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
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是法哲学中两个极具影响力又常被对照的流派,它们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既是盟友,又是宿敌。它们共同对抗自然法学,但在法律的核心问题上分道扬镳。
为了清晰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剖析它们的关系:
核心的共识:共同的“敌人”与出发点
它们都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共享一个根本的现代性出发点:“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学研究应聚焦于前者。
反对道德必然性:都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并不必然依赖于其道德正确性。一个不道德的法律,在实证主义者看来依然是法律(“恶法亦法”),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则是法官会实际执行的法律事实。
坚持描述性研究:都主张以一种客观、描述性的态度来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非从道德理想出发。
根本的分歧:法律究竟是什么?
尽管起点相似,但它们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这正是二者对立的根源。
比较维度 |
法律实证主义 |
法律现实主义 |
|---|---|---|
核心主张 |
法律是一个由规则构成的体系。 |
法律是对法官(官员)将如何行为的预测。 |
关注焦点 |
规则本身。法律作为一套客观存在的、可识别的规范体系。 |
司法行为。法律作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决策和行动。 |
核心隐喻 |
法律是一本规则书(或规则体系)。 |
法律是一场在法院进行的游戏,关键是预测结果。 |
确定性 |
承认法律存在不确定的“开放结构”,但整体上规则能为行为提供稳定指引。 |
法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规则和先例只是法官决策时参考的因素,真正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偏见、社会观念等。 |
法官角色 |
法律的适用者。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规则(和原则)进行推理,即便在疑难案件中行使裁量权,也受到体系的约束。 |
法律的创造者。法官在裁决时实际上是在“立法”,规则只是其事后用于合理化判决的理由。 |
代表性比喻 |
哈特的“承认规则”:法律是什么,由一个社会公认的、识别法律渊源的标准来确定。 |
霍姆斯的“坏人预测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不要看那些高尚的教条,而要从一个“坏人”的视角出发,他只关心法院会对他做什么。 |
简单来说:实证主义研究的是“书本上的法”,而现实主义研究的是“行动中的法”。
逻辑与历史关系:批判性继承与对立
现实主义是实证主义的激进儿子与批判者:
现实主义继承了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立场,但将其推向极端。他们同意法律是“事实”而非“价值”,但认为这个“事实”不是“规则存在”这一社会事实,而是“法官行为”这一心理/社会事实。
因此,现实主义实质上是对传统实证主义(尤其是概念分析和规则中心主义)的一场内部反叛。它指责实证主义者描述的“规则体系”只是一个空中楼阁,无法反映法律运作的混乱现实。
哈特对现实主义的回应与划界:
哈特在构建其“柔性实证主义”时,明确回应了现实主义的挑战。他承认法律的“开放结构”和法官在边缘地带的造法功能,这正是吸收了现实主义的合理洞见。
但他坚决反对将法律完全等同于对法官行为的预测。他认为,规则(特别是“承认规则”)为官员和民众提供了内在的、规范性的指引,而不仅仅是预测的基础。法律不仅仅关乎人们“将要”做什么,更关乎他们“有义务”做什么。
共同的遗产与当代回响:
二者的论战共同塑造了20世纪的法哲学图景。实证主义变得更精细,开始关注法律体系的规范性、社会事实和内在观点。
现实主义的怀疑精神催生了后来的批判法学运动、法律社会学研究和法律与认知科学等交叉学科,它们都致力于揭示法律运作背后被形式规则所掩盖的政治、经济、心理等因素。
总结
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关系,本质上是“规则”与“行为”、“规范性”与“描述性”、“体系”与“过程”之间的张力。
它们是盟友,共同将法学从自然法的道德思辨中解放出来,奠定了现代法律科学的经验基础。
它们是宿敌,在法律的本体论上展开了根本对决:法律究竟是一套等待被适用的规范体系,还是一系列可被观察、预测的权力行为?
理解这场贯穿20世纪的辩论,是理解当代几乎所有法哲学争论(如法律解释、司法裁量、法律确定性)的关键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