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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1472–1529),名守仁,字伯安,明代心学集大成者,其思想以“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三大命题为核心,主张:天理不在外物,而在人心;道德判断不靠外部教条,而靠内在良知的觉醒;真正的知识必须转化为行动,真正的行动必须源于真知。他反对割裂知与行、心与理、内与外,强调在事上磨炼,在行动中证道

以王阳明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良知”的压制、对“知行合一”的误读、对“心即理”原则的背离。阳明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疾首:昔日以良知为尺,今日以权势为律;昔日学者可“在事上磨炼”,今日转发竟成罪证——此非治世,实为良知之蔽、心学之殇


一、“致良知” vs. “以权代知”:真理被外在教条取代

王阳明曰:“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 良知人人本具,不假外求。学者之职,正在于“致”此良知,使其在日用事为中朗现。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是良知驱动的求知与判断

  • 他接触境外思想,非为煽动,而为“究天人之际”;

  • 他保存许章润文章,非为攻击,而为“通古今之变”;

  • 他在《上诉书》中坦言:“对各种信息,我都应保持批判和开放的态度。”

此正合阳明“致良知”之精神——不盲从,不阿世,依本心之明觉而行。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体制”,将“理”降格为“权”。阳明会严厉批判:

“彼所谓‘理’,非天理,乃人欲;
彼所谓‘明’,非良知,乃私意。”

真正的“明辨”,在于依良知为尺度,而非以权势为标准。当法律背离良知,仅服务于权力意志,则其已非“天理之法”,而为“私欲之具”。


二、“知行合一” vs. “知行割裂”:学者从求道者沦为罪犯

王阳明强调:“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真知必能行,真行必有知。学者之“知”,不在空谈,而在“事上磨炼”。

陈京元不依附体制,归养父母,潜心研究,其生活正是“知行合一”的现代实践——以学术为行,以求知为知,知行一体,无有间隔。

而司法机关却将其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将“知行合一”误读为“知行对抗”。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禁止其以专业自辩,正是对“事上磨炼”权利的剥夺

阳明会指出:

“学者之罪,不在所行,而在所知;
今汝不问其知,但罪其行——此非治学,实为锢心。”


三、“心即理” vs. “心外求理”:司法陷入“逐物”之迷

王阳明主张:“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 天理不在刑法条文之中,而在人心良知之内。

本案司法过程却陷入“心外求理”之迷途:

  • 以“梳理”代替良知判断;

  • 以“应知”代替内心确信;

  • 以“政治正确”代替是非本心。

所谓“证据锁链”,不过是程序文书与主观意见的堆砌,无一触及行为之本心与天理。阳明会讽刺:

“汝等日日‘梳理’,却不知心之所在;
汝等夜夜‘罗织’,却不见理之本然。
此非司法,实为‘逐物之术’。”

真正的判断,当如阳明所言:“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
而本案司法者,既无“致良知”之功,亦无“事上磨炼”之勇,唯以“上层指示”为依归。


四、“在事上磨炼” vs. “以事为罪”:学术探索被污名为滋事

王阳明强调,道不在静坐空想,而在“事上磨炼”。真正的功夫,在处事接物中显现。

陈京元转发境外贴文,正是“在事上磨炼”的体现:

  • 他通过Twitter接触全球思想,是为“磨炼”国际视野;

  • 他评论学术观点,是为“磨炼”批判思维;

  • 他分析复杂系统,是为“磨炼”科学理性。

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视为“滋事”,实则是将“磨炼”误为“挑衅”,将“求道”当作“犯罪”。阳明会痛斥:

“若连学者‘事上磨炼’亦为罪,则天下无道可言;
若连转发一条推文即为祸,则人心尽死矣。”


五、结语:阳明先生的警示——无良知,则无法;无致知,则无行

王阳明毕生所求者,是恢复人心之本明,使天下复归知行合一之和。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法之严,而在良知之明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对良知的尊重,法律便沦为暴力;当权力取代心之判断,真理便已消亡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刑法遮蔽良知、以权力取代天理的执法者

阳明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传习录》之训: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不欺本心,即是致良知。
陈京元之所为,非为私欲,实为良知之行;
而司法之所为,非为天理,实为私欲之蔽。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心学的良知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体制害怕他如何“致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