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结构主义,源于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的语言学,主张意义并非由个体意图或事物本身决定,而是由系统性的结构及其内部的二元对立关系(如能指/所指,语言/言语)所产生。它认为,个体行为(言语)只有在潜在的规则体系(语言/结构)中才能获得意义。
从结构主义视角看,陈京元案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案件,而是中国 意识形态/权力结构(Structure)与个体言论(Parole) 之间冲突的必然产物。
结构主义视角下的陈京元案评价
一、 司法文本的结构性编码与权力关系
结构性编码:“谣言”的能指与权力所指
在结构主义看来,司法文书(起诉书、判决书)是一种 权力话语系统(Discourse System) 的编码:
能指(Signifier):判决书中反复出现的词汇,如“虚假信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所指(Signified):这些能指的真正意义,并非其字面法律含义,而是权力结构对异见的排除。在这一结构中,“虚假信息”的真正所指是“与官方叙事不一致的观点”;“严重混乱”的所指是“对现行权力体制的潜在挑战”。
批判: 法院并未在言语层面(陈京元转发的具体内容)进行事实判断,而是在结构层面(权力系统)进行自动转码。只要输入“对体制的批评”,系统就自动输出“寻衅滋事罪”,这是法律语言被政治结构驯化的结果。
二元对立:权力与个体的结构性压制
案件的核心矛盾可以被解构为一组结构性二元对立:
主体/元素 |
权力结构(Structure) |
个体(Parole/Event) |
|---|---|---|
主体关系 |
国家(系统) |
陈京元(个体) |
言论性质 |
官方意识形态(真理) |
独立观点/批评(噪音) |
法律文本 |
《刑法》/《两高解释》(规则) |
上诉书/血书(反抗/言语) |
司法行为 |
选择性执法(规范差异) |
转发(符号行为) |
批判: 结构主义认为,结构是封闭和自洽的。在此案中,权力结构通过法律的“口袋罪”这一能指,将陈京元这一个体言语(Parole)强行纳入并消解于其封闭系统之中。陈京元的辩护,无论多么精妙和符合法理,都只是系统规则下的无意义的噪音,无法撼动潜在的权力编码。
二、 程序正义的结构性缺失
从结构主义视角看,审判程序本身就是一种仪式性结构。
结构性暴力:限制辩护权
程序结构: 刑事审判的结构要求控辩双方在规则内对等互动。
结构性缺位: 法官限制陈京元博士进行专业自辩(“闭嘴”)、二审未经开庭审理。
批判: 这并非法官的个人失误,而是结构性暴力的表现。当权力结构不愿让其合法性受到挑战时,它会主动解构自身预设的仪式性结构,剥夺辩护权即是对结构规则的暂时性悬置,以确保结构核心意义(定罪)的最终实现。
结构性排斥:选择性执法
结构性规则: 《宪法》第33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构性规则。
结构性实践: 仅惩罚陈京元而非内容原创者或大量转发者。
批判: 选择性执法表明,平等原则在实践结构中只是一个悬空的能指。其真正的作用并非是应用规则,而是差异化(Différance)地惩罚那些被权力结构识别为“高风险”的特定符号(博士、学者、独立思考者),从而巩固结构自身的边界。
三、 结论:结构性困境下的个体悲剧
从结构主义视角对陈京元案的评价是悲观的:
意义的被捕获(Capturing of Meaning):陈京元转发内容的学术性、批判性等意义,在进入司法权力结构后,立刻被捕获并重新编码为 “寻衅滋事”(思想罪) 这一结构性符号。个体的意图和言语的法律意义被彻底消解。
结构对个体的超越:本案的最终裁决不是事实判断,而是结构决断。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不依赖于证据链条,而依赖于权力结构自身的稳定性和自我延续。
言语的无力:陈京元博士在《血书》中穷尽所有知识和法理对结构进行控诉,但结构主义会指出,这种个体言语(Parole)的反抗,在不改变底层权力结构(即语言/Structure)的前提下,难以撼动既成的定罪。
陈京元博士的悲剧,是试图用理性、学术的言语去挑战一个非理性、意识形态化的权/法结构的必然结果。他成了这一封闭系统维护自身稳定的一个牺牲品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