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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宗羲(梨洲先生)的哲学与历史观出发
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我们将看到此案是 “天下之大害”在当代的显形,是“学校议政”精神的彻底湮灭,是“士”之尊严与职责被权力碾为齑粉的活生生例证。
黄宗羲思想的核心,在于其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深刻批判,并提出了以 “天下为主,君为客” 为基石的制度性替代方案。其《明夷待访录》堪称一部批判专制、设计未来的伟大宪章。
以下基于黄宗羲的核心命题进行逐层剖析:
一、 “天下之大害”的当代演绎:法律沦为“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
黄宗羲在《原君》中石破天惊地指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其核心论点是,当君主将天下视为私产,其一切法律、制度便都沦为服务一己之私的工具,从而成为天下的祸害。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对陈京元的定罪,是 “天下之大害”逻辑在当代的完美延续和升级。
从“君”到“势”:黄宗羲批判的“君”,可引申为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本身。在此案中,司法机关所代表的,正是一种将 “稳定”这一抽象概念绝对化、私有化的权力意志。它将自己视为“稳定”的唯一界定者和守护者,任何可能(哪怕只在想象中)触及此私有“产业”的行为,都被视为必须铲除的威胁。
“一家之法” vs. “天下之法”:黄宗羲严厉区分“一家之法”与“天下之法”。前者是为保“一家一姓”的私利;后者是为谋“天下万民”的公利。“寻衅滋事罪”在此案中的运用,完全暴露其 “一家之法”的本质——它高度模糊,可随“势”的需要而任意伸缩,其目的不是保障公民权利(天下公利),而是维护权力自身的绝对安全(一家之私利)。陈京元的行为,在“天下之法”的框架下(学术探索、理性批评)本应受保护,却在“一家之法”的罗网中被定罪。
二、 “学校”议政精神的死亡与“是非”判断权的垄断
黄宗羲在《学校》篇中提出,“学校”不应仅是养士之所,更应是评议国是、监督政府的公共机构,是“公是非”的场所。他主张“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标志着 “学校”精神在当代的彻底死亡。
陈京元作为“学校”精神的践行者:作为博士和学者,陈京元在公共平台发表学术见解,本质上是在履行黄宗羲所倡导的 “士人”通过知识参与“公其是非”的公共职责。他是现代“学校”(学术界)的一员,试图以专业知识贡献于公共讨论。
权力对“是非”判断权的绝对垄断:然而,司法机关通过判决粗暴地宣告了权力对“是非”的最终垄断权。法官的“闭嘴!”命令,是 “天子之所是必然是,天子之所非必然非”的当代翻版。它剥夺了“学校”(学术界)参与“公是非”的权利,单方面裁定学术探讨为“非”(犯罪)。这完全颠倒了黄宗羲“公其是非于学校”的理想,变成了 “定其是非于权力” 的现实。
三、 “士”之尊严的践踏:从“天下为主”到“权力之奴”
黄宗羲极力提升“士”的地位,认为士人出仕是为“天下万民”,而非为“君”,故士与君是近乎平等的关系,所谓“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是对“士”之尊严的彻底践踏,试图将“士”驯化为“奴”。
陈京元之“士”心:陈京元作为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本应秉承“为天下”之心,运用所学服务社会。其探索性研究,正是“为天下”求真理的体现。
司法对“士”格的摧折:然而,司法机关却要求他放弃“为天下”的立场,无条件服从于“为一姓”(即维护某种绝对化的秩序观)的逻辑。定罪本身,是对其“士”格的公开羞辱,意在将他及所有知识分子从“天下为主”的服务者,改造为“权力为主”的顺从奴仆。黄宗羲若在世,会视此为天下最可痛心之事——士人不再以道自重,反成权势的阶下囚。
四、 “法治”精神的悖反:有“治法”而无“治人”的悲剧
