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坚持依法执政,着力化解不和谐因素:评陈京元案二审裁定中的程序性偏差》
——胡锦涛 忧思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同志们,人民群众们:
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核心目标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执政,并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今日,我们必须正视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二审裁定中所暴露出的严重程序性偏差与不和谐因素。此案并非孤立的法律事件,它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确保司法系统在推进社会和谐中,真正做到规范、公正、文明。
一、 司法裁定中的程序性短板与“不和谐因素”的制造
二审裁定所表现出的对程序和原则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我们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对核心抗辩的规避: 上诉人(陈京元一方)提出的“信息非虚假”、“无主观故意”、“无严重混乱”等五点核心抗辩,均直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官的职责,在于严格审查并对这些实质性争议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符合法律逻辑的释明。二审法官对此不作针对性回应,简单维持原判,这种做法是程序上的懒惰与不负责任。它使上诉权沦为形式,剥夺了公民寻求公正的有效途径,在人民群众中制造了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不信任。
颠倒举证责任的偏差: 裁定书中提及“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公然违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被告人不仅无须自证清白,更不承担提供“新证据”的义务。法官此举,不仅混淆了法律的基本常识,更是将国家的证明责任不正当地转移给了失去人身自由的个体,严重侵犯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二、 压制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在冲突
二审裁定中,将额外的 “自我审查”要求强加于所有网民,特别是将学者的高学历视为罪责凭证,是与我们坚持的科学发展观理念格格不入的。
科学发展需要批判性思维: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健康、多元、有效的反馈机制。学者和知识分子的批判性言论,即使刺耳,也是社会系统发现问题、进行自我修正的重要“信息流”。法院强行要求所有言论 “均需依法进行”并以模糊罪名进行惩戒,实质上是以司法权力制造了“寒蝉效应”,扼杀了批判性的、建设性的思维空间。这与我们党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战略思想背道而驰。
统筹兼顾的失衡: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统筹兼顾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法院在处理此类言论案件时,显然过度侧重于“维护秩序”这一端,而完全忽视了保障“言论自由”这一端。这种失衡,表面上维持了稳定,实则破坏了社会和谐的深层基础,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确保司法公正规范
陈京元案的二审问题,深刻警示我们,必须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落实到每一个司法环节。
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像李湘云法官这种在裁判文书中出现基本法律原则错误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表明部分司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确保所有干部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治精神办事。
坚持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每一个争议点作出充分、有力的回应和说理,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相信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是可信赖的。
我们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视并着力化解此案所暴露出的不和谐因素。只有坚持依法执政,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知识分子的理性批判和表达权,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持久和谐与国家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