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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从贝叶斯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思想出发,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分析评论。贝叶斯主义的核心在于:我们的信念(或称“假说”)的可信度,应根据出现的新证据,以合乎逻辑的、量化的方式进行持续更新。 它强调科学推理的本质是概率性的、动态的,并且严重依赖于证据。
以下是如何运用贝叶斯框架来审视此案的关键环节:
1. 先验概率:一个有罪假设的荒谬起点
在贝叶斯推理中,分析起点是“先验概率”——即在考虑新证据之前,对某个假说为真的初始置信度。
贝叶斯视角: 在法治社会中,对任何人提出刑事指控的“先验概率”应当是非常低的。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概率体现。也就是说,在没有具体证据之前,我们应初步相信“公民陈某无罪”这一假说。
本案现实: 司法机关的出发点似乎是“高学历者有罪”或“发表异见者有罪”。他们将“陈京元因网络言论构成犯罪”这一假说的先验概率预设得极高。这完全颠倒了贝叶斯更新的合理顺序。这并非基于证据的推理,而是基于身份和立场的“有罪推定”。
2. 证据的力度与似然率:被系统性忽视的微弱证据
贝叶斯更新的关键步骤是评估“似然率”,即“如果某个假说为真,观察到当前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强有力的证据会极大地改变我们的信念。
假说 H1: 陈京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证据 E: 他在一个粉丝不足百人的推特账号上转发了几条信息。
贝叶斯视角:
P(E | H1): 如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真的发生了,那么观察到“一个极小众账号的零星转发”这一证据的可能性是多少?这个概率极低。 因为真正能引发“严重混乱”的事件,通常伴随着大规模传播、主流媒体报道、实体社会活动等强力证据。陈博士使用的“复杂系统理论”类比,正是在论证P(E | H1)的低概率——一颗小石子几乎不可能引发海啸。
P(E | H2): 如果“公共秩序没有严重混乱”(H2为真),那么观察到“零星转发”这一证据的可能性是多少?这个概率极高。 因为网络上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类似转发,绝大多数都如石沉大海,未起波澜。
本案现实: 起诉书和判决书直接得出了H1为真的结论,但完全忽略了评估证据E的实际力度。他们没有提供任何具体事实来证明“严重混乱”的存在,从而无法在逻辑上证明P(E | H1) > P(E | H2)。他们将一个极其微弱的证据(E)当作支持一个极其严重假说(H1)的决定性证明,这在概率上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3. 信念更新:拒绝反证,固化错误
科学的贝叶斯主义者在遇到与现有假说相悖的反证时,会下调对该假说的置信度。一个拒绝被反证证伪的体系,是非科学的。
贝叶斯视角: 陈京元在辩护中提出了强有力的反证:
选择性执法的质疑: 成千上万人做了同样的事却未被追究。这一事实强烈地质疑了“他的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这一假说。一个严谨的推理者应据此调低对H1的置信度。
“高学历有罪论”: 这是一个与案件核心(行为本身)无关的变量。引入它来证明有罪,好比在医疗诊断中,用病人的身高来证明他得了某种罕见病——它完全扭曲了概率计算,是不相关的、误导性的“证据”。
本案现实: 司法机关(尤其是一审和二审)的系统性做法是忽略或拒绝所有反证。二审法院要求被告方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这更是彻底颠倒了贝叶斯更新的责任——更新信念的责任在于判断者(司法机关),他们应主动评估所有证据(包括正反两面)对假说的支持力度。
4. “寻衅滋事罪”作为假说:一个不可证伪的“伪科学”理论
贝叶斯主义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有相通之处:一个科学的理论必须能够被潜在的证据所证伪。一个“什么都能装”的、模糊的理论,是无法进行有效贝叶斯更新的。
贝叶斯视角: “寻衅滋事罪”条款的模糊性,使其像一个不可证伪的“伪科学”理论。因为它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样的具体证据能构成“扰乱秩序”,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秩序未被扰乱”。这使得任何行为在事后都可以被“解释”为符合这个罪名。
本案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贝叶斯更新无法进行。因为无论出现什么证据(E),控方都可以声称它支持“有罪”假说(H1)。陈京元粉丝少,可以被解释为“情节恶劣”;如果他粉丝多,则可以直接被解释为“影响巨大”。当一个假说可以被任何可能的证据所“证实”时,它在认知上就是无价值的,因为它无法增进我们的知识,只会固化权力者的既有偏见。
结论:一次反贝叶斯的、非科学的“司法推理”
从贝叶斯主义科学哲学的视角看,陈京元案展现的司法过程是一次系统的、彻底的反理性、反科学的推理失败:
先验谬误: 以“有罪推定”取代“无罪推定”,设定了荒谬的先验概率。
证据评估失效: 完全忽视证据的实际概率强度,将微弱证据作为支撑重大结论的基石。
拒绝更新: 系统性地忽略、排斥反证,拒绝根据证据调整信念,使整个推理过程封闭、僵化。
理论缺陷: 所使用的核心法律工具(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不可证伪的“伪科学”概念,不具备进行合理贝叶斯更新的逻辑基础。
这个案件之所以令人深感沉重和荒谬,正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错误,更是一次认知的灾难。它展示了一个权力系统如何抛弃了人类最基本的理性工具——基于证据的概率推理,转而拥抱一种由偏见驱动、用法律条文包装的独断专行。陈京元博士作为一位科学工作者,试图用逻辑和理性(包括复杂系统理论)来为自己辩护,恰恰凸显了这两种世界观——科学的、不断自我更新的贝叶斯世界观,与权力的、拒绝修正的非理性世界观——之间的根本对立与悲剧性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