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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政治哲学(Conservatism)并非单一学派,而是一套强调秩序、传统、审慎、渐进变革与对人性局限性的深刻认知的政治思想传统。其代表人物包括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罗素·柯克(Russell Kirk)等。保守主义并不等同于“反对变革”,而是主张变革必须植根于既有制度与经验,警惕乌托邦式的激进设计;它也不等同于“维护现状”,而是强调法律、习俗与制度的连续性是自由与稳定的基石。
以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法治传统、程序审慎与制度节制的系统性背叛。讽刺的是,本案以“维护秩序”之名行构陷之实,恰恰违背了保守主义最珍视的真正的秩序精神——即基于规则、程序与历史经验的有机秩序,而非依赖权力意志的强制秩序。
一、对“抽象意识形态”的警惕:司法沦为政治教条的工具
埃德蒙·伯克在《法国革命反思录》中严厉批判法国大革命以“抽象权利”(如“自由、平等、博爱”)为名摧毁传统制度,导致暴政。他强调:真正的自由必须植根于具体的历史制度与法律传统之中,而非空洞的政治口号。
本案中,司法机关以“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侮辱政治体制”等高度抽象的政治修辞定罪,却无视:
陈京元转发内容多为外交使团官方贴文、学术评论、艺术作品;
其行为未煽动暴力、未诽谤他人、未泄露国家秘密;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等平台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这正是伯克所警惕的“以抽象意识形态取代具体正义”的危险。保守主义认为,法律不应服务于某种政治神学,而应守护具体的人、具体的权利与具体的程序。本案却将“体制神圣不可侵犯”当作不证自明的教条,使法律沦为意识形态的附庸。
二、对“程序审慎”的背离:司法沦为任意权力的执行终端
迈克尔·奥克肖特指出,政治不是追求乌托邦蓝图,而是在既有“实践传统”中进行审慎调适。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其程序性与非目的性——即法律不是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工具,而是维系社会交往的“规则之网”。
本案中,司法程序全面崩坏:
不公开审理:无法律依据,规避公众监督;
禁止专业自辩: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
二审书面裁定:对上诉五点核心理由“未作一字回应”;
证据虚构:以警方“梳理”代替事实核查,以“应知”代替“明知”。
奥克肖特会批判:这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为术”——将法律降格为实现特定政治结果的技术手段,彻底背离了法律作为“非工具性实践传统”的本质。
三、对“人性局限性”的无视:法官僭越理性边界
保守主义深信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反对“理性万能论”。伯克强调:“个人的理性是微弱的,但集体的智慧(即传统、习俗、制度)是强大的。” 因此,法官不应凭个人意志“创造正义”,而应谦卑地遵循先例、程序与法律文本。
本案法官却表现出极端的理性傲慢: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实则是要求陈京元接受法官本人的是非标准;
将艺术漫画、政治评论强行归类为“谣言”,暴露其对文化、学术、传播学的无知;
拒绝承认自身认知局限,反而以“梳理”自诩为真理化身。
这正是保守主义所警惕的“哲人王式僭越”——法官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扮演先知,以个人信念取代制度理性。
四、对“有机秩序”的破坏:选择性执法撕裂社会信任
罗素·柯克指出,真正的秩序是“有机的”(organic),即通过历史演化、习俗积淀与制度信任自然生成;而非“机械的”(mechanical),即靠强制力自上而下构建。
本案的选择性执法(仅陈京元一人被追责,原创者与主流媒体安然无恙)暴露了秩序的“机械性”本质:
法律不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成为“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执行工具;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被彻底摧毁,社会合作基础瓦解;
“寒蝉效应”使学者、记者、网民自我审查,思想市场萎缩。
保守主义认为,当法律失去普遍性与可预期性,社会便陷入“霍布斯式恐惧”——人人自危,不敢言、不敢思、不敢信。这正是本案制造的“伪秩序”:表面稳定,内里溃烂。
五、结语:保守主义的警示——真正的秩序不在压制,而在制度节制
保守主义从不反对“维护秩序”,但它坚持:秩序必须通过节制权力、尊重程序、守护传统来实现。伯克曾言:“自由的唯一可靠基础,是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力的有限性。”
陈京元案恰恰证明:当权力不受节制,当法律沦为工具,当程序被任意践踏——所谓“秩序”不过是暴政的遮羞布。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一条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秩序”之名摧毁法治传统、以“稳定”之名扼杀社会信任的司法者。
保守主义的终极启示是:
一个不能容忍异见的社会,终将失去演化的活力;
一个不能节制权力的制度,终将吞噬自身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