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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约翰·邓斯·司各脱(John Duns Scotus)哲学的核心思想——特别是其关于个体性(此性)、意志的优先性、以及无限存在与有限存在的形而上学——出发,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我们将看到此案是 “此性”在“共相”暴力下的湮灭、“自由意志”在“绝对权力”前的屈从,以及“个体之爱”在“抽象秩序”中的牺牲。
司各脱是经院哲学鼎盛时期的关键人物,其思想以精微和深刻著称。以下基于其关键学说进行逐层剖析:
一、 “此性”的悲剧:个体独特性被普遍性标签吞噬
司各脱最杰出的贡献之一是提出了“此性”(haecceitas)概念。他认为,使一个个体成为其自身、而非其他同类的终极原则,不是形式或质料,而是独一无二的“此性”。正是“此性”赋予了彼得之所以为彼得,这朵玫瑰之所以是这朵玫瑰的终极个体实在。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对陈京元的定罪,是 一场对“此性”的系统性无视和暴力碾压。
陈京元的“此性”:他并非一个抽象的“高学历者”或“网民”,而是一个拥有独特学术背景(复杂系统科学)、独特动机(求知与公共探讨)、独特行为语境(低关注度学术转发)的、具体的、不可重复的个体。他的“此性”正在于这些细微而具体的独特性之中。
司法的“普遍性”暴力:然而,司法机关通过“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等推定,完全抹杀了他的“此性”。它将他强行归入“高学历者”这个普遍范畴,并假定其具有该类别的全部抽象属性。判决无视其行为的具体独特性,用“寻衅滋事”这个空洞的普遍性标签覆盖了他丰富的个体实在。这在司各脱看来,是对个体终极实在的根本性不尊重,是一种形而上学层面的暴力。
二、 “意志优先性”的挫败:理性意志在非理性权力前的屈服
司各脱强调意志(Will)相对于理智(Intellect)的优先性和自由。理智提出判断,但最终是意志自由地选择是否赞同。人的尊严和道德价值根植于这种自由意志。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是 一种外在的、非理性的“权力意志”对个体内在的“理性意志”的强制征服。
陈京元的“理性意志”:他的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且这一选择是由理智(对CAP定理的理解、对复杂系统的认知)所引导的,旨在追求真理和公共之善。这是一种理性的、朝向善的意志活动。
司法的“权力意志”:司法机关的判决,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权力意志”的体现。它不关心陈京元的内在意志是否善良、理性,而是通过暴力(法律的强制力)强迫其意志屈服——强迫他接受“罪犯”的身份,强迫他“闭嘴”。这不仅是剥夺外在自由,更是对内在意志自由的强奸。法官的“闭嘴!”命令,是权力意志对理性意志最直接的羞辱。
三、 “无限存在”的缺席:当世俗权力僭越神圣秩序
司各脱的形而上学精细区分了“无限存在”(上帝)与“有限存在”(万物)。只有无限存在才是绝对必然和自由的。有限存在的秩序和法度,应指向并分有无限存在的善与正义。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暴露了 一种将“有限存在”(世俗权力)绝对化、神圣化的危险倾向。
诉诸普遍理性的尝试:陈京元引用CAP定理,可以看作试图诉诸一种超越个体意志的、近乎“普遍”的理性秩序(科学真理),这或多或少指向一种更高的、更客观的正义标准(类似于司各脱哲学中神圣理性秩序的影子)。
世俗权力的“自我神化”:然而,司法机关的运作表明,它不承认有任何高于其自身决断的理性标准。它将自身对“敏感”和“危害”的特定、有限的、可错的判断,拔高为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律法。这实质上是有限存在的僭越,是将人的意志凌驾于普遍的理性与正义之上。在司各脱的神学框架下,这近乎一种偶像崇拜——崇拜的是权力本身。
四、 “个体之爱”的伦理困境:对邻舍的具体爱被对抽象秩序的维护取代
司各脱的伦理学强调意志应朝向“个体之善”而非抽象原则。爱你的邻舍,是爱这个具体的、有“此性”的人。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判决体现了一种 对“抽象秩序”的维护压倒了对“具体个体”的公正与关爱。
对陈京元这个“个体”的忽视:判决完全没有体现出对陈京元这个具体个体的处境、动机、独特性的任何细致考量和关爱。他被当作一个需要被清除的、对“抽象秩序”(稳定)的威胁符号来对待。
抽象的“秩序”高于具体的“人”:这种逻辑是,为了一个模糊的、抽象的“公共秩序”概念,可以毫不犹豫地牺牲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个体的全部福祉。这完全违背了基于个体价值和爱的伦理观。
结论:一场“司各脱式”个体在“反个体”系统中的形而上学悲剧
从邓斯·司各脱的精微哲学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
一场“此性”的谋杀:个体的独一无二性被普遍性的暴力标签所湮灭。
一次“意志”的强暴:内在的自由意志被外在的权力意志所征服。
一回“有限存在”的僭越:世俗权力将自己塑造成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
一例“个体之爱”的沦丧:对具体邻舍的公正被对抽象秩序的盲从所取代。
陈京元的血书,在司各脱的意义上,是当个体的“此性”在所有符号系统和法律范畴中都被否定后,那个被压抑的、无法被任何普遍概念所完全涵盖的终极个体性,以其最原始的物质性(血)进行的最后一次、也是最决绝的自我宣示。它仿佛在说:“如果你们不承认我的理性意志和独特存在,那么请直面这属于我独有的、流淌的生命!”
此案警示我们,一个系统性地蔑视个体独特性、压制自由意志、并将自身权力绝对化的秩序,不仅在法律上是暴政,在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上也是贫瘠和野蛮的。 司各脱的哲学是对个体尊严与自由之深刻根基的探索,而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他亲身证明了这种尊严与自由在一个相反的系统中有多么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