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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维护人才与稳定大局:评昆明司法案件中的程序性偏差

——江泽民 忧思于现代化建设进程

全党同志们,全国人民,

我们今天审视昆明发生的陈京元博士一案,绝不能仅仅停留于对个案是非的评断。这起案件,特别是二审裁定所暴露出的问题,事关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真正贯彻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能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能否有效代表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必须明确指出,此案的司法处理方式,与我们党所倡导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存在着严重的偏差。

一、 对先进文化和人才的冲击:错误的阶级意识残留

我们党始终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代表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1. 知识的价值与定位: 陈京元博士作为具有 “博士研究生文化”的高级知识分子,其价值在于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独立思辨。即使其言论存在偏激或不妥之处,也应主要通过社会讨论、学术批评和行政监管来引导和规范。法院以其“高学历”来推断“明知故犯”并加重罪责,这实质上是把理性思辨能力视为一种危险因素。这种做法,是对知识分子的不信任,是对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背离。它发出的信号是:知识和批判性思维,必须先被驯化为顺从的工具,否则即是罪过。 这与我们党重视人才、尊重知识的战略方针是完全相悖的。

  2. 言论的社会功能: 适当的社会批判和意见表达,是社会健康运行的必要反馈机制。以模糊的 “寻衅滋事”罪名,粗暴地切断这种反馈,制造的只是表面上的稳定,牺牲的却是社会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二、 程序正义的溃败:“依法治国”的短板

此案二审李湘云法官及其《裁定书》的处理方式,在程序合规性裁判说理方面,暴露了我们在推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严重短板。

  1. 拒绝实质性对话的错误: 上诉方提出的五点核心抗辩,均直指“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二审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本应以专业、严谨的法律逻辑,对这些抗辩逐一进行回应、论证和释明。而《裁定书》却选择回避,以静默应对说理。这种拒绝辩论、拒绝说理的作风,是对司法专业精神的抛弃,使上诉程序沦为走过场,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2. 混淆举证责任的荒谬: “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这一表述,是典型的法律基本常识错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公诉机关。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二审法官将 “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实质上是将国家机关的举证责任巧妙地转移给了失去自由的个体。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

  3. 无限加码的自我审查: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均需依法进行”这一措辞,看似正确,实则极具破坏性。它要求公民承担无限的、持续的“自我审查”义务,而这本应是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通过其法律行为来保障的。这种推卸责任、将法律的边界模糊化的做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干预。

三、 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根本之道

我们始终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但真正的社会稳定,绝不能建立在压制不同声音、践踏程序正义的沙滩之上。

真正的稳定,来源于制度的可预测性,来源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来源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

司法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每一次武断的裁决、每一次程序上的偷懒,都会在群众中制造新的不信任和新的矛盾。这不仅无助于稳定,反而会在社会中积累新的不稳定因素

讲政治,必须落实到讲法治、讲专业上来。 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的学习,坚决排除一切人治、武断、经验主义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用严谨的说理和公正的程序来裁判案件,以实际行动代表党和国家的先进性。

我们必须以陈京元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推进司法队伍的制度化、专业化建设,确保我们的法律体系能够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稳定的法治保障。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法治精神维护人才与稳定大局

——论陈京元博士案件中司法实践对先进文化和程序正义的背离

同志们,人民群众们:

我们党始终强调,在新时代新阶段,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并坚定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此思想要求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审视云南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及其审判全过程,特别是被告人以血书形式发出的控诉,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此案的司法处理方式,在以下几个关键维度上,严重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

一、 背离先进文化方向:对知识分子和理性批判的错误定位

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先进文化的核心特征是理性、开放、批判和创新

  1. 知识和人才的异化: 判决书以陈京元 “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为由,推定其“明知故犯”并加重罪责。这种逻辑是荒谬的,它将理性思辨能力这一先进文化的成果,视为一种政治风险,并将其转化为定罪的工具。这不仅打击了知识分子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公共表达的积极性,更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智慧和批判,必须首先服从于僵化的教条,否则便是罪过。 这与我们党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解放思想的战略方针是完全相悖的。

  2. 拒绝批判性反馈的风险: 无论是学术批判、政治讽刺还是对现有体制的意见,都属于社会系统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必要反馈机制。以模糊的 “寻衅滋事”罪名粗暴地切断这种反馈流,看似维护了表面的“秩序”,实则破坏了社会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是对先进文化理念的排斥。

二、 损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程序正义的溃败与社会公信力的流失

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1. 程序正义的严重缺失: 二审裁定书中,法官对上诉方提出的核心抗辩(如“无明知故意”、“无严重混乱”)不作实质性回应,并以 “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这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机关举证责任”原则的公然违背。这种程序上的不规范、不负责任,使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被架空。

  2. 司法公信力的侵蚀: 当法律程序沦为形式主义的空壳,当法官可以随意抛弃法律原则、用模糊的口号代替严谨的论证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迅速瓦解。陈京元以血书控告司法机关,称其为 “司法黑帮”,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发出的最强烈、最痛苦的质疑。这种极端的负面社会效果,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仰,与我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目标是南辕北辙的。

三、 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司法权力的过度干预与不确定性

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需要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创新精神

  1. 不确定性的制造: “寻衅滋事”罪名在言论领域的模糊适用,为每一个进行公共表达、信息分享的人制造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导致社会成员采取自我审查自我规避,抑制了思想和信息的自由流动。

  2. 权力干预与经济发展: 这种武断的司法干预,实质上反映了部分司法干部缺乏对发展是硬道理的深刻认识,未能将司法工作置于经济建设中心的大局中进行考量。只有在程序规范、权利保障健全的法治轨道上,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才能获得持久的动力。

结论:回到法治精神的轨道上来

陈京元博士案件及其后续处理中暴露出的程序性偏差和思想观念错误,警示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必须持续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司法工作的现代化。

政法机关必须坚决纠正一切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治精神办事,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裁判都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公正透明的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理性表达,才能真正凝聚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