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以下是对哈特(H.L.A. Hart)与富勒(Lon L. Fuller)之间关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分离”的世纪论战的简要介绍:
⚖️ 背景概述:法律与道德的世纪论战
在20世纪法理学领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争论被誉为“世纪论战”,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与道德分离?
这场论战始于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上两人的对文交锋,围绕纳粹法官在战后德国被追责的案例展开。富勒主张法律必须具备道德基础,而哈特则坚持法律与道德应当区分。下图清晰地勾勒了论战的核心脉络与关键分歧:

🧠 哈特的观点:法律与道德应分离(法律实证主义)
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继承并发展了奥斯丁的传统。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事实构成的规则体系,其有效性不依赖于道德价值。
在纳粹法官案中,哈特主张应以法律漏洞或程序不正义为依据追责,而非以“违反道德”作为法律否定的理由。
他强调:“恶法亦法”(a law can be morally bad yet legally valid)。
🌿 富勒的观点:法律必须具备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富勒主张“法律的内在道德”(the internal morality of law),认为法律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正义,如公开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命令,更是一种沟通机制,必须尊重人的理性与尊严。
在纳粹法官案中,富勒认为纳粹法本身违背了法律的基本道德结构,因此不应被视为真正的法律。
他强调:“恶法非法”(a law that violates fundamental moral principles ceases to be law)。
🔍 争论焦点总结
争论点 |
哈特观点(法律实证主义) |
富勒观点(法律自然主义) |
|---|---|---|
法律与道德关系 |
应严格区分,法律有效性不依赖道德 |
法律必须具备道德基础,程序正义是法律本质 |
纳粹法官案 |
应以法律漏洞追责,恶法仍是法 |
纳粹法违背法律道德,不应被视为真正的法律 |
法律的定义 |
社会事实构成的规则体系 |
合乎程序与道德的规范体系 |
法律的正当性来源 |
权威与规则的认可 |
道德与理性的尊重 |
🧭 当代意义
这场论战至今仍影响深远: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哈特的观点强调制度的稳定性与规则的清晰性;
富勒的观点则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工具,更是价值的体现。
在陈京元博士案中,若以富勒的视角审视,司法程序是否尊重人的理性、是否符合公开性与一致性,将成为判断法律正当性的关键;而哈特的视角则要求我们区分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评价,避免以道德之名否定法律本身。
如你愿意,我可以进一步对比哈特与富勒在其他法理学问题上的分歧,或将此论战与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深度对话。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