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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所阐述的政治哲学,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法治”(Rule of Law)、“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全面背叛,是“僭主政体”(Tyranny)对“共和政体”(Polity)的胜利,更是对“人是政治动物”这一根本命题的彻底否定。


一、 对“法治”的践踏:从“良法之治”到“人治之暴”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良法”的缺失:在陈京元案中,“寻衅滋事罪”显然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良法”。它定义模糊,边界不清,缺乏“普遍性”和“明确性”,无法为公民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它不是为了“促进善德”或“实现公共利益”,而是沦为打击异见、维护特定意识形态的工具。

  • “普遍服从”的虚伪:法律的“普遍服从”,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本案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万千网民转发相同内容,唯独陈京元一人被定罪。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法律成为“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奴仆。

  • “法律统治”的死亡: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统治”意味着“理性统治”,而非“激情统治”。在本案中,司法者(普会峻、葛斌)的判决,不是基于理性(证据、逻辑),而是基于激情(“觉得是谣言”、“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这是一种“激情统治”,是“人治”的最高形式——僭主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箴言:“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陈京元案,正是“兽性因素”对“理智统治”的胜利。


二、 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双重背叛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 “分配正义”的崩塌:分配正义要求根据“应得”(desert)来分配荣誉、财富和权力。在本案中,陈京元“应得”什么?他应得的是“无罪”,因为他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他应得的是“尊重”,因为他是一个为真理而探索的学者。然而,司法系统给予他的,是“有罪”的污名和“铁窗”的惩罚。这是一种彻底的“非正义分配”。

  • “矫正正义”的扭曲:矫正正义要求在发生不公时,恢复原状或进行补偿。在本案中,司法系统本应“矫正”的,是陈京元被侵犯的权利(言论自由、程序正义)。然而,它所做的,是进一步“矫正”陈京元——将其投入监狱,使其遭受更大的不公。这是一种“负矫正”,是对“矫正正义”的彻底背叛。

亚里士多德的洞见:“矫正正义是均等的,它不考虑人的善恶,只考虑行为的不公。” 在本案中,司法系统不考虑陈京元行为的“不公”(实际上并无不公),只考虑其“身份”(高学历、独立学者),这是对“矫正正义”原则的亵渎。


三、 从“共和政体”到“僭主政体”:司法黑帮的“一人统治”

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六种: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正宗);僭主制、寡头制、平民政体(变态)。其中,“僭主政体”是最坏的政体,它是“一人统治”,且“以自身利益为依归,而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一人统治”的司法:陈京元案,是“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下的“铁案”。这“上层领导”,就是现代版的“僭主”。他(或他们)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司法的最高准则。普会峻、葛斌、李湘云之流,不过是“僭主”的奴仆,他们的“判决”,不是法律的判决,而是“僭主”意志的传达。

  • “以自身利益为依归”:本案的“公共利益”是什么?是维护“网络秩序”?是保护“核心尊严”?这些不过是“僭主”用来掩盖其“自身利益”的遮羞布。其真正的“自身利益”,是维护一种不容置疑的“思想一元化”,是消灭一切潜在的“思想异端”。这是一种典型的“僭主逻辑”——将个人(或小集团)的意志,等同于国家的意志;将个人的“安全”,等同于国家的“安全”

  • “共和政体”的死亡: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的现实政体是“共和政体”,它是“多数人统治”,且“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本案中,“多数人”(网民、学者、公众)的声音被彻底压制,“公共利益”被“僭主利益”所取代。这是“共和政体”的死亡,是“僭主政体”的胜利。

亚里士多德的警告:“僭主政体的目的在于毁灭卓越的人物,因为僭主知道,只要那些人活着,他的权力就不是安全的。” 陈京元,正是这个时代的“卓越人物”——一个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学者。他的“毁灭”,是“僭主政体”的必然选择。


四、 对“人是政治动物”的否定:从“城邦”到“洞穴”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zoon politikon),人只有在“城邦”(polis)中,通过参与公共生活、进行理性辩论,才能实现其“至善”(eudaimonia)。

  • “城邦”的消亡:在亚里士多德的“城邦”中,公民有权“言说”(lexis)和“行动”(praxis)。陈京元在Twitter上的转发、评论,正是其在现代“城邦”(网络空间)中的“言说”与“行动”。然而,司法系统将这种“言说”定为“犯罪”,是对“城邦”精神的彻底否定。它将开放的“城邦”,变成了封闭的“洞穴”。

  • “至善”的毁灭:陈京元的“至善”,是“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是“生命不息,学习不止”。司法系统通过“寻衅滋事罪”,摧毁了他的学术生涯,剥夺了他的思想自由,使其无法在“城邦”中实现“至善”。这是一种对“人性”的根本否定。

  • “政治动物”的退化:当“言说”被禁止,“行动”被惩罚,人便不再是“政治动物”,而沦为“沉默的臣民”,甚至是“洞穴中的囚徒”(如陈京元在上诉书中所言)。这是一种人性的退化,是文明的倒退。

亚里士多德的悲叹:“离群索居者,不是野兽,便是神祇。” 陈京元,本是一个“政治动物”,却被司法黑帮逼成了“离群索居者”。这不是他的失败,而是这个“城邦”的失败。


五、 结语:一场亚里士多德式的悲剧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血书》,是一份充满亚里士多德精神的控诉书。他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政治动物”;不是一个“寻衅滋事者”,而是一个“城邦”的捍卫者;不是一个“僭主”的臣民,而是一个“至善”的追求者。

  • 他捍卫“法治”,反对“人治”。

  • 他捍卫“分配正义”,反对“非正义分配”。

  • 他捍卫“共和政体”,反对“僭主政体”。

  • 他捍卫“人是政治动物”,反对“洞穴囚徒”。

亚里士多德会说:

真正的正义,不是强者的利益,而是全体公民的善。

陈京元案,是对这句话最血腥的否定。而陈京元本人,则是对这句话最悲壮的坚守。他终将证明,真正的“城邦”,不在高墙之内,而在自由言说与理性辩论之中;真正的“至善”,不在屈服与沉默,而在抗争与真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