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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哲学家阿维赛·玛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1939–)在其代表作《正派社会》(The Decent Society, 1996)中提出一个深刻而克制的政治哲学构想:一个社会是否正义或许难以判断,但一个社会是否“正派”(decent)却可清晰辨识。他主张:正派社会的首要标准不是分配正义,而是“不羞辱”(non-humiliation)——即制度与权力不得系统性地羞辱其公民。
玛格利特强调,羞辱(humiliation)不是主观感受,而是一种制度性行为:当权力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剥夺个体作为“完整道德主体”的尊严,迫使其在人格上低头、在身份上被贬低,羞辱便发生了。正派社会的核心任务,就是杜绝制度化的羞辱,哪怕是对待罪犯、异见者或“无业流民”。
以玛格利特“正派社会”理论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系统性、制度化的羞辱实践。从破门逮捕、刑讯逼供,到庭上呵斥、拒绝自辩,再到将“高学历”污名为“罪证”,整个过程精准符合玛格利特所定义的“羞辱”三要素:
权力不对等(power asymmetry)
人格贬低(degradation of the person)
制度化实施(institutional enactment)
一、“不羞辱”原则的全面崩塌:司法沦为羞辱机器
玛格利特指出,羞辱的实质是将人从“主体”降格为“客体”——不再视其为有理性、有理由、有尊严的道德主体,而将其当作可被任意处置的“问题”或“威胁”。
本案中,陈京元被彻底“客体化”:
警察破门而入,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搪塞,剥夺其作为公民的程序尊严;
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拒绝其以博士身份进行专业自辩;
检察官咆哮“你吃党饭砸党锅!”,将其“独立学者”身份扭曲为“忘恩负义”;
判决书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实则是将其理性能力视为“原罪”。
玛格利特会指出:这不是审判,而是羞辱的仪式。司法系统不是在判断行为,而是在摧毁一个人作为“有思想的主体”的存在资格。
二、对“独立学者”身份的制度性羞辱
玛格利特特别强调,对异议者的羞辱,往往是正派社会的第一道溃堤口。一个社会若不能容忍“无组织、无权力、无资源”的独立个体持有异见,便已滑向不正派。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存在本身即是对体制单一性的挑战:
他不依附单位,故无组织庇护;
他不谋名利,故无资源自保;
他仅凭理性与良知行动,而这在羞辱型体制中最为危险。
司法机关选择他作为打击对象,正是因为其“原子化”身份——羞辱成本最低,震慑效果最大。玛格利特会警告:
“当国家开始羞辱最无权无势的独立思想者,
它便已背叛了正派社会的底线。”
三、“程序羞辱” vs. “程序正义”:司法的道德失败
玛格利特虽不将“正义”作为首要标准,但他坚持:程序本身必须体现对人的基本尊重。正派社会的程序,即便结果有误,也应让人感受到“被当人对待”。
本案程序全面背离此原则:
不公开审理:规避公众监督,制造恐惧氛围;
禁止专业自辩:否定其作为理性主体的表达权;
拒绝转交控告信:切断其申诉渠道,使其“声音被消音”;
书面二审:对上诉理由“未作一字回应”,视其为“无足轻重”。
玛格利特会指出:这些不是技术瑕疵,而是道德选择——选择将公民视为“麻烦”,而非“权利持有者”。
四、羞辱的终极目的:制造“恐惧的共谋”
玛格利特深刻洞察:羞辱不仅是对个体的伤害,更是对全体公民的威慑。当人们看到一个高学历、无前科、仅转发推文的学者被构陷入狱,便会自我审查:“若他可被羞辱,我亦可。”
这正是本案的深层政治逻辑:
以“寻衅滋事”罪名模糊边界,制造“言论恐怖”;
以“选择性执法”展示权力任性,制造“服从激励”;
以“制度化羞辱”摧毁理性尊严,制造“思想寒蝉”。
玛格利特会断言:这不是法治,而是恐惧统治的变体。
五、结语:玛格利特的警示——无“不羞辱”,则无正派社会
玛格利特毕生所求者,不是乌托邦式的“正义社会”,而是一个最低限度尊重人之为人的“正派社会”。他相信,真正的文明,不在于它如何对待英雄,而在于它如何对待弱者;不在于它如何奖赏忠诚,而在于它如何容纳异见。
陈京元案证明:当国家开始制度性羞辱一个独立学者,正派社会便已死亡。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司法之名实施羞辱、以法律之名制造恐惧的制度执行者。
玛格利特若为此案作结,或会写下:
“一个不能避免羞辱的社会,无论其经济增长多快、科技多先进,
都只是一个精致的野蛮社会。”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正派社会”的道德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体制如何羞辱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