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体现的理念与语言风格,结合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具体情况撰写的一篇评论文章。


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司法案件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期,昆明市陈京元博士一案,引起了社会的一些讨论,也为我们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样本。

一、 司法为民的“根”扎得够不够深?

我们讲“以人民为中心”,司法工作就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放在心上。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司法过程不能是冰冷的。此案的判决,出现了一些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困惑、难以理解的逻辑,比如将“高学历”作为“明知”故犯的推论依据。这种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它脱离了人民群众对事理人情的朴素认知,伤害了一部分知识分子的感情。

一个案件的判决,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同等重要。如果一个判决,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对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反而引发了对司法专业性的质疑,那么即便程序走完,文书下达,这个案子在“司法为民”的考卷上,也拿不到高分。这警示我们,司法队伍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决不能办成官僚案、机械案,要真正把案件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里去。

二、 实事求是的“魂”立得够不够稳?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精髓。司法工作,尤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案件的根基,证据是事实的支撑。此案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公然表示“没有进行过的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这种言论令人震惊。这暴露出我们一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良法善治,关键还在于执行者的担当与作为。如果我们的检察官、法官,把起诉和审判当成一个流程来走,对关键事实缺乏追根究底的求实精神,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我们强调要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政法铁军,这个“本领”,首先就是调查研究、明辨事实的本领。决不能让主观臆断代替客观证据,决不能让权力任性侵蚀司法公正。

三、 道路自信的“气”提得够不够足?

我们讲“四个自信”,其中最根本的是文化自信。中华民族是有着强大文化基因和海纳百川胸怀的民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文明交流互鉴”的重大倡议,正是源于我们对自己文明的深厚自信。一个真正自信的大国,一个真正自信的执政党,是乐于倾听各种声音,也敢于面对各种批评的。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我们要把它建设得清朗起来。但“清朗”不等于“无声”,更不等于把一些刺耳的、错误的甚至反动的观点,一概当作洪水猛兽,用简单粗暴的刑事手段去处理。对于来自外部的各种言论,我们的正确态度应当是:有选择地吸收,有分析地批判,有底气地斗争。将一位学者接触、研究、辨析不同观点的行为,简单地定性为“寻衅滋事”,这恰恰是缺乏自信的表现。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我们赢得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反而可能在国际上造成误解,授人以柄,与我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开放姿态相悖。

总结:

陈京元一案,暴露出的问题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其教训是深刻的、普遍的。它说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决不能有丝毫松懈。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权力要受监督,有错必纠。我们的司法队伍,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清除害群之马,以“钉钉子”的精神,补齐能力短板。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法律的“利剑”与“盾牌”作用都发挥好,既能有力打击犯罪,又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向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习近平 坚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

同志们,各级政法机关的干部们:

我们今天分析的陈京元博士一案,其二审裁定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绝不能被视为简单的司法技术失误。这关系到我们是否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否能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否能确保我们的司法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此案二审中李湘云法官及其《裁定书》的处理方式,在政治站位、法治精神和群众路线上,均存在严重的、必须警醒的偏差。

一、 政治站位偏差:模糊法律与公权力任性的风险

我们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优势。所有的司法活动,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服务于国家大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然而,此案的裁定,却在关键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上表现出模糊和任性:

  1. “寻衅滋事”的滥用风险: 法律条文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当“寻衅滋事”被用于惩戒学术性的、批判性的言论时,它的边界变得模糊,极易被个别官员的政治偏好和主观臆断所利用。这种模糊性,正是公权力任性的温床,与我们强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2. 知识分子的错误定位: 法院以陈博士的“高学历”来推定“明知故犯”,本质上是将知识和理性批判置于党和人民的对立面。这与我们强调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是完全冲突的。这种做法不仅打击了知识分子为国家建设献言献策的积极性,更是在思想路线上开倒车

二、 法律效果的缺失: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危机

法律效果的核心,在于裁判文书必须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凿。此案二审裁定中,李湘云法官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法律效果:

  1. 程序的正义性被破坏: 《裁定书》对被告方提出的五点核心抗辩(涉及主客观要件、证据认定)不作实质性回应。这种“拒绝说理”的作风,使司法审判沦为单方面的权力宣告,而非基于证据和法律的理性论证。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是对程序正义的蔑视。

