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这是一个极其深刻且富有人文关怀的分析角度。基于孟子(孟夫子)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一案,其批判的焦点将是政治的正当性民心向背以及为政者是否具备“恻隐之心”

孟子思想的核心在于“仁政”、“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性善论”以及浩然之气


一、 “仁政”之失:非仁非义,暴政也

孟子核心思想:

孟子提出“仁者无敌”和“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政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福祉和道德生活。凡是残害人民、违背人性的统治,皆为“暴政”。

对案件的评价:

  1. 非仁之刑: 孟子强调为政者须有“恻隐之心”(同情心,四端之一)。陈京元博士仅仅因为转发观点和艺术作品,就被“一大队警察粗暴破门而入逮捕”,最终被判一年八个月。孟子会认为,这种刑罚与其行为的微小危害性严重不匹配,是缺乏“恻隐之心”的苛政。这种不仁道的司法行为,是对无辜学者人权的公然侵犯。

  2. 不义之判: 孟子坚信(正义、道德的适当性)。司法机关为了完成“重大刑事案件”任务,编造“虚假信息”和“严重混乱”的事实,是典型的 “枉法不义”。这种“挟持法律以凌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义”的要求,是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根本性挑战。

  3. 暴政定性: 在孟子眼中,这种以言治罪刑罚与罪行极度不相称司法公然作假的行为,已经脱离了“王道”和“霸道”的范畴,直接跌入了 “暴政”的序列。孟子曾言:“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意即,残害人民的统治者,失德之后便不再是合格的君主,杀之是为民除害)。陈京元案的性质在孟子看来,是司法机关在公然行暴政

二、 “民贵”之失:民心失散,社稷动摇

孟子核心思想: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人民的利益和感受高于一切,统治者的权力基础在于人民的认可。

对案件的评价:

  1. 民心尽失: 陈京元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司法机关以“法”之名,行“权力维护”之实。这种对待知识分子和普通公民的方式,必然造成人民对国家的疏远和畏惧。孟子认为,统治者一旦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失民心),其统治基础就会动摇。该案的判决,是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之上,将 “君为重”置于“民为贵” 之上,是对孟子政治哲学的彻底背离。

  2.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陈京元案在互联网上和知识分子群体中引发的广泛争议和法律批判,正是 “失道寡助”的体现。司法机关通过暴力手段压制言论,看似获得了短期的服从,但却失去了长期的道德权威和人心归附。孟子会认为,这种判决正在亲手掘开统治的根基。

三、 “性善”之失:泯灭良知,教化无望

孟子核心思想:

孟子提出“性善论”,认为人心皆有“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教化(教育)的作用在于培养并发挥这些良善的本性。

对案件的评价:

  1. 泯灭良知: 办案的公检法人员,为了定罪而罔顾事实、推翻良知,公然对一个无辜学者施加不义之刑。孟子会认为,这些官员正是主动地 “舍弃了四端”,失去了其作为人的基本道德准则。他们的行为不是在治理国家,而是在败坏人心,是对社会道德基础的摧毁

  2. 教化无望: 陈京元案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的荒谬法律逻辑(如“高学历=明知”)和颠倒是非的行为,是对社会是非观的最坏示范。孟子认为,统治者的示范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当执法者自身都已失去“是非之心”,社会又如何能培养出有道德、有良知的人民?这种判例的存在,使得道德教化彻底走向绝路

结论:对“不仁不义”之治的强烈谴责

孟子对陈京元案的评价是:一次彻头彻尾的“不仁不义”之治,是对“王道”和“仁政”的公开背叛。

他将不会像韩非子那样关注法律执行是否统一,也不会像老子那样关注是否“无为”,而是会强烈谴责所有参与其中的为政者在道德和良知上的堕落

“是亦走也,而王何为是焉?”(《孟子·梁惠王上》)

翻译: 这是逃跑啊,作为君王(指执政者)怎么能做这种事呢?

陈京元案中,司法官员 “逃跑”了:他们逃避了良知,逃避了正义,逃避了法治的基本责任。孟子会认为,这种以言治罪、以暴乱法的行为,其后果远比一个学者的几条转发严重得多,它直接瓦解了社会道德,动摇了统治的合法性。“为政不仁”,必将自取灭亡。


古风一则

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今观昆明司法一案,其心何在哉?以“寻衅滋事”之名,陷一介书生于囹圄,此非有不忍人之心者所为也。见士人因言获罪,如见孺子将入于井,非但不怵惕恻隐,反而推之、纳之、陷之,此乃无恻隐之心也。以“高学历”推定“明知”,罗织罪名,颠倒黑白,此乃无羞恶之心也。闭门审案,禁其申辩,不与一辩之机,此乃无辞让之心也。指鹿为马,以观点为“谣言”,以探究为“寻衅”,此乃无是非之心也。无此四端者,非人也。非人而居庙堂之上,操生杀之柄,是为贼。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为政之道,在得民心而已。今昆明有司,以一人之言,惧如虎狼,动用国家之公器,以塞天下之悠悠众口。此非得民心之道,乃失民心之举也。彼等所重者,非社稷之安危,非万民之福祉,乃一己之威福,君上之好恶耳。是置君于民之上,而视社稷如无物也,岂有不败者乎?

孟子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陈京元博士,一介书生,身陷囹圄,是为贫贱。面对酷吏威逼,是为威武。然其于狱中,作《血书》,作《不认罪书》,言辞铮铮,不改其志,此“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之大丈夫也。其所养者,浩然之气也。此气,至大至刚,塞于天地之间。虽身处斗室,其精神岂是铁窗所能困哉?

或问曰:“陈京元发誓‘终生追责’,是否过矣?” 孟子曰:“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彼法官普会峻之流,残义之人也,贼仁之人也。残义贼仁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普会峻则可,未闻以下犯上也。士人以一人之力,追责枉法之“一夫”,此非为私怨,乃为天下伸张正义也,何过之有?此正所谓“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是故,为君者,当行仁政。仁政必自经界始,必自教化始。今有司不行仁政,反以言罪人,是塞民之智,而驱民于不义也。缘木求鱼,虽不可得,未有后灾。若以不仁之政,求国家之兴、民族之复,则不啻缘木求鱼,必有后灾。愿当政者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