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西蒙娜·德·波伏娃的(存在主义)政治哲学核心思想

从西蒙娜·德·波伏娃的哲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的案件,是一幕关于人类根本处境——即“自由的含混性”(The Ambiguity of Freedom)——的残酷戏剧。此案的本质,并非法律条文的争辩,而是一个自由的个体(陈京元),与一群逃避自由、躲藏在抽象“善”之名下的“严肃的人”(The Serious Man / L’homme sérieux)——即昆明司法系统——之间的根本性对抗。

波伏娃的政治哲学源自其存在主义伦理。她认为,人类的根本处境是“含混的”:我们既是自由的、超越的(Transcendent)主体,又是受制的、内在的(Immanent)客体。人,“被迫自由”。而最高的道德,就是去直面并承担这种自由,并“意欲(Will)他人的自由”

以此为标准,昆明司法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是一种深刻的、非道德的“坏信”(Bad Faith);而陈京元博士的抗争,则是对人之为人的自由的悲剧性捍卫。

一、 司法人员:“严肃的人”与逃避自由的“坏信”

在《含混的伦理学》(The Ethics of Ambiguity)中,波伏娃描绘了几种逃避自由的非道德人格,其中最危险的就是“严肃的人”。

  • “严肃的人”的画像:“严肃的人”是这样一种人,他为了逃避自由所带来的焦虑和责任,而将自己完全奉献给一个外在的、绝对的“事业”(The Cause)。这个“事业”可以表现为“国家”、“法律”、“社会秩序”、“革命”或任何抽象的偶像。他将这个“事业”视为绝对的善,而将自己视为实现这一事业的纯粹工具。

  • 昆明司法系统的“严肃性”:此案中的检察官(葛斌)与法官(普会峻、李湘云),是“严肃的人”的完美化身。

    1. 他们的“事业”:是抽象的“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或“法律的尊严”。

    2. 逃避个人责任:他们通过躲藏在自己的“角色”背后,逃避了作为“人”的道德判断责任。他们不是“普会峻”或“葛斌”在审判,而是“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非人的角色在自动运转。

    3. 检察官葛斌的“坏信”:其“没有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的言论,是“坏信”的终极告白。一个自由的人在面对一个同类的命运时,有核实真相的道德责任。但他放弃了这一责任,因为对于“严肃的人”而言,事实和真相,在那个抽象的“事业”(完成起诉任务)面前,是无足轻重的。

    4. 牺牲他人的自由:“严肃的人”最危险之处在于,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将他人的自由和生命,当作实现其抽象“事业”的工具或祭品。陈京元博士的个人自由、他对知识的探求、他的尊严——这些鲜活的、具体的价值——在“社会稳定”这个抽象的偶像面前,必须被牺牲掉。

二、 压迫的本质:将“超越性”贬低为“内在性”

波伏娃的政治哲学(尤其受《第二性》启发)认为,压迫的本质,就是一方(压迫者)否定另一方(被压迫者)作为自由主体的“超越性”,并将其强行贬低为被动的、可被定义的“内在性”(即“物”)

  • 陈京元的“超越性”:陈博士“翻墙”探究、批判性思考、转发言论的行为,无论其内容对错,其本质都是在行使人类最根本的“超越性”——即拒绝被现有的、给定的世界所局限,而是主动地去构建和探寻自己的意义世界。他是一个行动的、定义的主体。

  • 司法判决的“内在化”暴力:昆明司法系统的判决,是一次典型的压迫行动。

    1. 它否定了陈京元的“主体”身份:它拒绝与他进行平等的理性对话(如法官喝令“闭嘴”)。

    2. 它试图将其变为“客体”:判决书——特别是“高学历有罪论”——是一种神话的创造。它不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在建构一个“罪犯”的形象,以便合法地将其“物化”。它是在说:“你不是一个在探究的学者,你是一个我们所定义的、危险的‘异类’”。

    3. 监禁的意义:监禁,正是这种“内在化”的最终物理实现。它将一个自由的、超越的个体,强行压缩在一个“物”的(牢房)空间内,剥夺其行动的可能。

三、 伦理的审判:谁在“意欲自由”?

