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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家,为先秦至汉初诸子百家中独特一支,以《吕氏春秋》《淮南子》为代表,其核心思想在于“兼儒墨,合名法,总括众家,取其所长”(《汉书·艺文志》)。杂家不立一尊,不执一端,主张博采众说、会通经权、因时制宜、务求实用。其思想精神可概括为三点:兼容并包的开放性、实事求是的务实性、通权达变的灵活性。
以杂家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杂家“兼综百家、通变致用”精神的彻底背离。杂家若观此案,必会痛心:昔日《吕氏春秋》集天下宾客之智,今日学者转发一条推文即为罪;昔日“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今日“一言不合即入狱”——此非治世,实为思想专制之极。
一、“兼儒墨,合名法” vs. “以一压百”:思想多元被政治一元取代
《吕氏春秋·序意》曰:“凡十二纪者,所以纪治乱存亡也,所以知寿夭吉凶也。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 杂家主张,治国须兼采儒家之仁义、墨家之兼爱、法家之制度、名家之名实、道家之无为,方能周全。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近于“通外”)、许章润文章(近于“议政”)、政治漫画(近于“讽喻”)、学术评论(近于“格物”),正是杂家“兼听则明”精神的现代实践——通过多元信息,综合判断,以求真知。
而司法机关却将其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以单一意识形态取代思想多元,将“体制不可批评”设为不可逾越之红线。杂家会质问:
“若连转发一条推文即为罪,
则《吕氏春秋》集百家之言,岂非‘聚众滋事’?
《淮南子》杂糅道法阴阳,岂非‘思想混乱’?”
二、“实事求是” vs. “主观臆断”:司法背离务实精神
杂家虽重兼容,但不尚空谈,强调因事制宜、实事求是。《吕氏春秋·察今》云:“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判断是非,须依具体情境,而非固守成见。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完全背离务实精神:
不考察转发内容的语境(如外交声明 vs. 谣言);
不评估实际影响力(粉丝不足百人,转发不足百次);
不验证所谓“谣言”是否被官方辟谣;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实为以身份代替事实。
杂家会批判:
“汝等不察其事,不验其实,
但以‘梳理’二字,罗织罪名,
此非‘察今’,实为‘蔽今’。”
三、“通权达变” vs. “刻舟求剑”:法律适用僵化,拒绝因时制宜
杂家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淮南子·氾论训》)。法律须随时代变迁而调整,尤其在网络时代,言论传播模式已发生根本变化,司法更应审慎区分“煽动”与“转发”、“谣言”与“观点”。
然而,本案却将源于“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罪”,机械套用于网络言论,无视技术现实与社会语境,犯了《吕氏春秋·察今》所讥的“刻舟求剑”之病:
“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杂家会警告:
“网络非法外之地,然亦非旧法之地;
若以街头暴行之法,治学者转发之言,
则法已失其时,治已失其宜。”
四、“兼容并包” vs. “选择性执法”:法律失去普遍性
杂家虽兼容百家,但强调制度须公。《吕氏春秋·贵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 法律必须普遍适用,方能服众。
本案中,选择性执法暴露无遗: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转发者(且为无组织学者)被严惩;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此非“法治”,实为“私治”。杂家会痛斥:
“法若只治匹夫,不治权贵;
只罪无依,不罪有势,
则天下之心离矣。”
五、结语:杂家的警示——无兼容,则无治;无务实,则无法
杂家毕生所求者,是在多元中求统一,在变通中求秩序。它反对偏执一端,主张以兼容之心,行务实之政。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惩罚思想,兼容便已死亡;当法律拒绝因时制宜,务实便已沦丧。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秩序”之名扼杀思想多元、以“忠诚”之名摧毁法律弹性的权力者。
杂家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吕氏春秋》之志:
“物固莫不有长,莫不有短,人亦然。故善学者,假人之长以补其短。”
今日之司法,不假人之长,反罪人之思——
此非治国之道,实为亡天下之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