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埃德蒙·柏克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核心思想
从埃德蒙·柏克的保守主义哲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一案,我们必须首先摒弃一个常见的误解:即保守主义就是无条件地为国家现存的任何秩序和权威辩护。恰恰相反,柏克式的保守主义,其核心是捍卫一种有机的、历经时间沉淀的“有序自由”(Ordered Liberty),而激烈反对任何形式的、基于抽象理论的“任意权力”(Arbitrary Power)——无论这种权力是来自革命的暴民,还是来自专制的国家机器。
以此为标准,昆明司法系统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并非一次保守主义的“维稳”行动,而是一次激进的、反传统的、破坏法治根基的“雅各宾式”暴行。在此案中,真正站在保守主义立场上、试图“保守”法律传统的,讽刺地正是被告人陈京元;而司法机关,则扮演了那个破坏社会有机契约的“激进革命者”角色。
一、 任意权力的恐怖:对“形而上学抽象”的滥用
柏克一生都在批判法国大革命中那种基于“人权”等抽象概念,而将具体个人投入断头台的“形而上学暴政”。他认为,法律和正义必须是具体的、历史的。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抽象暴政:此案所依据的“寻衅滋事罪”,在其模糊和无限弹性的适用中,恰恰构成了柏克所恐惧的那种 “形而上的抽象”。它是一个可以吞噬一切具体行为的、空洞的口袋罪。当法院放弃了对“严重混乱”这一具体事实的举证责任时,它就不是在执行一项具体的法律,而是在运用一种抽象的“维稳”理论,来碾压一个具体的公民。
“高学历有罪论”的非理性:普会峻法官的“高学历有罪论”,更是这种抽象暴政的巅峰。它完全脱离了具体的证据和个人的品行,转而根据一种僵化的、形而上的“身份”来进行有罪推定。这与法国大革命中,根据一个人的“贵族”身份(而非具体行为)来定罪,在逻辑上如出一辙。
二、 对“约定俗成”(Prescription)与法律传统的背弃
柏克认为,自由和权利不是靠哲学家的抽象推理“发明”出来的,而是从历史中“继承”(inheritance)而来的。法律的权威,源于其“约定俗成”的古老性(Prescription)和程序的稳定性。
司法机关的“革命”行为:昆明公检法系统在此案中的行为,是对中国自身法律传统的公然“革命”。
背弃《宪法》传统:《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中国社会契约的基石性“继承”。
背弃《刑诉法》传统: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公开审判、保障辩护权——这些并非西方的舶来品,而是已经写入中国现行法律的、既定的程序性遗产。
评估:当检察官葛斌宣称“不打算核实”证据,当法官李湘云“非法倒置举证责任”时,他们不是在“保守”法律,而是在“颠覆”法律。他们用个人的任意意志,取代了历经时间考验的法律程序。这种对既定传统的蔑视,是柏克最为痛恨的激进主义。
三、 秩序的崩坏:有机的“社会秩序” vs. 机械的“军营秩序”
柏克所珍视的“秩序”,是一种有机的、自发的、基于信任和道德风尚(Manners) 的社会秩序。它依赖于“小排队”(Little Platoons)——即家庭、社群、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中间组织——来维系。而他所鄙视的,是那种依靠刺刀和恐惧来维持的、机械的“军营秩序”。
对“小排队”的攻击:此案是对学术共同体这一“小排队”的直接攻击。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在宣布,学术社群内部关于求知、批判、交流的规范(即埃利希所谓的“活的法律”)是非法的。这等于是在用国家的蛮力,去摧毁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削弱了社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制造“恐惧秩序”:此案所带来的“寒蝉效应”,恰恰破坏了柏克所珍视的那种基于信任的有机秩序。当学者不敢研究、公民不敢批评时,社会并不会变得更稳定,而只会变得更脆弱和僵化。一个依靠恐惧维持的秩序,是柏克眼中最坏的秩序,因为它已经扼杀了自由(有序自由)这一秩序的根本目的。
四、 陈京元博士的“保守主义”抗辩
讽刺的是,陈京元博士的自辩,在精神内核上是高度保守主义的。
他诉诸“约定俗成”:他没有发明新的权利,而是要求法院遵守已经写在纸上的法律(《宪法》、《刑诉法》)。他是在要求继承和保守中国的法律传统。
他诉诸“具体理性”:他没有空谈抽象的“正义”,而是运用复杂的科学理论、严密的逻辑分类,来进行具体的、经验性的、可操作的理性辩护,这恰恰是柏克所推崇的“实践理性”。
