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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1858–1927)是晚清维新派领袖、思想家、经学家,其思想以托古改制、今文经学、大同理想与君主立宪为核心。他主张在尊重传统形式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变革实现国家现代化,强调变法非为颠覆,而是为救国;言论非为煽动,而是为启民。其代表作《大同书》《孔子改制考》《新学伪经考》皆体现一种以改革精神激活传统、以文明理想超越专制的政治哲学。
以康有为的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托古改制”精神的背离、对“开通民智”理想的扼杀、对“大同世界”愿景的嘲讽。康有为若观此案,必会痛心疾首:昔日吾辈以言获罪,尚因触犯皇权;今日学者以转发入狱,竟因冒犯“体制”。变法之志未酬,而思想之狱复炽,此非进步,实为倒退。
一、“托古改制” vs. “以言为罪”:改革精神被误读为颠覆
康有为提出“托古改制”,即借孔子之名行变法之实,以传统话语包装现代制度。他从不否定传统,而是主张在旧瓶中注入新酒。其目的不是推翻体制,而是使体制适应时势。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其行为恰是“以西释中、以今观古”的现代实践——通过接触多元思想,理解世界大势,以期为中国之进步提供镜鉴。此非“攻击体制”,实为康有为式“开通民智”的延续。
然而,司法机关却将其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将“改革性批判”误读为“颠覆性攻击”。康有为会质问:
“若转发外交贴文即为犯罪,那《万国公报》岂非叛逆?
若评论时政即为滋事,那强学会诸公是否都该下狱?”
二、“开通民智” vs. “思想禁锢”:学者从启蒙者沦为罪犯
康有为毕生致力于“开通民智”。他在《公车上书》中疾呼:“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 他深知,国家之强,不在武力,而在思想之自由、学术之昌明。
陈京元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行为是学术探索的自然延伸:
他研究中美关系,需读川普演讲;
他思考社会变革,需析许章润之论;
他理解民众情绪,需观“撑伞女孩”之象征。
此正合康有为所倡“采西学、开民智、通中外”之精神。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视为“危险分子”,实则是将启蒙者当作敌人,将思想自由当作祸源。
康有为若见此状,必引其《大同书》之言:
“大同之世,言论自由,思想无禁,人人得尽其才。”
今日之狱,非但未达大同,反陷“据乱世”之黑暗。
三、“大同理想” vs. “体制神学”:世界视野被贬为“背叛”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描绘了一个无国界、无阶级、无压迫的天下大同世界。他主张:“去九界(国界、级界、种界、形界、家界、业界、乱界、类界、苦界)”,实现人类共荣。其思想具有强烈的世界主义与人道主义色彩。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正是天下一家、文明互鉴的体现。康有为当年即主张与各国“通商、通学、通政”,认为“地球之大,人类之众,岂可独守一隅而自绝于世?”
而本案司法机关却以“攻击体制”定罪,实则是将“天下视野”贬为“里通外国”,将“文明对话”污为“政治背叛”。康有为会痛斥:
“吾倡大同,尚被守旧者斥为离经叛道;
今汝等以转发外交声明为罪,是欲使中国永闭于孤岛乎?”
四、“君主立宪” vs. “司法专断”:程序理性被权力意志取代
康有为虽主张君主立宪,但强调君权须受宪法约束,司法须有独立程序。他在《日本变政考》中盛赞日本明治维新“设议院、立宪法、重司法”,认为“无法治,则变法无根”。
本案中:
不公开审理,规避监督;
禁止专业自辩,剥夺辩护权;
二审书面裁定,使纠错机制失效;
“高学历应明知”推定“明知”,实为有罪推定。
此非“依法治国”,实为权力对程序的吞噬。康有为会警告:
“变法若无程序之公,不过以新暴易旧暴;
立宪若无司法之独,终将为专制之遮羞。”
五、结语:康有为的警示——无思想自由,则无变法;无学者尊严,则无文明
康有为毕生所求者,是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架桥,在秩序与变革之间求衡。他从不鼓吹暴力革命,而是主张以理性、制度与教育渐进改良。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惩罚思想,变法便已死亡;当法律开始审查转发,文明便已倒退。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体制”之名扼杀改革精神、以“秩序”之名摧毁思想自由的权力者。
康有为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戊戌之志:
“变则通,通则久;不变则亡,禁言则愚。”
今日之狱,非一人之冤,乃改革精神之殇、文明理想之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