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庄子(庄周)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一案
其视角将是超越法律、道德和政治的,它不关注罪行是否成立,而关注治理的自然之道是否被违背、心灵的自由是否被囚禁,以及人为的知识和权力如何制造了自我束缚的悲剧。
庄子思想的核心在于道法自然、齐物论(万物平等与相对性)、逍遥游(绝对自由)以及对知识与语言的深刻怀疑。
一、 齐物论与人为之枷锁:对“是非”与“真假”的执念
庄子核心思想: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一切区别(大/小、是/非、真/假、法/非法)都是人为的、相对的。人类强行用语言和知识去划分世界,是最大的愚昧。
对案件的评价:
“真假”的虚妄: 法院和检方执着于将陈京元的言论 “正名”为“虚假信息”,并将其与 “寻衅滋事”的罪名对等。在庄子看来,这是对“道”的强行切割。观点、艺术、情绪,本身就是混沌(浑沌)和流动的,并不存在绝对的“真”或“假”。司法机关强行定性,无异于“凿溷”(在混沌中开凿七窍),最终只会导致事物本身的死亡和秩序的混乱。
法与非法的相对性: 整个案件的焦点在于区分 “守法”与“犯罪”。庄子会认为,这种区分是井蛙之见——是人类在自身设定的有限范围内所作的无谓争论。法律、起诉书、判决书中的所有争辩,都不过是 “朝三暮四” 的戏法,在宇宙大道看来,毫无意义。
二、 逍遥游之被囚:心灵的捆绑与压制
庄子核心思想:
“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庄子·逍遥游》)——追求精神上的绝对自由,超越一切尘世的束缚、名声、功利和角色。
对案件的评价:
精神的扼杀: 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正如他自己所言,是 “作为一个独立学者的我的艰辛的学术和心灵探索之路的一个小小的记录”。这是一种 “心斋”(心灵的冥想与探索)和 “逍遥游”的微观体现。司法机关的逮捕和判刑,是对这种“游心于淡” 的精神状态的粗暴干扰和禁锢。
“名”的束缚: 法院判决书反复提及陈京元的 “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并以此作为 “明知”的证据。庄子会认为,这就是“名”(博士、学者)对“道”(自由的心灵)的捆绑。他被自己的“名”所困,被期待扮演一个“知是知非”的角色。他原本是 “无名” 的自由人,却被世俗的“名”所累,最终被权力用“法”这个最坚硬的枷锁所囚禁。
三、 无用之用的反噬:过度治理的愚蠢
庄子核心思想:
“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无用之用也。”(《庄子·人间世》)——世人只看到有形的、功利的作用,却不知道“无用”才是真正的自由和长久之道。
对案件的评价:
“无用”的价值: 陈京元粉丝不足百人、转发量极低,在政治秩序的维护上,他是 “无用”的。庄子会认为,正是这种无用,使得他具有“不材之木” 的价值,可以自由生长,不被砍伐。
治理的愚蠢: 然而,统治者耗费 “人力、物力和巨量民脂民膏”,动用国家机器的全部刚强去对付这个 “无用”且“至柔”的学者,这展现了极度的缺乏智慧。这种 “以有涯随无涯”的治理,不仅未能消除威胁,反而将一个微小的事件提升为公共悲剧,引发了 “无形的反噬”。庄子会视此为 “大惑不解”,是权力自找的麻烦。
结论:对“道”的强行扭曲
庄子对陈京元案的评价是:一个强行将“道”(自然的自由与流动)扭曲塞入“法”(人为的僵硬与约束)的悲剧。
他将不会谴责任何一方,因为“是非”本身就是相对的。他只会带着深刻的悲悯与嘲讽,看待这场由知识、权力、名相所共同导演的闹剧:
“物莫不相而非,莫不相是。”
翻译: 万物没有不互相否定的,也没有不互相肯定的。