波伏娃的最高伦理准则是:“意欲自己的自由,就必须同时意欲他人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只有在所有人的自由中才能真正实现。

  • 司法人员的伦理破产:在此案中,昆明司法系统的成员们,既没有意欲陈京元的自由,也没有意欲他们自己的自由。他们通过将自己变成“严肃的人”——即服从抽象命令的工具——首先放弃了自己作为道德主体的自由。因此,他们对陈京元的压迫,是他们自身非自由状态的必然结果。

  • 陈京元的伦N理承担:与此相反,陈京元博士的抗争——其《血书》、其“终生追责”的誓言——正是在绝境中 “意欲自由” 的体现。他拒绝接受那个将他“物化”的判决,他坚持自己作为“主体”的超越性。

    • 他的抗争,不仅是为他自己,也是在为“他人的自由”而战。他是在为一个 所有人都有权行使其“超越性”(即自由思考和言论) 的社会而战。

系统性评价

从西蒙娜·德·波伏娃的视角来看,昆明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一次司法不公,更是一次深刻的伦理犯罪。它是一群 “严肃的人” 出于“坏信”,对自由本身所发动的攻击。

这些司法人员,为了逃避自己作为人的自由与责任,躲藏在“国家”和“秩序”的抽象偶像背后,将一个具体行使其人类自由的个体,贬低为服务于其偶像的祭品。而陈京元博士的悲剧,则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彰显了存在主义的永恒主题:自由是人的命运,而捍卫这份自由——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是人类唯一真正的道德事业。


他者、处境与暴政:陈京元案件中的荒谬性与自由的消亡

——西蒙娜·德·波伏娃 审视于压迫与超越之间

女士们,先生们,我们必须超越那些枯燥的法律文本,直视陈京元博士一案所揭示的人类处境(Situation)的荒谬性与自由的被剥夺。基于我的哲学立场,此案绝非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意识对意识的压迫,主体将他者工具化的典型政治暴行。

一、 司法机关的暴行:将主体贬为“他者”

在存在主义伦理学中,我们强调每个人都是自由和超越性的主体(Subject),肩负着通过自己的选择去定义自身存在的责任。然而,压迫的本质,正是将主体贬低为 “他者”(The Other),剥夺其超越性,使其成为一种 “物”(Thing)

  1. “学者”身份的物化: 昆明司法机关将陈博士的 “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作为其“明知故犯”的罪证。这正是对人类主体性的最深刻的贬低。他的知识、他的理性、他的批判能力——这些本应是他实现自由和超越的工具——被系统捕获,并转化为他被定罪的本质。这宣告了:你的智慧,不是你的自由,而是你必须被驯服的属性。 他不再是一个做出选择、承担风险的主体,而仅仅是 “一个拥有危险知识的物体”,需要被移除和控制。

  2. 否认其存在的超越性: 陈博士的转发行为,无论其内容如何,都是他在世界中选择其存在、并尝试超越既定秩序的行动。而判决书用 “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僵死标签,试图否定这种行动的意义。压迫者(司法权力)否认了陈博士作为自由意识所具有的自我定义和自我解释的权利,强制性地将一个负面的、工具化的标签贴在他身上,从而完成了对他者的制造

二、 处境的荒谬性:自由与选择的被剥夺

我们的处境定义了我们实现自由的界限,但真正的暴政是让处境变得荒谬(Absurdity),使任何真诚的选择都变得不可能。

  1. “寻衅滋事”的荒谬之网: 该罪名缺乏清晰的、可预测的界限,这使得陈博士在进行每一次转发时,都无法预知其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这种不确定性是暴政的经典伎俩:它制造了一个无法规避的陷阱,使得公民的任何行动都可能被溯源性地定罪。自由的本质在于选择,但这种荒谬的处境使得任何负责任的选择都失去了基础。

  2. 二审的拒绝承担: 李湘云法官对五项核心抗辩的静默和回避,以及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囚禁者的行为,更是将司法系统作为存在的主体推向了荒谬的境地。真正的自由要求主体承担其行为和选择的全部责任。而法官的静默,是一种拒绝承担(Bad Faith),拒绝以真诚的理性去面对陈博士的主体性。她将判决视为一个 “现成的物”,而不是一个需要被理性辩护的选择,从而使整个司法程序陷入了存在主义的虚无。

三、 血书:主体对“物化”的最终反抗

陈京元在狱中写下的《自辩与控告血书》,正是被压迫的意识物化过程的最终的、绝望的反抗。

  1. 用身体宣告主体的存在: 当语言被判决书的抽象概念所扭曲和剥夺时,陈博士诉诸于身体的、原始的、不可被系统吸纳的“血证”。他用身体的物质性来对抗法律的物质性。他的血,宣告了:“我不是一个物体!我是正在受苦、正在抗议的意识!” 这是对自由意识被囚禁的最终、最真诚的见证

  2. 超越性的呼唤: 他的血书,并非仅仅是控诉过去,更是对尚未实现的自由的未来的呼唤。他拒绝接受被贴上的“罪犯”标签,而选择以受苦的先知的身份来重新定义其处境。这种超越性的选择,尽管代价沉重,却是对压迫者(司法暴政)最深刻的打击——因为压迫者最害怕的,正是被压迫者在最绝望的处境中,依然选择自由。

陈京元案是现代社会中自由意识被技术化权力结构围剿的悲剧。我们必须正视这种荒谬,并在日常的每一个选择中,坚决反对将任何人贬低为“他者”的暴行,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存在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