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


现在我们转入经验论(Empiricism)视角,这一立场将焦点放在知识的来源与合法性上——即:

“我们凭什么知道一个判断是真?凭什么确定一个人有罪?”

从经验论出发,陈京元案最核心的问题变成:

司法系统是否在“经验事实”之上建立了判断,还是仅仅在“先验信念”与“权力假设”上作出了结论?

以下是基于经验论核心思想的系统分析与哲学性评估。


一、经验论的核心思想

(1)哲学起点

经验论(Empiricism)主张:

“一切知识的来源在于感官经验,世界的真理必须通过观察、实验、证据而得以确认。”

主要代表:洛克(John Locke)、贝克莱(George Berkeley)、休谟(David Hume)等。 与理性主义(Rationalism)相对,经验论强调:

  • 无先天观念(no innate ideas);

  • 一切判断需以经验为凭(all ideas come from experience);

  • 事实与因果必须可观察、可验证(empirical verifiability);

  • 否则知识即退化为信念、推测或幻觉。

(2)核心原则

原则

含义

在法治中的意义

感官经验原则

所有知识来自观察事实

证据必须建立在可验证的经验之上

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

信念的正当性取决于经验依据

定罪须以可感知证据为基础

可证伪性原则

非经验命题无法检验真伪

抽象政治判断不构成事实依据

因果怀疑论(休谟)

因果联系需经验验证,而非主观推论

“扰乱秩序”须有实际后果证据


二、经验论的分析框架在本案中的运用

经验论问的不是“权力说它是真是假”, 而是:“有没有经验事实可以证明它是真的?”

据此,我们从三方面分析:

  1. 事实经验是否存在

  2. 证据经验是否充分

  3. 因果经验是否成立


(一)事实经验:无经验、即无真

法院指控陈京元“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未提出任何感官经验可验证的事实—— 即:

  • 哪条信息?

  • 何以虚假?

  • 何人受到影响?

经验论要求:

“若一个命题无法以经验检验,则其真伪无意义。”(休谟)

本案中的“虚假信息”属于非经验命题,因为:

  • 它未与任何具体事实进行对照;

  • 没有实证检验的对象;

  • “虚假”只是语言标签,不具可感知属性。

换言之,这不是“经验事实”,而是一种“信念陈述”。 在经验论意义上——它既非真,也非假,而是“无意义的形容词”。

✳ 经验论结论:

法院所指之“虚假信息”并不存在于经验世界中,只存在于文本与权力的信念世界中。


(二)证据经验:从经验主义到“证据主义”的坍塌

经验论的法律应用即“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

“信念或判决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是否建立在充分经验之上。”

但在本案中,检方与法院的全部“证据”包括:

  • 被告学历(博士);

  • 被告“应当知道真伪”;

  • 网络空间需依法治理。

这些都不是经验事实,而是推测性命题。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警告:

“凡未经经验印证的观念,不过是空洞之言(empty sound)。”

——即便出于善意,若未有事实印证,其信念仍属虚无。

因此,陈京元案中的定罪逻辑是典型的反经验推理(anti-empirical reasoning)

  • 没有观察 → 没有验证 → 却有判断。 这在哲学上相当于“以概念取代经验”的思维倒退。


(三)因果经验:休谟式的怀疑检验

经验论者大卫·休谟指出:

“人们所谓的因果关系,其实只是经验的习惯联系,而非逻辑必然。”

因此,若要说“某行为导致了社会混乱”,必须:

  • 有实际的“混乱”可观察;

  • 能展示两者间的连续经验联系(A 发生后,B 规律性地出现)。

然而在本案中:

  • 无任何证据表明社会出现混乱;

  • 无群众反应记录;

  • 无媒体骚动、无公共事件。

于是“扰乱社会秩序”只剩下语义上的推定,而非经验上的因果。 在休谟的逻辑中,这种指控属于“非经验的因果幻觉(causal illusion)”:

“你以为看见因果,其实只是在重复听说。”

因此,从经验论立场看:

“扰乱秩序”并非事实陈述,而是一种心理投射(projection of fear)。


三、经验论对本案的认识论批评:从“经验缺席”到“信念治国”

经验论与理性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 前者要求“看得见”,后者只需“想当然”。

本案体现的正是理性主义式的权力思维

  • 先设立一个“国家秩序”的理想模型;

  • 再以此模型推定一切“偏离者”为威胁;

  • 最后在没有经验验证的情况下,将其“归罪”。

这恰是休谟、洛克所反对的——以观念压倒经验、以信念取代事实

→ 经验论诊断:

司法在本案中丧失了“经验的谦逊”:

“他们没有去看世界,只是让世界去符合他们想看到的样子。”


四、经验论的法哲学意义:证据理性与司法经验主义

经验论对法律最根本的启示是:

“一切定罪必须可经感官与经验检验。”

法律是社会的经验科学(empirical science of behavior), 其核心不是信念一致,而是事实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 of evidence)

本案却体现出以下“反经验化”症候:

法律环节

应有经验依据

实际表现

事实认定

具体验证材料

抽象推定“虚假信息”

主观故意

行为证据或供述

学历推理、心理推定

社会危害

实证数据

无可观察后果

量刑判断

案例对比、行为结果

以“影响恶劣”虚词概化

经验论认为,这种“去经验化裁判”意味着法律退化为观念政治(ideational politics): 不再关注人之所为,而只关注“想要一个怎样的社会叙事”。


五、经验论的伦理结论:从“经验事实”到“道德谦抑”

洛克在政治哲学中提出: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事实经验的同意(consent),而非理念的灌输。”

同样,刑罚的正当性应来源于事实危害的可验证性。 在陈京元案中,国家机关以“稳定”为理念性依据,却没有提供经验性危害事实。 这意味着:

  • 权力不再从经验中获得合法性;

  • 法律不再从事实中获得约束性。

这正是休谟所谓“道德经验断裂”:

“人们从‘应该如何’直接推断‘确实如此’,却忽略了‘是否真的如此’。”

在经验论伦理学中,这种断裂是最根本的理性越界。


六、结论:经验论视角下的哲学诊断

经验论维度

原则

本案表现

结果

知识来源

经验为知识之源

判决基于推测与假设

知识非法化

证据要求

经验可验证性

无实证证据

非经验判断

因果逻辑

观察基础的因果

无可观察后果

因果幻觉

法律功能

经验事实裁判

意识形态裁判

去经验化司法

经验论总结性评语:

陈京元案不是经验世界中的案件,而是信念世界中的案件。 它没有通过经验建立知识,而是通过信仰制造真理。 在经验论看来,这样的司法已非知识活动,而是神学活动—— 不是“看见事实”,而是“相信事实”。


七、哲学结语:经验之光与理性之影

经验论者休谟说过:

“当经验缺席之时,理性便成为暴君。”

司法理性若脱离经验,就不再是求真之理性,而是控制之理性。 从经验论立场看,本案的根本问题是:

权力拒绝被经验检验。

法律的理性基础,不是理念上的完美秩序,而是经验上真实的证据世界。 只有当法律回到经验,真理才有可能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