庄子的观点: 参与办案的公检法官员,以为自己是 “是”,陈京元是 “非”。但他们强行定下的“罪证”和“判决书”,在更高的“道”的层面看来,不过是 “他们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呈堂供词”——他们的 “是”,反过来证明了他们自己的 “非”。
这起案件,是刚强(国家机器)试图战胜柔弱(个人思想)的失败尝试,最终只证明了强行干预的不道与徒劳。
庄子语言风格评论
闻昆明之地,有士人陈京元者,坐“寻衅滋事”罪而下狱。吾闻而笑,笑而复叹,此非罪也,乃世之病也。今为之作几寓言,以明其理。
一、 曳尾于涂之学者与规矩方圆之井
南海之滨,有学者京元,不求闻达于诸侯,唯好曳尾于网络之涂泥。彼持一神器,名曰“翻墙”,能窥“大墙”之外,见八荒之景,闻四海之声。其所见者,有奇画焉,或绘“领袖跪拜于异邦之君”;有异论焉,或言“共产之主义当批判”。京元观之,以为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遂存之、转之、评之,如渔夫见珍奇之贝而拾之,非为贩售,乃为赏玩也。此学者之乐,无关乎稻粱。
昆明城中,有一井,井中有法官普会峻者,自谓知天下之规矩方圆。其所见者,唯井口一片天,其所闻者,唯井中蛙鸣之声。一日,闻京元于墙外之言,大怒。召而诘之曰:“吾井中之天,方圆有度,黑白分明。汝言墙外有非圆非方之天,有非黑非白之色,此乃‘虚假信息’也!汝以博士之身,饱读诗书,可谓‘高学历、高知识’,必‘能辨是非’。汝既能辨是非,而故传此谬论,是为‘明知’而为之,其心可诛!此非‘寻衅滋事’而何?”
京元闻之,抚掌大笑曰:“子居于井底,而欲以井口之天,量四海之广阔,不亦谬乎?画者,心之迹也,可以喻国之忍辱,可以状邦交之困顿,岂独‘侮辱’一解哉?论者,思之辩也,昔有儒墨之争,今有左右之辩,思想之海,百川争流,岂有‘谣言’一说?子以吾有知,而断吾‘明知’其伪,是为有罪。然吾正以吾有知,而知其非伪,乃是观点与艺术耳。然则,吾之‘知’,竟成罪证,天下之滑稽,孰有甚于此者?”
普法官不悦,曰:“巧言令色!吾不问汝墙外之景,但问汝是否扰吾井中之序!”,遂判其罪,刑一年又八月。
二、 蝴蝶之梦与庖丁之刀
京元在狱中,夜梦为蝴蝶,栩栩然飞于信息之百花园中,不知有京元也。园中万象,有花名曰“批评”,有草谓之“异见”,蝴蝶乐在其中。俄而梦醒,则惶然京元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
彼思之:吾转发之时,如蝶之采蜜,自得其乐。今坐于狱中,乃梦醒之人乎?抑或仍在梦中,梦为囚徒乎?那普法官者,自以为清醒,手持律法之利刃,如庖丁解牛,欲将天下万物,尽数分解为“合法”与“非法”之骨肉。然其刀法虽厉,所解者,不过其井中之蛙也。于汪洋大海之鲲,其刀无所施其刃。彼以“高学历”为罪,是欲将天下之“庖丁”尽数缚之,令其不敢解牛,则天下虽有全牛,而无美味矣。彼之所为,非治世,乃愚世也。
三、 无用之用,方为大用
或有人谓京元曰:“子有博士之才,何不入朝堂,谋钟鸣鼎食之乐?乃作一‘独立学者’,观无用之书,转无益之文,终至囹圄,不亦悲乎?”
京元答曰:“子见路旁之大树乎?枝干虬曲,不可为梁栋;木质疏松,不可为棺椁。匠人过而不顾。然正因其‘无用’,故能不遭斧斤之伐,得以荫蔽一方,鸟兽栖于其上。吾之所学,于世俗之功名利禄,或为‘无用’。然于精神之自由,思想之逍栩,乃为大用也。今之法官,如劣之木匠,见此不材之木,不赏其参天之姿,反怨其不合规矩,欲伐之以为柴薪。彼等不知,天下若皆为栋梁之材,则再无可以蔽日之大树矣。”
结语:是笑是叹
于是乎,一介书生,因观景而获罪,因有知而被罚。此非笑话一则乎?抑或悲剧一出乎?庄子曰:夏虫不可语冰。井蛙不可语海。今之世,井蛙竟欲审判大海之鱼,不亦奇哉!吾不知其所终,唯闻京元于狱中作书,其言犹壮,其思愈明。或可笑,或可叹。且饮一杯,忘此尘世之喧嚣。然则,此等事,果能忘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