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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安东尼·吉登斯结构化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Theory of Structuration)旨在超越“结构 vs. 能动性”的二元对立,提出:社会结构既非外在于行动者的强制框架,亦非个体任意选择的产物,而是通过日常实践不断被再生产与重构的规则与资源系统。结构具有“使能性”(enabling)与“约束性”(constraining)双重功能;而行动者在“反思性监控”(reflexive monitoring)中,既受结构制约,亦能改变结构。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结构化理论的三大核心概念——结构的双重性、实践意识与反思性监控、权力作为结构性能力——中加以审视。


一、结构的双重性:法律作为“使能”与“约束”的辩证体

吉登斯指出,社会结构(如法律、制度)同时具备使能性(enable action)与约束性(constrain action)。《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是使能;《刑法》第293条禁止“寻衅滋事”,是约束。健康社会应维持二者平衡。

本案中,司法系统将法律单向工具化为约束机制

  • 忽视《宪法》对学术、艺术、情感表达的保护(使能性);

  • 滥用“口袋罪”压制思想探索(约束性);

  • 将“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作为罪证,实则是将知识身份异化为服从义务

吉登斯会指出:当结构仅剩约束性,社会便陷入“制度性暴力”——法律不再是自由的盾牌,而成为压制的利剑。


二、实践意识与反思性监控:学者作为“反思性行动者”

吉登斯区分话语意识(discursive consciousness)与实践意识(practical consciousness):后者是行动者在日常实践中“知道如何做”却“无法言说”的默会知识。而现代性社会要求行动者具备反思性监控——即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审视与调整。

陈京元的行为体现高度反思性监控

  • 他区分“事实”“观点”“艺术”“情感”,拒绝简化归类;

  • 他承认“无法确定真假”,体现认知谦逊;

  • 他引用哥德尔定理、CAP定理,以科学模型评估传播效应。

然而,司法系统拒绝承认其反思性:

  • 以“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检察官葛斌语)否定理性对话;

  • 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粗暴打断其话语意识;

  • 将“独立学者”身份污名为“寻衅滋事”。

吉登斯诊断:此非“依法裁判”,而是对反思性行动者的系统性否定——当社会只允许“实践意识”(服从),不允许“话语意识”(质疑),现代性便退化为威权主义。


三、权力作为结构性能力:从“支配”到“沟通”的断裂

吉登斯批判传统权力观(如韦伯的“支配”),主张:权力是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调动资源、实现目标的结构性能力。健康社会应通过沟通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即基于共识与理解的互动——实现整合。

本案中,权力沦为支配性暴力

  • 检察官自承:“上层指示办成铁案”,暴露权力的非沟通性;

  • 法官以“梳理”替代对话,以政治忠诚替代法律要件;

  • 二审“不开庭审理”,彻底关闭沟通渠道。

吉登斯结论:当权力不再通过沟通协商,而仅靠命令与强制,社会便丧失结构再生产的合法性基础。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破坏结构,而是因他试图以反思性行动重构结构。


四、现代性的风险与信任:司法系统制造“人为不确定性”

吉登斯指出,现代性依赖抽象系统(如法律、科学)建立信任,但若系统失信,则制造“人为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y)。

本案中,司法系统自身成为风险源:

  • “寻衅滋事罪”边界模糊,使公民无法预知何种言论将入罪;

  • 选择性执法(唯陈京元被追责)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预期;

  • “高学历即危险”逻辑颠覆知识的社会功能。

吉登斯警示:当法律不再提供确定性,而制造恐惧,公民对抽象系统的信任崩塌,社会陷入本体性不安全(ontological insecurity)。


结语:结构不应吞噬能动性

吉登斯毕生追问:如何在承认结构制约的同时,捍卫行动者的反思性与变革潜能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反思性被无视;

  • 其沟通被阻断;

  • 其结构重构尝试被定罪。

正如吉登斯所言:
“社会结构唯有通过行动者的实践才能存在。”
陈京元的转发,不是对秩序的破坏,而是对结构再生产的参与;
他的牢狱,不是罪罚,而是结构对能动性的恐惧性压制。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应是行动者与结构对话的媒介,而非沉默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