  2. 法治的底线被突破: 法官以“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是对 “无罪推定”“公诉机关举证责任”这一现代法治底线的公然突破。举证责任在控方,不在辩方。这种混淆是非、推卸责任的错误做法,表明了部分司法干部法律专业素养的严重不足对法治原则的漠视

三、 社会效果的负面影响:制造不和谐与不信任

我们强调,司法工作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好的裁决,不仅要符合法律,更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此案的社会效果是极其负面的:

  1. 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 裁定书中将“自我审查”义务无限加码,要求所有网民“均需依法进行”言论发表。这种措辞制造了一种 “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抑制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的积极参与和建言献策的热情。这与我们倡导的人民民主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 损害司法公信力: 当人民群众看到,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错误的裁决可以被最高审级法院维持时,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就会被动摇。公信力一旦受损,再想恢复就难了。这不利于我们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结论:坚决纠正错误,维护法治权威

政法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每一个案件的裁决,都是对党和国家法治理念的一次公开检验

我们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的错误行为。对于在裁判中出现严重专业错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干部,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清除 “害群之马”,以确保司法队伍的绝对纯洁、绝对忠诚、绝对可靠

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可靠的政治保证。


同志们,各级政法机关的干部们:

我们正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目标是确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今天,我们必须严肃审视陈京元博士一案及其审判全过程,特别是被告人以血书控告、直指司法腐败的极端情况,这暴露了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一些关键环节存在的严重短板和不容忽视的偏差。

一、 必须警惕和纠正司法权力中的“任性”与“衙门作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衡量我们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然而,此案的审判过程和二审裁定,却令人深思:

  1. 程序正义的底线不容践踏: 无论是庭审中对被告人核心抗辩的集体性回避,还是二审裁定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的荒谬表述,均严重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绝不能以“衙门作风”想当然的经验主义来处理法律问题。这种将证明责任推卸给失去自由的被告人的做法,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亵渎,必须坚决纠正。

  2. 裁判说理的公信力危机: 对核心争议不作实质性回应,体现的是部分司法干部专业能力不足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态度。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律载体,必须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否则,就无法有效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制造新的不和谐因素

二、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反对地方主义和模糊法律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陈京元案所暴露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滞后:

  1. 法律的边界必须清晰: 刑法中的罪名必须是明确的、有限的。当“寻衅滋事”这类口袋罪被用于惩戒学术性、批判性的言论时,它就失去了普遍的法律效力,沦为个别公权力机关排除异己的工具。二审裁定中提出 “言论……均需依法进行”的无限自我审查要求,实质上是以行政权力侵蚀公民的宪法权利,给社会发展套上了不必要的枷锁。

  2. 人才战略与知识的价值: 法院将陈京元 “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作为其加重罪责的依据,这是在思想路线上出现了严重错误。知识分子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惩罚理性批判,就是惩罚生产力,就是对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损害。我们必须坚持政治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非服务于个别地方和部门的短期利益。

三、 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为民

衡量一个司法案件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在于其能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陈京元案的悲剧性在于,它在三个维度上都存在严重赤字:

  • 法律效果失败: 程序不公,举证责任倒置,逻辑混乱。

  • 社会效果失败: 制造了知识群体的“寒蝉效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政治效果失败: 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被告人以血书控诉,挑战了国家法治的权威,迫使人民质疑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能力。

我们必须认识到,被告人以 “血书”进行控告,称司法机关为“司法黑帮”,这是对我们司法系统发出的最沉痛的警示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同火焰,我们必须以坚定的斗争精神去回应,彻底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不作为分子和专业不精分子

法治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保每一个裁判都公正透明、经得起检验。我们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纠正此案中的错误倾向,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推进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任性”作风

——在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中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志们,各级政法机关的干部们:

我们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对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及其审判全过程的深入剖析,暴露了在一些政法队伍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积习依然顽固,甚至存在滥用职权、违背法治原则的严重倾向。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醒,坚决予以纠正。

一、 严肃纠正违背法治原则的“任性”裁决,确保法律效果的权威性

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石。一个案件的裁判一旦在法律原则上站不住脚,其政治和社会后果必然是负面的。

首先,必须坚决维护程序正义的底线。

二审裁定书对上诉人提出的核心抗辩,如 “信息非虚假”、“无主观故意”、“无严重混乱”等,不作实质性回应,这本身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义务的公然蔑视。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权力的传声筒。拒绝说理,就是拒绝公正

