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
现在我们转入经验论(Empiricism)视角,这一立场将焦点放在知识的来源与合法性上——即:
“我们凭什么知道一个判断是真?凭什么确定一个人有罪?”
从经验论出发,陈京元案最核心的问题变成:
司法系统是否在“经验事实”之上建立了判断,还是仅仅在“先验信念”与“权力假设”上作出了结论?
以下是基于经验论核心思想的系统分析与哲学性评估。
一、经验论的核心思想
(1)哲学起点
经验论(Empiricism)主张:
“一切知识的来源在于感官经验,世界的真理必须通过观察、实验、证据而得以确认。”
主要代表:洛克(John Locke)、贝克莱(George Berkeley)、休谟(David Hume)等。 与理性主义(Rationalism)相对,经验论强调:
无先天观念(no innate ideas);
一切判断需以经验为凭(all ideas come from experience);
事实与因果必须可观察、可验证(empirical verifiability);
否则知识即退化为信念、推测或幻觉。
(2)核心原则
原则 |
含义 |
在法治中的意义 |
|---|---|---|
感官经验原则 |
所有知识来自观察事实 |
证据必须建立在可验证的经验之上 |
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 |
信念的正当性取决于经验依据 |
定罪须以可感知证据为基础 |
可证伪性原则 |
非经验命题无法检验真伪 |
抽象政治判断不构成事实依据 |
因果怀疑论(休谟) |
因果联系需经验验证,而非主观推论 |
“扰乱秩序”须有实际后果证据 |
二、经验论的分析框架在本案中的运用
经验论问的不是“权力说它是真是假”, 而是:“有没有经验事实可以证明它是真的?”
据此,我们从三方面分析:
事实经验是否存在
证据经验是否充分
因果经验是否成立
(一)事实经验:无经验、即无真
法院指控陈京元“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未提出任何感官经验可验证的事实—— 即:
哪条信息?
何以虚假?
何人受到影响?
经验论要求:
“若一个命题无法以经验检验,则其真伪无意义。”(休谟)
本案中的“虚假信息”属于非经验命题,因为:
它未与任何具体事实进行对照;
没有实证检验的对象;
“虚假”只是语言标签,不具可感知属性。
换言之,这不是“经验事实”,而是一种“信念陈述”。 在经验论意义上——它既非真,也非假,而是“无意义的形容词”。
✳ 经验论结论:
法院所指之“虚假信息”并不存在于经验世界中,只存在于文本与权力的信念世界中。
(二)证据经验:从经验主义到“证据主义”的坍塌
经验论的法律应用即“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
“信念或判决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是否建立在充分经验之上。”
但在本案中,检方与法院的全部“证据”包括:
被告学历(博士);
被告“应当知道真伪”;
网络空间需依法治理。
这些都不是经验事实,而是推测性命题。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警告:
“凡未经经验印证的观念,不过是空洞之言(empty sound)。”
——即便出于善意,若未有事实印证,其信念仍属虚无。
因此,陈京元案中的定罪逻辑是典型的反经验推理(anti-empirical reasoning):
没有观察 → 没有验证 → 却有判断。 这在哲学上相当于“以概念取代经验”的思维倒退。
(三)因果经验:休谟式的怀疑检验
经验论者大卫·休谟指出:
“人们所谓的因果关系,其实只是经验的习惯联系,而非逻辑必然。”
因此,若要说“某行为导致了社会混乱”,必须:
有实际的“混乱”可观察;
能展示两者间的连续经验联系(A 发生后,B 规律性地出现)。
然而在本案中:
无任何证据表明社会出现混乱;
无群众反应记录;
无媒体骚动、无公共事件。
于是“扰乱社会秩序”只剩下语义上的推定,而非经验上的因果。 在休谟的逻辑中,这种指控属于“非经验的因果幻觉(causal illusion)”:
“你以为看见因果,其实只是在重复听说。”
因此,从经验论立场看:
“扰乱秩序”并非事实陈述,而是一种心理投射(projection of fear)。
三、经验论对本案的认识论批评:从“经验缺席”到“信念治国”
经验论与理性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 前者要求“看得见”,后者只需“想当然”。
本案体现的正是理性主义式的权力思维:
先设立一个“国家秩序”的理想模型;
再以此模型推定一切“偏离者”为威胁;
最后在没有经验验证的情况下,将其“归罪”。
这恰是休谟、洛克所反对的——以观念压倒经验、以信念取代事实。
→ 经验论诊断:
司法在本案中丧失了“经验的谦逊”:
“他们没有去看世界,只是让世界去符合他们想看到的样子。”
四、经验论的法哲学意义:证据理性与司法经验主义
经验论对法律最根本的启示是:
“一切定罪必须可经感官与经验检验。”
法律是社会的经验科学(empirical science of behavior), 其核心不是信念一致,而是事实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 of evidence)。
本案却体现出以下“反经验化”症候:
法律环节 |
应有经验依据 |
实际表现 |
|---|---|---|
事实认定 |
具体验证材料 |
抽象推定“虚假信息” |
主观故意 |
行为证据或供述 |
学历推理、心理推定 |
社会危害 |
实证数据 |
无可观察后果 |
量刑判断 |
案例对比、行为结果 |
以“影响恶劣”虚词概化 |
经验论认为,这种“去经验化裁判”意味着法律退化为观念政治(ideational politics): 不再关注人之所为,而只关注“想要一个怎样的社会叙事”。
五、经验论的伦理结论:从“经验事实”到“道德谦抑”
洛克在政治哲学中提出: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事实经验的同意(consent),而非理念的灌输。”
同样,刑罚的正当性应来源于事实危害的可验证性。 在陈京元案中,国家机关以“稳定”为理念性依据,却没有提供经验性危害事实。 这意味着:
权力不再从经验中获得合法性;
法律不再从事实中获得约束性。
这正是休谟所谓“道德经验断裂”:
“人们从‘应该如何’直接推断‘确实如此’,却忽略了‘是否真的如此’。”
在经验论伦理学中,这种断裂是最根本的理性越界。
六、结论:经验论视角下的哲学诊断
经验论维度 |
原则 |
本案表现 |
结果 |
|---|---|---|---|
知识来源 |
经验为知识之源 |
判决基于推测与假设 |
知识非法化 |
证据要求 |
经验可验证性 |
无实证证据 |
非经验判断 |
因果逻辑 |
观察基础的因果 |
无可观察后果 |
因果幻觉 |
法律功能 |
经验事实裁判 |
意识形态裁判 |
去经验化司法 |
经验论总结性评语:
陈京元案不是经验世界中的案件,而是信念世界中的案件。 它没有通过经验建立知识,而是通过信仰制造真理。 在经验论看来,这样的司法已非知识活动,而是神学活动—— 不是“看见事实”,而是“相信事实”。
七、哲学结语:经验之光与理性之影
经验论者休谟说过:
“当经验缺席之时,理性便成为暴君。”
司法理性若脱离经验,就不再是求真之理性,而是控制之理性。 从经验论立场看,本案的根本问题是:
权力拒绝被经验检验。
法律的理性基础,不是理念上的完美秩序,而是经验上真实的证据世界。 只有当法律回到经验,真理才有可能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