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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 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的理论视角分析 陈京元博士案件, 我们将把焦点从“抽象的法理”或“宏大的政治结构”,转向语言在日常语境中如何被使用、误用与滥用。 正如该学派核心思想所揭示的那样:
“哲学问题,多源于语言被误用; 当我们回到语言的日常用法,问题自然消失。”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
在陈京元案中,核心问题恰恰是——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等法律用语, 在脱离日常语境、被制度化滥用之后, 如何逐渐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并反过来成为制造“伪问题”“伪罪名”的工具。
从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到奥斯汀(J.L. Austin)、塞尔(J. Searle)等人的思想, 日常语言哲学强调语言不是抽象逻辑结构,而是 “生活形式(forms of life)” 的一部分—— 语言的意义取决于其实际使用场景,而非词典定义。 这使得本案成为“语言脱离生活”的极端范例。
一、维特根斯坦:语言的意义在于其用法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1953)中提出:
“词语的意义在于其使用。”(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
这意味着—— 词语并非天然携带意义,而是在生活实践的“语言游戏”(language-game)中获得意义。
应用于陈京元案:
在普通语境中,“寻衅滋事”意指日常生活中挑衅、打架、惹事等行为;
在司法语境中,它被重新定义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威胁, 可指代任何“不合国家叙事的言论”;
在公民的日常语境里,“转发推文”只是信息共享的习惯行为。
由此产生了语义断裂:
同一个词,在不同“语言游戏”中有不同规则;
然而司法机关拒绝承认语言的语境差异, 以“官方语义”取代了“生活语义”。
维特根斯坦警告说:
“哲学的混乱起源于语言的误导。”
本案中,法律混乱的根源正是语言的错位使用(category mistake): 将“思想交流”错误地归入“扰乱行为”, 将“语义模糊的词”当作形式逻辑的罪证。
于是,“语言的误用”变成了“人的定罪”。
“他们不理解语言的用法, 却让误解成为判决。” ——维特根斯坦式警语
二、奥斯汀:言语行为与语境失真
J.L. 奥斯汀(J.L. Austin)在《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1962)中指出:
“说话即行动。”(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
语言有三层功能:
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说了什么;
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意图是什么;
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造成了什么效果。
在陈京元案中:
司法机关完全混淆了这三层结构:
层面 |
陈京元的行为 |
检方的解释 |
问题所在 |
|---|---|---|---|
言内行为 |
转发推文 |
“传播虚假信息” |
忽略内容与语境的差异 |
言外行为 |
讨论、批判、学术分享 |
“攻击国家制度” |
主观意图被推定为恶意 |
言后行为 |
无社会后果 |
“扰乱社会秩序” |
效果凭空假设,无经验依据 |
奥斯汀强调:
“一个言语行为要有效,必须具备适当语境与诚意条件。”
然而本案的司法语用恰好反其道而行:
语境被剥离;
意图被假定;
效果被虚构。
这是典型的语用失真(pragmatic distortion), 一种对语言行为结构的系统性误解。
因此,从奥斯汀视角看, 陈京元案并非“语言犯罪”,而是“语言误读的犯罪化”: 国家机器将“无害的表达行为”语义化为“有害的行动”。
三、塞尔:制度事实与权力的语言构造
约翰·塞尔(John Searle)在《社会现实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1995)中提出:
“社会事实是通过语言宣告而存在的。”
他区分:
自然事实(如“天空下雨”);
制度事实(如“某人被判有罪”)。
制度事实依赖于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和宣告性行为(declarative act): 只要社会接受“法院的宣告具有权威性”, 那么“有罪”这一语句就创造了现实。
在陈京元案中:
法院以语言的宣告(“扰乱公共秩序罪成立”) 制造了一个新的“制度事实”——“陈京元是罪犯”。 但这一事实的存在并非基于客观证据, 而是基于语言权力的社会承认机制。
这揭示了现代司法语言的悖论: 它不是陈述事实,而是创造事实(performative creation of reality)。
“语言在这里不是反映现实,而是取代现实。” ——塞尔
因此,从塞尔视角看, 陈京元案的根本问题不是事实争议, 而是社会语言秩序被权力垄断—— “何谓真理”“何谓秩序”“何谓罪” 不再是经验判断,而是宣告行为的结果。
四、日常语言哲学的核心批判:当权力滥用语言,语言失去了日常的真实
日常语言学派的共同立场是:
语言的意义来自日常生活,而非权威体系。
当法律、媒体或政治权力剥夺语言的生活根基, 语言便失去了其“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
👉 陈京元案中的“语言异化”表现为:
法律语言与普通语言彻底脱节;
“寻衅滋事”被从街头语义移植到政治领域;
“扰乱秩序”被从行为描述变为思想审查;
“公共”一词本应指所有公民,却被国家垄断为单一主体。
这导致司法语言不再是交流工具, 而成为一种压制工具。
维特根斯坦称这种现象为“语言失效(language going on holiday)”: 语言离开了它原本的生活语境, 却仍被人误以为在正常运作。
“当语言离开了生活,它变成了幽灵。” ——维特根斯坦
五、哲学评估:语言游戏的冲突与司法语用的荒诞
本案实质是两个“语言游戏”的冲突:
参与者 |
所属语言游戏 |
语言功能 |
冲突结果 |
|---|---|---|---|
陈京元 |
学术与公共讨论 |
表达、思辨、批判 |
被误读为“挑衅” |
司法机关 |
权力话语体系 |
规训、命令、定性 |
将表达转化为犯罪 |
维特根斯坦指出, 语言游戏之间没有“元规则”, 但理性的社会应当允许多种语言游戏共存。
当权力强行以“法律语言”取代“公共语言”“学术语言”“思想语言”, 社会便进入了语言专制状态(linguistic authoritarianism)—— 只有一种话语被承认为“合法言语”。
“他们不是禁止语言, 而是禁止语言的多样性。” ——日常语言哲学式总结
六、综合分析
理论维度 |
哲学代表 |
核心思想 |
陈京元案体现 |
评价 |
|---|---|---|---|---|
语义用法 |
维特根斯坦 |
意义取决于使用 |
法律词汇脱离生活语境 |
❌ 语义错位 |
言语行为 |
奥斯汀 |
语言具有行动性 |
转发被误读为“扰乱行为” |
❌ 语用误解 |
制度事实 |
塞尔 |
语言创造社会现实 |
“宣告即犯罪” |
❌ 宣告性暴力 |
日常语境 |
日常语言学派整体 |
语言须回归生活世界 |
法律语言脱离日常经验 |
❌ 语义异化 |
语言游戏 |
维特根斯坦 |
不同语用规则应并存 |
学术语言被压制 |
❌ 语言单一化 |
📌 总体结论: 从日常语言哲学的视角看, 陈京元案并非法律问题,而是一场语言游戏的崩塌: 司法系统剥夺了语言的日常性与多义性, 使活的语言变成了僵死的命令。
“罪”与“秩序”不再是经验判断的结果, 而是语言失去生活根基后的语义幻象。
因此,本案的哲学本质是:
“语言失效导致了正义失效。”
而陈京元博士的抗辩, 正是一场语言复原的努力: 他试图让语言重新回到理性、经验与公共生活之中—— 让词语重新说真话,让正义重新能被说。
“当语言被滥用,思想的首要任务是把语言带回家。” ——维特根斯坦式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