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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 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的理论视角分析 陈京元博士案件, 我们将把焦点从“抽象的法理”或“宏大的政治结构”,转向语言在日常语境中如何被使用、误用与滥用。 正如该学派核心思想所揭示的那样:

“哲学问题,多源于语言被误用; 当我们回到语言的日常用法,问题自然消失。”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

在陈京元案中,核心问题恰恰是——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等法律用语, 在脱离日常语境、被制度化滥用之后, 如何逐渐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并反过来成为制造“伪问题”“伪罪名”的工具。

从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到奥斯汀(J.L. Austin)、塞尔(J. Searle)等人的思想, 日常语言哲学强调语言不是抽象逻辑结构,而是 “生活形式(forms of life)” 的一部分—— 语言的意义取决于其实际使用场景,而非词典定义。 这使得本案成为“语言脱离生活”的极端范例。


一、维特根斯坦:语言的意义在于其用法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1953)中提出:

“词语的意义在于其使用。”(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

这意味着—— 词语并非天然携带意义,而是在生活实践的“语言游戏”(language-game)中获得意义。

应用于陈京元案:

  • 在普通语境中,“寻衅滋事”意指日常生活中挑衅、打架、惹事等行为;

  • 在司法语境中,它被重新定义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威胁, 可指代任何“不合国家叙事的言论”;

  • 在公民的日常语境里,“转发推文”只是信息共享的习惯行为。

由此产生了语义断裂:

  • 同一个词,在不同“语言游戏”中有不同规则;

  • 然而司法机关拒绝承认语言的语境差异, 以“官方语义”取代了“生活语义”。

维特根斯坦警告说:

“哲学的混乱起源于语言的误导。”

本案中,法律混乱的根源正是语言的错位使用(category mistake): 将“思想交流”错误地归入“扰乱行为”, 将“语义模糊的词”当作形式逻辑的罪证

于是,“语言的误用”变成了“人的定罪”。

“他们不理解语言的用法, 却让误解成为判决。” ——维特根斯坦式警语


二、奥斯汀:言语行为与语境失真

J.L. 奥斯汀(J.L. Austin)在《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1962)中指出:

“说话即行动。”(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

语言有三层功能:

  1. 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说了什么;

  2. 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意图是什么;

  3. 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造成了什么效果。

在陈京元案中:

司法机关完全混淆了这三层结构:

层面

陈京元的行为

检方的解释

问题所在

言内行为

转发推文

“传播虚假信息”

忽略内容与语境的差异

言外行为

讨论、批判、学术分享

“攻击国家制度”

主观意图被推定为恶意

言后行为

无社会后果

“扰乱社会秩序”

效果凭空假设,无经验依据

奥斯汀强调:

“一个言语行为要有效,必须具备适当语境与诚意条件。”

然而本案的司法语用恰好反其道而行:

  • 语境被剥离;

  • 意图被假定;

  • 效果被虚构。

这是典型的语用失真(pragmatic distortion), 一种对语言行为结构的系统性误解。

因此,从奥斯汀视角看, 陈京元案并非“语言犯罪”,而是“语言误读的犯罪化”: 国家机器将“无害的表达行为”语义化为“有害的行动”。


三、塞尔:制度事实与权力的语言构造

约翰·塞尔(John Searle)在《社会现实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1995)中提出:

“社会事实是通过语言宣告而存在的。”

他区分:

  • 自然事实(如“天空下雨”);

  • 制度事实(如“某人被判有罪”)。

制度事实依赖于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和宣告性行为(declarative act): 只要社会接受“法院的宣告具有权威性”, 那么“有罪”这一语句就创造了现实。

在陈京元案中:

法院以语言的宣告(“扰乱公共秩序罪成立”) 制造了一个新的“制度事实”——“陈京元是罪犯”。 但这一事实的存在并非基于客观证据, 而是基于语言权力的社会承认机制

这揭示了现代司法语言的悖论: 它不是陈述事实,而是创造事实(performative creation of reality)

“语言在这里不是反映现实,而是取代现实。” ——塞尔

因此,从塞尔视角看, 陈京元案的根本问题不是事实争议, 而是社会语言秩序被权力垄断—— “何谓真理”“何谓秩序”“何谓罪” 不再是经验判断,而是宣告行为的结果。


四、日常语言哲学的核心批判:当权力滥用语言,语言失去了日常的真实

日常语言学派的共同立场是:

语言的意义来自日常生活,而非权威体系。

当法律、媒体或政治权力剥夺语言的生活根基, 语言便失去了其“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

👉 陈京元案中的“语言异化”表现为:

  • 法律语言与普通语言彻底脱节;

  • “寻衅滋事”被从街头语义移植到政治领域;

  • “扰乱秩序”被从行为描述变为思想审查;

  • “公共”一词本应指所有公民,却被国家垄断为单一主体。

这导致司法语言不再是交流工具, 而成为一种压制工具

维特根斯坦称这种现象为“语言失效(language going on holiday)”: 语言离开了它原本的生活语境, 却仍被人误以为在正常运作。

“当语言离开了生活,它变成了幽灵。” ——维特根斯坦


五、哲学评估:语言游戏的冲突与司法语用的荒诞

本案实质是两个“语言游戏”的冲突:

参与者

所属语言游戏

语言功能

冲突结果

陈京元

学术与公共讨论

表达、思辨、批判

被误读为“挑衅”

司法机关

权力话语体系

规训、命令、定性

将表达转化为犯罪

维特根斯坦指出, 语言游戏之间没有“元规则”, 但理性的社会应当允许多种语言游戏共存

当权力强行以“法律语言”取代“公共语言”“学术语言”“思想语言”, 社会便进入了语言专制状态(linguistic authoritarianism)—— 只有一种话语被承认为“合法言语”。

“他们不是禁止语言, 而是禁止语言的多样性。” ——日常语言哲学式总结


六、综合分析

理论维度

哲学代表

核心思想

陈京元案体现

评价

语义用法

维特根斯坦

意义取决于使用

法律词汇脱离生活语境

❌ 语义错位

言语行为

奥斯汀

语言具有行动性

转发被误读为“扰乱行为”

❌ 语用误解

制度事实

塞尔

语言创造社会现实

“宣告即犯罪”

❌ 宣告性暴力

日常语境

日常语言学派整体

语言须回归生活世界

法律语言脱离日常经验

❌ 语义异化

语言游戏

维特根斯坦

不同语用规则应并存

学术语言被压制

❌ 语言单一化

📌 总体结论: 从日常语言哲学的视角看, 陈京元案并非法律问题,而是一场语言游戏的崩塌: 司法系统剥夺了语言的日常性与多义性, 使活的语言变成了僵死的命令。

“罪”与“秩序”不再是经验判断的结果, 而是语言失去生活根基后的语义幻象

因此,本案的哲学本质是:

“语言失效导致了正义失效。”

而陈京元博士的抗辩, 正是一场语言复原的努力: 他试图让语言重新回到理性、经验与公共生活之中—— 让词语重新说真话,让正义重新能被说。

“当语言被滥用,思想的首要任务是把语言带回家。” ——维特根斯坦式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