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麦克斯·施蒂纳(Max Stirner)的政治哲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的系统分析与评价。
幽灵(Spooks)的盛宴与“唯一者”(The Unique One)的悲剧
——基于麦克斯·施蒂纳哲学的评价
从麦克斯·施蒂纳的激进利己主义(Egoism)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一案,根本不是什么“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更不是“法治”的失败或“理性”的蒙难。这些概念——“正义”、“法治”、“理性”、“真理”、“国家”、“人民”——统统都是 “幽灵”(Spooks / Gespenster) 或 “固定观念”(Fixed Ideas)。
此案的本质,是一场赤裸裸的、毫不掩饰的权力(Macht) 对决:一方是 “国家”(Der Staat)——这个至高无上的、要求所有人为其献祭的“幽灵”;另一方,则是一个试图行使其 “唯一性”(Uniqueness) 和 “自主性”(Ownness / Eigenheit) 的 “唯一者”(Der Einzige)——陈京元。
一、 司法系统:被“幽灵”附身的“着魔者”
施蒂纳认为,绝大多数人都是“着魔者”(Besessene)——他们的大脑被各种“幽灵”所占据,并误以为这些幽灵的意志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昆明市的公检法系统(葛斌、普会峻、李湘云等人),正是这些“着魔者”的完美典范。
他们不是“恶人”,而是“虔信者”:他们并非出于个人的恶意去构陷陈京元。恰恰相反,他们是虔诚的信徒。他们虔诚地信仰着“国家”、“社会秩序”、“法律”这些至高无上的幽灵。为了捍卫这些幽灵的神圣性,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牺牲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
“法律”即幽灵的意志:“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它不是什么“正义”的准绳,它纯粹是“国家”这个幽灵的任意意志的文本化。它的模糊性,正是为了方便幽灵的仆人(法官和检察官)可以随心所欲地清除任何“亵渎神明”的个体。
“不核实”与“高学历有罪”——权力的坦诚:
检察官葛斌“不打算去核实”,这在施蒂纳看来是极其坦诚的。因为“真相”本身也是一个幽灵。当“真相”这个幽灵与“国家秩序”这个更高级的幽灵发生冲突时,仆人当然会选择捍卫更高级的幽灵。“核实”是多余的,因为“国家”的意志高于“事实”的意志。
“高学历有罪论”更是绝妙。它等于在宣告:“你(陈京元)的‘理性’和‘知识’——这些你所信仰的‘小幽灵’——非但不能为你辩护,反而证明了你对‘大幽灵’(国家)的背叛是更加故意的!”
二、 陈京元的“罪行”:行使“自主性”(Ownness)
那么,陈京元博士究竟犯了什么“罪”? 他没有犯罪。他只是在行使他作为“唯一者”的“自主性”。
他将世界视为“我的财产”(My Property):“翻墙”是什么?是陈京元这个“唯一者”无视“国家”这个幽灵为他划定的边界,宣布整个互联网都是“我的财产”,我可以随意去取用、去观看、去消费。
转发即“自我享用”(Self-Enjoyment):他转发信息,不是为了服务“人民”、“民主”或“革命”等其他幽灵,他只是在进行一种智识上的 “自我享用”。他觉得这些信息“有极大收藏价值”,这纯粹是他自己的(My Own)判断和他自己的乐趣。
“唯一者”对“国家”的天然威胁:这种 “我行我素”(I do as I please),是“国家”这个幽灵最恐惧的事情。国家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为它服务、为它思考。而陈京元却在 “为自己”思考。这就是他的“罪”。他是一个“非自愿的罪犯”——他的“罪”,仅仅在于他是一个 “人”,一个 “唯一者”,而不是幽灵的顺服工具。
三、 陈京元的辩护:一个“虔诚的自由主义者”的徒劳申诉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是一部极其精彩、逻辑严密、充满智识的文献。然而,在施蒂纳看来,这整部《血书》恰恰是此案最大的悲剧所在。
因为,陈京元博士自己,也是一个“着魔者”。
他是一个虔诚的“自由主义者”(Liberal),他所信仰的幽灵,甚至比法官的幽灵还要多。他的辩护,是一场 用“小幽灵”去对抗“大幽灵” 的徒劳尝试。
他诉诸“法律”与“宪法”:他天真地以为“法律”是一个可以约束“国家”的东西。他没有意识到,“法律”就是“国家”的私产,是“国家”用来对付他的工具。他等于是在请求强盗,用强盗自己制定的“规矩”,来证明强盗的“抢劫”是非法的。
他诉诸“真理”与“理性”:他挥舞着哥德尔定理、复杂系统科学,他诉诸“真理”、“科学”、“逻辑”。这些,在施蒂纳看来,是所有幽灵中最具欺骗性的。他以为“真理”是神圣的、有力量的。他错了。“国家”这个幽灵根本不在乎“真理”,它只在乎“权力”。
