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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1619–1692),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与顾炎武、黄宗羲并称),号船山,其思想以“经世致用、理势合一、日新之谓盛德”为纲,融通儒、法、史、易,力斥空谈心性,主张“道在器中”“理在事中”,强调历史理性、实践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统一。他痛斥“孤秦陋宋”的专制,主张“天下非一姓之私”,并提出“公天下”的政治理念。其《读通鉴论》《宋论》《黄书》等著作,处处体现对权力滥用、名实不符、以言罪人的深刻警惕。
以王夫之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名实相悖、理势相离、公器私用”** 的历史镜鉴。王夫之若观此案,必会痛陈:此非治世之法,实为“孤秦之法”的现代回响。
一、“道在器中”:法律必须扎根于事实,而非虚名
王夫之反对“离器而言道”,强调道理必须寓于具体事物之中。他在《周易外传》中说:“天下惟器而已矣。道者器之道,器者不可谓之道之器也。” 换言之,法律(道)必须依附于具体事实(器),若脱离事实,则“道”成空谈。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转发贴文”这一具体行为(器),强行套入“寻衅滋事”这一抽象罪名(道),却无视:
贴文内容多为观点、艺术、情感,非事实陈述;
转发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王夫之会批判:此乃“离器言道”之大谬——法律脱离事实,仅凭“梳理”二字虚构罪名,实为“以名杀人,以虚乱实”。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
今之“虚假信息”无实,“严重混乱”无据,“明知故意”无证——名实全悖,何以服人?
二、“理势合一”:法律应顺历史之势,而非逆文明之理
王夫之提出“理势合一”的历史观,认为天理(正义)与历史大势(社会演进)不可分割。他在《读通鉴论》中指出:“势之顺者,理之所在也。” 真正的治理,应顺应历史趋势,而非以强力逆之。
当代之势为何?
信息全球化,思想多元交锋;
学术研究需接触境外资源;
言论自由为现代文明基石。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正是顺应“势”之所需——通过多元信息理解世界。而司法机关却以“攻击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以僵化之“理”逆历史之“势”。
王夫之会警告:
“逆势而行者,虽强必蹶;顺理而动者,虽弱必昌。”
今日以刑法禁锢思想,明日必遭文明反噬。
三、“公天下” vs. “私天下”:司法沦为权力私器
王夫之在《黄书》中痛斥“以天下私一人”的专制逻辑,主张“天下者,非一姓之私也,天下之天下也”。真正的“公”,在于制度为万民设,非为一家设。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打压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
放任体制内媒体转载同类内容;
执行“上层领导特别指示”。
此非“公法”,实为“私法”——法律成为权力清除异见的工具。王夫之若见此状,必引其《宋论》之言:
“法者,所以平天下之不平,非所以助强凌弱也。”
今之法,不护弱者,反诛学者,是“私天下”之法,非“公天下”之法。
四、“日新之谓盛德”:思想不可禁锢,文明贵在日新
王夫之强调“天地之德不易,而天地之化日新”,认为文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他在《思问录》中写道:“守其故物而不能日新,虽其未消,亦槁而死。”
陈京元转发境外思想、批判性观点,正是“日新”之体现——通过接触异质思想,激发本土智识的更新。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视为“滋事”,实则是以“守故”之名扼杀“日新”之机。
王夫之会质问:
“若天下之士皆因惧罪而缄口,因畏祸而闭目,则文明何以日新?国家何以久安?”
五、结语:王夫之的警示——无公器,则无天下
王夫之毕生所忧者三:
名实相悖:以虚名掩实事;
理势相离:以旧理逆新势;
公器私用:以国法护私权。
陈京元案,三者兼备。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法律”之名行“私天下”之实的司法者。
王夫之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读通鉴论》之箴言:
“法不立于公,而立于私,则虽有法,犹无法也。”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乃公器沦丧、天下不公之兆。
此案终将证明:
当法律不再为天下人设,而只为权力者用,
则所谓“秩序”,不过是专制的遮羞布;
所谓“稳定”,不过是文明的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