;今日法官定人重罪,竟凭“梳理”二字——此非学术之退,实为理性之丧。
一、“无征不信” vs. “无证定罪”:司法拒绝证据实证
朴学第一原则是“无征不信”(《中庸》语,朴学家奉为圭臬)。戴震曰:“经之至者道也,所以明道者其词也,所以成词者字也。由字以通其词,由词以通其道,必有渐。” 一切结论,必须建立在可考、可证、可重复的证据链之上。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以“梳理”代替实证:
所谓“虚假信息”,未出示官方辟谣、事实核查或第三方鉴定;
所谓“严重混乱”,无舆情报告、群体事件记录或经济损失数据;
所谓“明知故意”,无聊天记录、供述或行为证据,仅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
此正犯了朴学所斥的“师心自用、臆断立说”之大忌。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中痛批:“宋儒好以己意解经,不复考其本义,故多穿凿。” 今日法官以政治立场“解”转发行为,不复考其本义(学术、情感、艺术),实为“当代宋儒”之陋。
二、“实事求是” vs. “以名杀人”:概念混淆与范畴错误
朴学强调“实事求是”(语出《汉书·河间献王传》,乾嘉学者奉为治学信条),即从具体事实出发,不执预设,不陷空谈。
本案判决却充斥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
将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归为“谣言”——混淆审美与事实;
将政治评论(如川普演讲)归为“攻击”——混淆观点与煽动;
将情感表达(如纪念图片)归为“滋事”——混淆心理与行为。
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曰:“字有本义,有引申义,有假借义,不可淆也。” 今日司法者却将“谣言”“攻击”“滋事”等词任意泛化,使其失去本义,沦为政治标签。此非“实事求是”,实为“以名杀人”。
三、“训诂明而后义理明” vs. “义理先行”:法律解释的倒置
戴震提出:“训诂明而后义理明,义理明而后可通乎道。” 即必须先厘清字词的本义、语境与用法,才能讨论其义理。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打压思想探索;
惩罚学术自由;
否定言论多元。
然《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对“虚假信息”“严重混乱”有明确界定,司法者却跳过“训诂”(法律文本解释),直接进入“义理”(政治定性)。此正犯了戴震所斥的“以己之私意,强加于经传”之病。
朴学家必问:
“‘虚假信息’之‘虚’,谓无中生有;
陈氏所转,多为外交声明、学术评论、艺术象征,何‘虚’之有?
‘严重混乱’之‘乱’,谓秩序崩溃;
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何‘乱’之有?”
四、“考据之严” vs. “罗织之滥”:证据标准的崩塌
朴学治学,证据须多重互证、来源可溯、版本清晰。王念孙校《广雅》,凡一字之异,必列诸本;阎若璩辨《古文尚书》之伪,积数十年之功,列128条证据。
本案所谓“证据锁链”实为:
户籍证明(身份);
抓获经过(程序);
电子数据(行为);
《梳理情况说明》(主观意见)。
前三项仅证“转发存在”,第四项方为“定罪核心”,然其非证据,实为未经考证的主观断言。阮元编《皇清经解》,凡引一说,必注出处;今日警方“梳理”,却无出处、无标准、无复核。
朴学家会断言:
“此非‘证据锁链’,实为‘意见罗织’;
此非‘考据’,实为‘构陷’。”
五、结语:朴学的警示——无实证,则无学;无证据,则无法
清代朴学虽被后世诟病“饾饤之学”,然其“重证据、戒空谈、斥臆断”的精神,恰是今日司法最缺之药石。
陈京元案证明:当判决不再基于可证事实,而基于政治想象;当法官不再考据文本,而凭“梳理”定罪——法律便已沦为朴学家所鄙的“虚妄之学”。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梳理”代考据、以臆断代证据、以权势代实证的司法者。
朴学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戴震之言:
“以理杀人,不如以法杀人;以法杀人,不如以证据杀人。无证据而杀人,是为暴政。”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朴学的考据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拒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