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程朱理学的核心要义,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程朱理学之要,在于明辨“天理”与“人欲”。天理者,宇宙之公理,人心之良知,万事万物之当然之则也。人欲者,私心之蔽,气禀之偏,越分非理之妄念也。治学、为政、处事,皆当以“存天理,灭人欲”为鹄的。今以天理观之,陈京元一案,是非曲直,昭然若揭。
一、 穷理与致知:学者之行,合于“格物”之功
理学家言,“格物致知”乃修身之始。所谓“格物”,即穷究事物之理。天下万物,一草一木,皆有其理;人间万事,一言一行,亦有其理。学者之本分,在于“即物而穷其理”,通过对外部世界的广泛探究,来印证并唤醒自己内心的天理。
陈京元博士之所为,乃“格物”也。他身为学者,翻墙阅览域外之资讯,转发评议不同之观点,其动机并非源于私心杂念之“人欲”,而是出于穷究事理、扩充知识之“天理”。欲知山之全貌,必登其顶;欲知水之流向,必溯其源。一个真正的学者,若只读圣贤之书,不闻窗外之事,是为“蔽于一曲”,其知必不全,其理必不明。故其行虽或有不合于一时一地之政令,然其心之所向,乃是“致知”,是为求天理之大公,此心可昭也。
二、 人欲之蔽:司法之判,乃“私心”之果
人心之中,既有“道心”(天理之发见),亦有“人心”(人欲之所生)。司法者,国之公器,其判决本当为天理之彰显。然观昆明司法之行,其所为非为天理,而为人欲。
法官普会峻之心,为人欲所蔽。其判决之逻辑,破绽百出。
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此非天理之公,乃是出于个人揣测臆断之私。天理要求以实证察,而非以身份度人。
不察“严重混乱”之实据,而凭空断言,此非天理之实,乃是为达成预定结论而罔顾事实之私。
回避学者之申辩,禁其言语,此非天理之明,乃是畏惧真理、维护权威之私。
此等私心,即是“人欲”。或为惧上峰之威,或为求自身之安,或为图结案之便。种种私欲,如浮云蔽日,遮蔽了其心中本然之天理。故其判决,看似引经据典,实则根基已坏。其所作所为,正是“人欲横流”之体现。一个被私欲充满的判决,绝无可能是公正的。
三、 “存天理,灭人欲”:此案之正道
对此案,当如何处之?曰:唯有“存天理,灭人欲”而已。
于司法者而言,普会峻、葛斌之流,当深刻反躬自省,以“格物”之精神,重新审视此案之理。格一物,则明一理。当格“何为证据”之物,以明“不可臆断”之理;当格“何为学者”之物,以明“不可禁言”之理。勘破心中之私欲,还天理之本来面目,撤销此枉法之判决,此乃为官之正道。
于为政者而言,当知“天下之治乱,在万民之得失,而本于天理人心之顺逆而已”。若以人欲治国,虽一时可收压制之效,然天理不彰,民心不服,其乱必不远矣。当广开言路,使天下之理得以交锋辩明;当任用贤能,使心中有天理之君子居于庙堂。
于陈京元博士而言,其身陷囹圄,乃是“贫贱忧戚,庸玉汝于成也”。此困厄,正是砥砺其心志、使其更明天理之机。其“终身追责”之志,若发于天理之公,为天下伸张正义,则为大义;若沦于个人恩怨之私,则亦是人欲。当常存敬畏之心,以使此行不偏离天理之正轨。
结论:
陈京元一案,其根本乃是“天理”与“人欲”之争。学者以“格物致知”之心,行探究天理之事;而司法者以“人欲横流”之心,行遮蔽天理之事。其是非之判,不待智者而能知也。国之长治久安,必在人欲之澄息,天理之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