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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阐述的核心政治哲学与法治原则,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三权分立”、“法律是理性的体现”、“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等根本理念的全面背叛。此案不仅是一起司法冤案,更是一场国家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系统性绞杀,是“专制精神”对“法的精神”的彻底胜利。
一、 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彻底践踏:司法沦为行政的附庸
孟德斯鸠最伟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陈京元案,正是“三权合一”的活体标本:
行政权(公安)主导:案件从一开始就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前卫派出所主导。他们“先抓捕,后罗织证据”,以“莫须有”的理由破门而入,刑讯逼供,其行为不是“执法”,而是“执法暴行”。
立法权(“上层指示”)干预:正如陈京元在血书中揭露,此案是“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下的“铁案”,目的是“非置其于死地不可”。这“上层指示”,就是一种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不成文法”,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
司法权(法院、检察院)跪舔:西山区检察院(葛斌)和法院(普会峻)没有扮演“分权制衡”的角色,而是积极配合公安和“上层指示”,捏造“明知”和“严重混乱”的要件,将一场政治迫害包装成“合法审判”。二审法院(李湘云)更是连开庭都省了,直接“书面审理”维持原判,使司法的“纠错”功能彻底失灵。
孟德斯鸠的警告:“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陈京元案,正是“一切便都完了”的明证——司法权不仅未能制约行政权,反而成为其帮凶,共同服务于一个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二、 对“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的嘲弄:法律沦为“情绪”与“权力”的奴隶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是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事物本性所产生的必然关系”,是“人类的理性”。法律必须清晰、明确、可预期,而非模糊、任意、可被随意解释。
“寻衅滋事罪”的非理性:该罪名定义模糊,边界不清,尤其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要件,缺乏客观、量化的标准。它不是“理性的法律”,而是一个“情绪化的口袋”,可以被执法者根据“觉得是谣言”(葛斌语)或“梳理”(普会峻语)等主观感受随意填充。这完全违背了孟德斯鸠“法律必须明确”的原则。
“高学历=明知”的反理性:普会峻法官的判决逻辑——“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是典型的“身份归罪”,是前现代的“血统论”在司法领域的复辟。它不是基于对行为和后果的理性分析,而是基于对个体身份的偏见和想象。孟德斯鸠会说,这是“用激情代替法律,用偏见代替理性”。
“不公开审理”的非理性:孟德斯鸠强调司法公开是自由的保障。不公开审理,使审判沦为“密室政治”,使权力的滥用失去监督,使法律的理性被黑暗吞噬。
孟德斯鸠的箴言:“在法律明确的地方,法官应遵循法律;在法律沉默的地方,法官应遵循自然法。” 在陈京元案中,法律并未沉默,它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法官却选择无视法律,遵循“上层指示”和“个人觉得”,这是对“法的精神”的彻底背叛。
三、 对“自由”定义的颠覆:自由被异化为“沉默”的义务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定义是:“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陈京元的“自由”何在? 他转发的文章、漫画、演讲,均未被法律明确禁止。许多内容甚至曾刊登在《光明日报》、央视等官方媒体。他的行为,完全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然而,他却被定罪,其自由被剥夺。
“法律所禁止”的边界被无限扩大:司法者将“法律所禁止”的边界,从“行为”扩大到“思想”,从“事实”扩大到“观点”,从“结果”扩大到“动机”。最终,任何不符合“上层”意志的言论,都可被“梳理”为“法律所禁止”。这使“自由”名存实亡。
“自由”的反面:恐惧:孟德斯鸠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自由程度,不在于它的法律条文,而在于它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安全感。” 陈京元案制造的“寒蝉效应”,使每一个网民、每一个学者都生活在恐惧之中,担心自己下一秒就会因为一条转发而身陷囹圄。这不是“自由”,而是“专制”。
孟德斯鸠的洞见:“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精神上是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 陈京元案证明,在一个不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的精神都被“上层指示”和“司法黑帮”所支配。
四、 结语:当“法的精神”死去,“专制精神”便复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追求的,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分权、自由基础上的“法的精神”。
陈京元案,则是“专制精神”的完美体现:
权力集中:行政、立法(指示)、司法三权合谋,共同构陷一个无辜者。
法律虚无:法律条文被“觉得”、“梳理”、“上层指示”所取代。
自由死亡: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被“寻衅滋事”的口袋所吞噬。
孟德斯鸠曾警告:“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恐怖”的现代演绎。它用国家暴力制造恐惧,用司法程序粉饰暴政,用法律条文扼杀自由。
因此,陈京元的血书,不仅是一个学者的抗争,更是对“法的精神”的招魂。 他在狱中写道:“生命不息,战斗不止。”——这“战斗”,是为个人自由而战,更是为“三权分立”、“法律理性”、“言论自由”这些“法的精神”而战。
孟德斯鸠若在天有灵,必会为陈京元作证: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转发了几条推文的学者,而是那些以法律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司法黑帮”。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陈京元案,就是权力滥用至无“界限”之地的悲剧。而陈京元的抗争,正是为权力划定“界限”的悲壮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