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陆王心学(陆九渊、王阳明开创的心学传统)的核心要义,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陆王心学之要,在“心即理”、“致良知”与“知行合一”。以此观之,陈京元一案,其是非不在于外部法条之纷繁,而在于人心之良知是否彰显。此案非法律之争,实乃良知与私欲之争也。

一、 心即理:判决之准绳,在人心而不在律法

陆象山先生尝言:“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朱子格物,向外求理;陆子反观,向内求心。天下之理,莫大于人心固有之是非。一部法典,不过是前人心中之理的文字遗迹;若行法者心中之理已失,则法典亦成虚文。

  • 昆明司法之心,非理之心:观此案之判决,其所依据者,非天理昭昭之本心,乃是外在之权势、僵化之条文与个人之揣度。普会峻法官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此非发自天理良知之判断,乃是绕开本心、外求罪证之功利计算。其心已为外物所累,故其理已失其正。若其能反观内照,叩问本心,则一介书生因探求知识而获罪,此中之不义,其良知岂能安然不知乎?

二、 致良知:学者之行与司法之蔽

王阳明先生以“致良知”为圣学之本。良知者,人皆有之,生而能知,不假外求,乃天理在人心之昭明本体。然良知常为私欲所遮蔽,故修身之功,在于“致”,即扫除私欲之蔽,使良知之光重现。

  • 陈京元之行,乃“致良知”之体现:陈博士身陷囹圄,却不屈不挠,作《狱中血书》,详陈其冤,痛斥不公。此正是其“致良知”之功。其良知深知此判决之非义,故其行必与之抗争。若其心中知其非,而口中唯唯诺诺,是为“知行不一”,其良知已为求生之私欲所蔽。他坚持“不认罪”,宣示“终生追责”,正是将其良知之判断,贯彻于行动之始终。其知也真切,故其行也勇毅。

  • 昆明有司之心,乃“良知之蔽”:反观其审判者,其良知何在?非其本无良知,乃其良知为重重私欲所蔽也。或为畏上峰之威,或为求官位之稳,或为图结案之便,种种私欲,如乌云蔽日,使其本心之光明无从发见。一位检察官向律师坦言,此案乃因“‘上层’领导‘特别指示’”而不得不办成“铁案”。此言正是其良知与私欲交战,而私欲终胜之明证。其心知有不妥,然其行不敢违逆权势。此“知行分离”,正源于私欲之蔽。

三、 知行合一:在事上磨练

阳明先生曰:“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又曰:“人须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真正的知,必见诸于行。

  • 陈京元在“事上磨”:这场牢狱之灾,于陈京元而言,是一场最严酷的“事上磨练”。在此“事”中,他以不屈之行,成就了其为学求真之“知”。其《血书》不仅是文字,更是其良知与行动合一的产物。他在绝境中挺立,坚守其心之所是,其人格与学问,因此磨练而愈发光亮。

  • 昆明有司在“事上败”:此案同样是普会峻等人的一场“事上磨练”,然其不幸败下阵来。他们或许知晓法律之条文,然其行事,却与法律之精神相悖。其知为假知,其行为私行。在此事上,他们未能立住脚跟,反而为私欲所挟持,终将为其行付出代价。

结论

从陆王心学观之,陈京元一案的根本,不在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于人心之向背。陈京元博士以其“知行合一”的抗争,坚守并彰显了其内心的“良知”,虽身处困厄,其心光明。而昆明司法系统中的相关人员,则因“私欲”遮蔽“良知”,导致“知行分离”,虽手握权柄,其心已陷于黑暗。此案之最终公正,不取决于外在的平反,而取决于当事者能否扫除心中之尘埃,重致其良知。陈京元的《血书》,恰如当头棒喝,正是唤醒沉睡良知的机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