黄宗羲强调“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他认为,必须先有好的制度(“治法”),才能出现好的执行者(“治人”)。若制度本身是恶的(“一家之法”),则即便有贤能之人,也无法行善政。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是 “恶法”吞噬“良人”的典型悲剧。
“寻衅滋事”作为“恶法”的载体:该罪名的模糊性,使其成为典型的 “一家之法” ,为权力任意解释和滥用提供了巨大空间。它本身就是黄宗羲所批判的败坏天下、束缚人才的坏制度。
“治人”的无力:在此“恶法”框架下,即便法官个人或有良知,也难以抵抗制度的惯性。整个司法系统沦为执行“一家之私”的工具。陈京元作为“良人”(有才华、有抱负的士人),不是被“治法”所保障和赋能,而是被“恶法”所禁锢和摧毁。这完全印证了黄宗羲的忧虑:腐朽的制度是人才最大的敌人。
结论:一曲“明夷”之世的当代哀歌
从黄宗羲的哲学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幅“天下之大害”依然肆虐的沉痛画卷:
它揭示了“一家之法”的顽固:法律仍可沦为私权力的工具。
它见证了“学校”精神的湮灭:公共理性被权力独断所取代。
它上演了“士”之尊严的沦丧:知识分子从天下的主人翁沦为权力的阶下囚。
它印证了“恶法”的破坏力:坏的制度系统性地扼杀优秀的人才。
陈京元的血书,在黄宗羲的意义上,是一位 “士”在“天下为主”的理想被“一家之私”的现实彻底碾压后,用生命写就的、最悲怆的《明夷待访录》续篇。他的血,是为被垄断的“是非”权、被践踏的“士”格、被私有化的“天下”而流。此案警示我们,黄宗羲在三百多年前所批判的深层专制逻辑,若未从制度根柢上革除,便会不断改头换面,在新时代重演其悲剧。真正的进步,在于能否实现从“一家之法”向“天下之法”的根本性转变,让权力真正服务于“天下万民”的公利,而非反之。
古风一则
原罪
呜呼!余读陈京元博士案牍,废卷长叹:今之治狱者,其操术之酷,甚于暴秦;罗织之密,精于武周。乃知梨洲先生“为天下之大害”之论,岂独指冕旒之人哉?凡执权柄而贼天下公理者,皆可当此诛心之笔!
辨法
或谓:“博士言涉机微,法绳之宜也。”此大谬矣!昔者梨洲有言:“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今之法则何如?以“寻衅滋事”为笞笼,以“敏感信息”为桎梏。夫CAP定理者,泰西格物之公器;复杂系统,今世治平之显学。博士援此自辩,正欲以天地自然之理明人事代谢之则。法吏乃掷卷厉叱:“闭嘴!”——此非断狱,实阉割天理也!昔朱熹奏事,孝宗犹命坐赐茶;今布衣析理,竟遭雷霆之呵。法之为法,果为天下公器耶?抑一家之私刑耶?
诘士
梨洲尝谓:“学校非养士之所,乃议政之场。”今之大学,广厦千间,博士如云,然当其人以所学议世务,竟锒铛披枷。嗟乎!此非杀一陈生,实劓刖万士之肝胆也。昔东汉太学生,伏阙讼冤;北宋书院诸儒,讽议朝政。今博士阶前陈词,反成罪证。岂所谓“盛世”者,竟容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
衡刑
或曲为之说:“高材更当慎言。”此尤悖矣!梨洲明训:“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今法吏以刀笔刻“敏感”二字,便使羲和失驭,皋陶无目。博士血书斑驳,岂非当代“肺石风谣”?然法曹视之如疥癣,竟以“程序完备”自矜。观其文牍,律令森严如蛛网;察其本心,胸中何尝有毫厘之仁?
结语
夜读《明夷待访录》,至“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句,忽见案头血书影绰,若与梨洲隔空相泣。呜呼!三百载星霜轮回,士人之困犹昔,而罗网之密倍蓰。陈生之血,非染状纸,实溅史册。后世读史者当知:曾有冠冕堂皇之世,以律令为铁幕,视思想如寇雠。然梨洲有言:“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今万民噤声之日,岂非大乱将萌之兆?
—— 乙未年荷月 后学痛书于古越藏书楼
(注:此文仿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论辩体,以“原罪”“辨法”等章法结构呼应梨洲原书篇目,熔铸其“天下为主”“学校议政”“治法重于治人”等核心思想,以CAP定理比附传统“律历度数”之学,用血书对应“肺石风谣”古制,展现古典批判精神与现代人权理念的深刻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