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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后现代主义马克思主义视角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后现代主义马克思主义——以米歇尔·福柯、安东尼奥·葛兰西、路易·阿尔都塞等人为代表——拒绝将马克思主义简化为经济决定论,转而关注权力、知识、意识形态与主体性的微观运作。福柯虽非传统马克思主义者,但其对“权力—知识”共谋、规训社会与真理体制的批判,为理解当代国家如何通过法律、话语与制度压制异见提供了锐利工具。陈京元博士一案,正是这一理论视角下“司法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真理作为权力产物”的典型案例。


一、权力—知识共谋:谁有权定义“虚假信息”?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知识考古学》中指出:知识从来不是中立的,而是与权力共生。所谓“真理”,并非客观事实,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被制度授权、被专家话语合法化的“可说之物”。

本案中:

  • 警方、检察官、法官共同构成一个“真理生产机器”:他们无需核实信息真伪,仅凭“梳理”“我觉得是谣言”即可将其定义为“虚假信息”;

  • 判决书宣称陈京元“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但从未说明“梳理”的标准、方法或权威依据

  • 更关键的是,国家垄断了“真相”的解释权:即使内容出自美国政府报告、学术论文或艺术创作,只要其挑战体制叙事,即被自动归为“谣言”。

福柯会指出:这不是陈京元传播了谣言,而是权力将他的话语标记为谣言。真理在此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制造(produced)的。


二、规训社会的微观控制:从“行为”到“思想”的惩罚

福柯认为,现代权力不再依赖公开暴力(如酷刑),而是通过持续监视、分类、评估与矫正,将个体纳入“正常”轨道。这种权力渗透到学校、医院、监狱乃至网络空间,形成“规训社会”。

本案中,规训逻辑体现为:

  • 对“使用翻墙软件”的惩罚:技术行为本身无害,却被视为“接触危险思想”的前兆;

  • 对“转发行为”的病理化:即使无评论、无煽动,仅“保存”“缓存”即构成“犯罪意图”;

  • 对“高学历”的污名化:判决书强调“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实则是将知识本身视为危险——因为知识者有能力质疑官方叙事。

更令人不安的是,惩罚的对象不是行为后果,而是“潜在可能性”:陈京元未造成任何实际混乱,但因其“可能传播危险思想”,即被预先定罪。这正是福柯所说的“预防性惩罚”(punishment of potentiality)——权力不再等待犯罪发生,而是在“危险思想”萌芽时即予以清除。


三、司法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法律如何成为“真理—权力”的执行工具

阿尔都塞提出,现代国家不仅依靠镇压性国家机器(军队、警察),更依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教育、宗教、司法、媒体)再生产统治关系。司法系统在此不是中立裁判者,而是意识形态的执行终端

本案中:

  • 判决书充斥“领导核心”“现行政治体制”等政治术语,将党章话语直接植入刑法判决

  • 检察官训斥陈京元:“你作为共产党员……”(尽管其并非党员),暴露党国同构的意识形态逻辑

  • “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成为清除思想异端的制度化通道

后现代马克思主义者会批评:司法系统在此不是保障权利,而是保卫统治秩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不再是公民的保护伞,而成为意识形态暴力的合法化外衣


四、主体性的摧毁:从“学者”到“罪犯”的身份重构

福柯强调,权力不仅控制身体,更塑造主体(subjectivation)——即让人内化权力规范,自我审查、自我规训。

陈京元在狱中书信中写道:

“学习是我生命的本质……独立是学者的必要条件。”

但司法系统通过以下方式摧毁其主体性:

  • 将其“独立学者”身份重构为“无业流民”“寻衅滋事者”;

  • 将其学术探索污名为“攻击国家领导核心”;

  • 将其跨文化阅读视为“政治不忠”;

  • 甚至强迫其接受“党员思想教育”,尽管他从未入党。

这正是福柯所说的“权力对主体的生产”:国家不仅惩罚陈京元的行为,更试图抹去他作为“思考者”的存在方式,迫使其接受“顺从公民”的身份。若他拒绝,便被标记为“不可治理者”(ungovernable),必须被隔离(入狱)。


五、结语:后现代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警示

后现代主义马克思主义提醒我们:在晚期资本主义与威权体制的合流中,压迫不再仅靠经济剥削,更靠话语、知识与主体性的操控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他因“思考”而入狱;

  • 他因“求知”而被定罪;

  • 他因“独立”而被视为威胁。

这正是福柯与阿尔都塞共同警示的:当法律成为意识形态的执行工具,当真理沦为权力的修辞,自由便不再是权利,而是特权——仅属于那些愿意放弃思考的人

正如福柯所言:
“真正的危险,不是有人说了什么,而是权力决定什么不能说。”
陈京元的牢房,不是因为他犯了罪,而是因为他拒绝让自己的思想被规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