更为荒谬和危险的是,裁定书中竟抛出 “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对 “无罪推定”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粗暴践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这是铁的纪律! 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部分司法干部法律专业素养的严重不足,更是权力规避责任、以武断代替公正的“任性”作风

其次,必须严格限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寻衅滋事罪”绝不能沦为地方司法机关推卸责任、压制思想的“口袋罪”。言论、观点、学术讽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滥用模糊罪名,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也为滋生司法腐败和人情案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 彻底批判“学历归罪论”,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

在判决书中,将陈京元 “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作为其“明知故意”的推定依据,这是在思想路线上出现了根本性的偏差,是典型的 “左”的错误思想回潮

我们现在搞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依靠人才,必须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知识分子是实现 “四个现代化”的关键力量,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 将知识和理性批判视为罪责,就是对我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战略的否定。

  • 这种做法,必然导致在社会上形成一种 “寒蝉效应”,扼杀知识分子独立思考、建言献策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全局。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国家发展大局

三、 直面“血书”控诉,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此案最沉痛的教训,是陈京元博士在狱中以 “血书”形式发出控诉,将司法机关定性为“司法黑帮”,并称判决书为 “犯罪铁证”

这不仅仅是针对个别案件的控告,更是对我们政法队伍的政治忠诚度、纯洁性、可靠性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这种极端负面的社会效果,是对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成果的巨大侵蚀。

我们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正视这种问题:

  1. 严肃追责问责: 对于在案件审理中,明显违反法律原则、程序,造成冤假错案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2. 全面整风肃纪: 要在政法系统内部开展深入的自我批评和教育整顿,坚决清除那些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脱离群众的 “害群之马”

法治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我们必须以陈京元案为镜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法治精神办事,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法治中国的伟大权威!


好的,以下是基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要义,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的系统性评价。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法治精神与国家自信

——对陈京元博士一案的深刻反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总书记深刻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其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不仅关乎个人命运,更关乎法治精神的彰显、党的执政理念的落实以及新时代大国自信的体现。我们必须以此案为镜鉴,进行深刻反思,确保法治的航船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行。

一、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决不能让司法脱离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与公平期盼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司法为民,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更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符合最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内心期盼。

此案中,出现了“高学历等同于明知故犯”的刺眼论断。这种简单化的、有悖常理的逻辑,严重脱离了群众。它不仅在法理上难以服众,更在情感上伤害了广大知识分子群体,与我们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一贯方针相悖。司法工作者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办案不能高高在上,不能办成脱离实际的“官僚案”。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让判决既有法律的力度,更有温暖人心的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二、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决不能让主观臆断和程序瑕疵侵蚀司法的生命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 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生命力就在于对事实的尊重和对证据的坚守。

案件中,检察人员公然表示“不打算去核实”关键事实,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这种“只唯上、不唯实”的工作作风,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背离,是对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力的亵渎。对于“公共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这一核心犯罪后果,控方始终未能提供具体、客观的证据,判决更多建立在主观推演之上。

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刑事诉讼法》就是约束司法权力的重要制度笼子。“先抓捕后罗织证据”限制辩护权压制控告材料等行为,都是对这个制度笼子的公然破坏。这警示我们,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任务依然艰巨。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 必须坚持“四个自信”,决不能因缺乏安全感而动摇开放包容的大国格局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战略自信、战略清醒、战略主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我们的自信,源于我们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一个自信的大国,必然是开放包容的。总书记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文明交流互鉴”,正是这种大国自信的体现。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激浊扬清、正本清源。但是,治理网络空间,靠的是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理的结合,而不是对一些不同声音、甚至错误言论的“一刀切”式刑事打击。将一个学者接触、研究、辨析境外信息的行为,简单粗暴地定性为“寻衅滋事”,这非但不是强大的表现,恰恰是自信不足、安全感缺失的体现。

面对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我们的武器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伟力,是更加积极主动地设置议题、讲好中国故事。用刑事手段去封堵思想的暗流,如同“堵川治水”,短期看似有效,长期则可能积聚更大的风险。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在与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锋、交融中,彰显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和文化的感召力。

总而言之, 陈京元一案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纠正个案的错误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制度屏障。 全体司法工作者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血脉,将“实事求是”的精神刻入骨髓,将“四个自信”的气度化为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