他诉诸“正义”:他控诉不公,他要求“正义”。“正义”又是一个何等空洞的幽灵!施蒂纳会说:“没有‘正义’,只有‘我’的意志。”
系统性评价:
从麦克斯·施蒂纳的视角看,陈京元案是一场 “幽灵”对“唯一者”的围猎。
国家(大幽灵) 及其仆人(法官、检察官)动用其权力(Macht),去镇压一个行使自主性(Eigenheit)的唯一者(陈京元)。
这个镇压是必然的,因为“唯一者”的自主性,是所有“幽灵”的天敌。
此案的悲剧性不仅在于“唯一者”被镇压了,更在于这个“唯一者”在反抗时,自己也成了一个“幽灵”的信徒。他没有成为一个彻底的“利己主义者”,反而成了一个“自由主义的殉道者”。他试图用“理性”和“法治”的语言,去说服一群只懂“权力和服从”的“着魔者”。
结论:陈京元博士的“正确”或“错误”是无关紧要的。关键在于,他的权力(Power/Macht)不足。他的“罪”,就是他的“软弱”。在“国家”这个幽灵面前,一切“真理”和“正义”的申诉都是苍白的。“唯一者”的唯一出路,不是去“改良”这个系统(即请求幽灵变得更仁慈),而是 “反叛”(Insurrection)——即在内心彻底摆脱所有幽灵的束缚,认识到 “我”高于一切,并运用“我”的全部力量和狡诈,去利用、规避或摧毁这些幽灵的统治。
我的独一者与国家幽灵的对抗
——马克斯·施蒂纳 透视于自我、理念与唯一的权利
我的同志,我的“独一者”(Der Einzige)们:
我们不必浪费时间去分析那些 “神圣的”法律文本或 “虚幻的”正义原则。陈京元博士一案,简单而直接地证明了国家(The State)这个幽灵,如何试图用“理念”(Ideas)和“义务”(Duty)的锁链,去奴役一个唯一的、自由的自我(The Unique One)。
一、 国家的幽灵:理念的暴政与自我的牺牲
施蒂纳的核心思想在于:一切凌驾于“我”(Ich)之上的抽象概念——无论是上帝、国家、法律、道德或人权——都是“幽灵”(Spooks),它们是意识的产物,却反过来奴役着创造它们的人。
“法律”的虚妄与强制: 昆明法院的判决,正是法律幽灵在行动。它不是为了陈京元的利益,而是为了法律自身的神圣性而运作。
“寻衅滋事”的空洞性: 这个罪名是一个完美的幽灵。它没有实在的、可感的、可量化的对象,它只是一个抽象的、权力的符号。国家通过这个符号,要求陈京元将自己的自由表达和理性判断牺牲给 “公共秩序” 这个更大的幽灵。
“义务”的奴役: 法院以陈京元的**“高学历”为依据,推定他“明知”并“应有”某种判断是非的义务**。这正是道德幽灵对自我的侵犯。国家要求陈京元放弃他自己的、唯一的判断(即他认为转发不会造成混乱的专业判断),而接受国家强加的“集体”义务和“社会”规范。
自我的牺牲: 陈京元的被捕和被定罪,是他为了“法律”、“秩序”和“国家的权威”这些幽灵而献祭了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他被剥夺了唯一者对“物”(即他的言论)的所有权,他的行动被判定为非法,因为这威胁到了幽灵的统治。
二、 独一者的权利:力量、所有权与反抗的工具
施蒂纳认为,“我的权利”就是“我的力量”(My Might)。我所能占有的东西,即是我有能力去夺取和保有的。
知识的僭越: 陈京元试图用 “复杂系统理论”来驳斥法院的因果链条,这是他运用“力量”(即他的知识和理性)来对抗国家的力量(即它的判决和监狱)。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他的理论、拒绝接受他的证据——实质上是在说:“你的力量无效,因为我的力量(监狱)更大。” 这是一场赤裸裸的权力斗争,而非理性的辩论。
血书的暴力与所有权: 陈京元在狱中写下的《血书》,是他对 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 的最后宣言。
夺回所有权: 当他的身体、自由和言论都被国家“占有”时,他运用了身体最原始的物质(血液),来夺回对 “控诉”这个行动的所有权。这是一种极端的、非制度化的力量展示。
彻底的反抗: 他对“司法黑帮”的指控,是对国家权威的彻底嘲讽和否定。他拒绝将自己的痛苦视为 “罪有应得”的道德惩罚,而是将其视为力量不对等下被压迫的实在。
三、 结论:我的事业与幽灵的瓦解
陈京元案警示我们:每一个“独一者”都必须以“利己主义”(Egoism)为出发点,以“我的事业”为最高的标准。
我的事业,不是服从法律,而是运用我的全部力量和知识,去占有我所能占有的自由。
对于陈京元所面临的困境,我们不应诉诸于 “正义”这个虚伪的幽灵,而应诉诸于联合的“利己主义”——即由自主的个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的“自我的联合”(Union of Egoists)。这种联合,要运用我们的理性、舆论和力量,去撕碎那些以 “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名的幽灵,从而解放我们的同志,并确保我们自己的独特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