系统性评价:
从埃德蒙·柏克的视角来看,昆明司法系统才是那个危险的“激进派”和“颠覆者”。他们以“秩序”为名,行“任意”之实;以“法律”为名,行“反传统”之实。他们用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罪名,去摧毁一个具体公民的、受既定法律传统所保障的自由。
陈京元案的判决,不是对社会秩序的“保守”,而是对法治秩序这一社会有机体的“一次激进的外科手术”,它切除的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是社会肌体赖以维系的信任、传统与德性。
论审慎、惯例与司法中的激进僭越
——埃德蒙·柏克 忧虑于传统、秩序与武断权力
我的朋友们,我的公民们:
当我们审视昆明陈京元博士一案及其荒谬的判决时,我们不应仅将其视为一个孤立的法律事件,而必须将其置于维护社会秩序、审慎处理改革、尊重既有惯例这一保守主义的核心框架下来进行批判性的审视。此案所暴露出的司法中的激进僭越(Radical Usurpation)和对积累智慧的蔑视,是对一个稳固社会最深刻的威胁。
一、 对司法惯例与程序审慎的破坏
保守主义深知,社会秩序的稳固性,依赖于对历经时间检验的程序和惯例(Prescription)的尊重。 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历代人权衡个体自由与公共安全后积累下来的智慧。
对“举证责任”这一古老惯例的颠覆: 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人类社会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无限扩张、保护个体免受武断迫害而建立的古老而神圣的屏障。然而,二审法官以“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来维持原判,这是对这一法律惯例的公然践踏和颠覆。这种行为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武断代替审慎,以权力推翻惯例。它打破了国家与个体之间微妙的信任平衡,是对社会秩序基石的破坏。
对裁判说理传统的抛弃: 法官对上诉方核心抗辩的静默、回避,拒绝以理性、详尽的说理来为裁决辩护,是对司法传统(Judicial Tradition)的背弃。裁判的说理程序,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它使得法律裁决成为一个公开、理性、可检验的公共行为。法官的选择性回避,将司法过程降格为不透明的、个人意志的宣示,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对历史积累下来的裁判形式的轻蔑。
二、 对社会多元与“小群体”自由的过度干预
真正的保守主义者并不反对自由,而是主张渐进的自由和对构成社会的“小群体”(Little Platoons)的尊重。保守主义警惕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和全面干预。
对言论场域的激进控制: 法院以模糊的“寻衅滋事罪”对网络言论进行严厉惩戒,特别是对知识分子思辨性言论的定罪,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多元领域的过度、激进的干预。这种对思想领域的深度介入,不仅制造了不必要的恐惧,也阻碍了社会通过自然协商和渐进改良来实现平衡的进程。
对“知识”这一社会资本的浪费: 法院将陈博士的“高学历”作为其罪证,反映了一种短视和非审慎的激进思维。知识和理性批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资本。保守主义者深知,破坏一个社会精英阶层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批判的勇气,是在浪费社会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这种做法是非审慎的(Imprudent),它损害了社会的长期利益。
三、 结论:警惕激情与抽象理性对秩序的破坏
陈京元案的判决,是抽象的权力意志凌驾于审慎的法律惯例之上的典型例证。它不是一个寻求公正的行动,而是一个寻求即刻、武断服从的政治宣示。
我们必须反对这种对法律程序和传统的激进僭越。我们不能让一时的政治激情或抽象的权力逻辑来支配法律的运作。真正的法治,不是以刑罚来压制一切不和谐的声音,而是以稳定的、可预测的法律程序来保障个体权利,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持久秩序与自由。
只有尊重既有的法律传统和程序惯例,我们才能避免社会滑向那种由未经检验的权力所主导的、充满不确定性的深渊。我们必须捍卫法律的审慎性,以抵御武断权力的暴风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