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

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是法哲学中两个极具影响力又常被对照的流派,它们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既是盟友,又是宿敌。它们共同对抗自然法学,但在法律的核心问题上分道扬镳。

为了清晰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剖析它们的关系:

核心的共识:共同的“敌人”与出发点

它们都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共享一个根本的现代性出发点:“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学研究应聚焦于前者

  • 反对道德必然性:都认为法律的存在效力并不必然依赖于其道德正确性。一个不道德的法律,在实证主义者看来依然是法律(“恶法亦法”),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则是法官会实际执行的法律事实。

  • 坚持描述性研究:都主张以一种客观、描述性的态度来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非从道德理想出发。

根本的分歧:法律究竟是什么?

尽管起点相似,但它们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这正是二者对立的根源。

比较维度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核心主张

法律是一个由规则构成的体系

法律是对法官(官员)将如何行为的预测

关注焦点

规则本身。法律作为一套客观存在的、可识别的规范体系。

司法行为。法律作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决策和行动。

核心隐喻

法律是一本规则书(或规则体系)。

法律是一场在法院进行的游戏,关键是预测结果。

确定性

承认法律存在不确定的“开放结构”,但整体上规则能为行为提供稳定指引。

法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规则和先例只是法官决策时参考的因素,真正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偏见、社会观念等。

法官角色

法律的适用者。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规则(和原则)进行推理,即便在疑难案件中行使裁量权,也受到体系的约束。

法律的创造者。法官在裁决时实际上是在“立法”,规则只是其事后用于合理化判决的理由。

代表性比喻

哈特的“承认规则”:法律是什么,由一个社会公认的、识别法律渊源的标准来确定。

霍姆斯的“坏人预测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不要看那些高尚的教条,而要从一个“坏人”的视角出发,他只关心法院会对他做什么。

简单来说:实证主义研究的是“书本上的法”,而现实主义研究的是“行动中的法”。

逻辑与历史关系:批判性继承与对立

  1. 现实主义是实证主义的激进儿子与批判者

    • 现实主义继承了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立场,但将其推向极端。他们同意法律是“事实”而非“价值”,但认为这个“事实”不是“规则存在”这一社会事实,而是“法官行为”这一心理/社会事实。

    • 因此,现实主义实质上是对传统实证主义(尤其是概念分析和规则中心主义)的一场内部反叛。它指责实证主义者描述的“规则体系”只是一个空中楼阁,无法反映法律运作的混乱现实。

  2. 哈特对现实主义的回应与划界

    • 哈特在构建其“柔性实证主义”时,明确回应了现实主义的挑战。他承认法律的“开放结构”和法官在边缘地带的造法功能,这正是吸收了现实主义的合理洞见。

    • 但他坚决反对将法律完全等同于对法官行为的预测。他认为,规则(特别是“承认规则”)为官员和民众提供了内在的、规范性的指引,而不仅仅是预测的基础。法律不仅仅关乎人们“将要”做什么,更关乎他们“有义务”做什么。

  3. 共同的遗产与当代回响

    • 二者的论战共同塑造了20世纪的法哲学图景。实证主义变得更精细,开始关注法律体系的规范性、社会事实和内在观点。

    • 现实主义的怀疑精神催生了后来的批判法学运动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认知科学等交叉学科,它们都致力于揭示法律运作背后被形式规则所掩盖的政治、经济、心理等因素。

总结

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关系,本质上是“规则”与“行为”、“规范性”与“描述性”、“体系”与“过程”之间的张力。

  • 它们是盟友,共同将法学从自然法的道德思辨中解放出来,奠定了现代法律科学的经验基础。

  • 它们是宿敌,在法律的本体论上展开了根本对决:法律究竟是一套等待被适用的规范体系,还是一系列可被观察、预测的权力行为?

理解这场贯穿20世纪的辩论,是理解当代几乎所有法哲学争论(如法律解释、司法裁量、法律确定性)的关键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