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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评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案

近期,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独立学者陈京元博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罪行”仅为在境外社交平台转发若干政论、艺术漫画与学术文章。此案一经披露,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一起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司法公正的案件,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立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根本遵循,对此案进行严肃审视。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胡锦涛同志强调:“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陈京元博士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属于学术研究与思想探索的范畴,是其行使宪法权利的正当体现。

然而,司法机关却将艺术表达、情感抒发、观点评论一概“梳理”为“虚假信息”,并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推定其“明知故犯”。这种做法,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 学者不是“思想罪犯”,求知不是“寻衅滋事”。若连转发一篇境外演讲都构成犯罪,则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将沦为一纸空文。


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的核心在于程序正义、证据裁判与无罪推定。然而本案中:

  • 程序严重违法: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不开庭;

  • 证据严重缺失:无“明知”证据,无“严重混乱”实证;

  • 选择性执法明显:原创者、大量转发者安然无恙,唯陈京元一人入狱。

更令人震惊的是,检察官葛斌公然宣称:“我没有核实过这些帖子,也不打算去核实,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 此等言论,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将司法降格为个人主观意志的工具。


三、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社会和谐的基础是思想包容与文明互鉴。 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倡导:“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 陈京元转发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撑伞女孩”漫画等行为,正是践行这一国策的具体表现。他不是“攻击体制”,而是在参与全球文明对话

若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则“文明互鉴”成为空谈,“改革开放”精神遭到阉割,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包容性增长”与“文化软实力提升”亦无从谈起。


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纠正冤假错案

胡锦涛同志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本案中,司法机关以“口袋罪”构陷学者,以“政治忠诚”替代法律要件,以“上层指示”取代司法独立,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我们呼吁:

  1. 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这起明显错案;

  2.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清是否存在权力干预司法;

  3. 明确“寻衅滋事罪”适用边界,防止其成为打压思想自由的工具。


结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对每一个公民的尊重

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而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尊重差异、包容多元、保障权利、维护正义

陈京元博士无罪,错的是背离以人为本、背离依法治国、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司法滥权。唯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陈京元案,当以此为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