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基于威廉·狄尔泰解释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威廉·狄尔泰(Wilhelm Dilthey)作为现代解释学(Hermeneutics)与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奠基者,在《精神科学导论》《解释学的起源》等著作中提出:自然科学以“说明”(Erklären),而精神科学以“理解”(Verstehen)为方法;理解不是对客观事实的复制,而是通过“生命体验”(Erlebnis)进入他者内在生命整体的过程。他强调:“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是狄尔泰所警示的“以自然科学式说明取代精神科学式理解”的司法悲剧。


一、理解 vs. 说明:司法对“精神行为”的误读

狄尔泰指出,人类行为的意义不在其物理形式,而在其内在生命关联(Lebenszusammenhang)。转发一条推文,若仅视为“点击动作”(说明),则无意义;但若置于其学术探索、思想开放、认知谦逊的生命整体中(理解),则意义自显。

本案中,司法机关完全采用“说明”逻辑:

  • 将“转发”简化为“传播行为”;

  • 将“高学历”异化为“明知证据”;

  • 将艺术、情感、观点统一“梳理”为“虚假信息”。

狄尔泰会批判:此非“理解行为”,而是将精神现象降格为自然现象,犯了方法论的根本错误。


二、生命体验的忽视:拒绝进入陈京元的内在世界

狄尔泰强调,理解必须通过“移情”(Einfühlung)——即解释者以自身生命体验为桥梁,进入他者的精神世界。

陈京元在《狱中自辩》中清晰勾勒其生命体验:

“学习是我生命的本质……我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

其转发行为是生命体验的外化

  • 作为复杂系统研究者,其转发属学术探索;

  • 其认知谦逊源于哥德尔定理等科学信念;

  • 其独立学者身份构成其价值坐标的内核。

然而,司法系统完全拒绝移情:

  •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

  • 法官普会竣:“闭嘴,回答是或不是!”;

  • 判决书以“梳理”替代对其生命整体的理解。

狄尔泰诊断:当司法拒绝进入他者的生命体验,它便否定了精神科学的基本前提——理解的可能性


三、生命关联的割裂:将行为从整体中孤立

狄尔泰提出,个体行为必须置于其“生命关联”(Lebenszusammenhang)——即其历史、文化、学术、情感的整体脉络中。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需置于其二十多年学术生涯中理解:

  • 跨学科研究背景;

  • 对文明互鉴的信念;

  • 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践行。

然而,司法机关仅截取“转发”这一孤立片段,强行赋予其“寻衅滋事”的意义,实则是切断生命关联,制造伪整体

狄尔泰警示脱离生命关联的司法解释,不过是主观臆断的暴力


四、精神科学的伦理:法律应守护而非抹杀精神自由

狄尔泰晚年强调,精神科学不仅是方法,更是伦理——它要求我们承认他者精神世界的不可化约性。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精神自由体现为:

  • 对多元思想的开放;

  • 对认知局限的诚实;

  • 对体制叙事的审慎距离。

然而,司法机关将“独立”污名为“背叛”,将“求知”定为“犯罪”,实则是以自然科学的确定性暴力,抹杀精神世界的多元性

狄尔泰结论当法律只允许一种“说明”,它便扼杀了所有“理解”的可能


结语:回到理解的伦理

狄尔泰毕生捍卫一个信念:人类尊严在于其精神世界的可理解性,而理解是文明共存的前提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行为被“说明”而非“理解”;

  • 其生命体验被系统性忽视;

  • 其生命关联被暴力割裂;

  • 其精神自由被定为“犯罪”。

正如狄尔泰所言:
“理解始于对他者生命的敬畏。”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司法拒绝给予他作为精神存在被理解的权利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说明的暴力,而应是理解的制度化表达。唯有如此,正义才能在狄尔泰所期许的——生命体验、移情与生命关联的和谐统一——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