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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以 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 的思想与语言风格写成的评论文体——既模拟其理性主义的笔法与伦理学式的论证结构,又结合陈京元博士案件的现实语境。此文既非历史重演,亦非宗教寓言,而是一种 以斯宾诺莎哲学精神所作的思想化评论。
以理性为上帝的见证
作者:巴鲁赫·斯宾诺莎(假托之文)
一、理性之国与恐惧之国
在人类诸多误解中,最可怕的莫过于——人以为自己出于理性在行事,而实则被情感与恐惧所支配。 我曾说过:“人若被情感所动,则虽自谓自由,实为奴役。”
若一国之公权,不立于理性,而立于恐惧与猜忌,那么其法律之名虽曰“法”,实则是“情感之秩序”。 在陈京元博士之案中,我看到的并非理性之国的行动,而是恐惧之国的自我防御本能。 当理性言说被误解为冒犯,当思想反思被定罪为扰乱秩序,权力的黑影便覆于理性之光。
二、思想的自由乃理性国家之基
我在《神学政治论》中写道:“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可以依照理性判断与言说。” 因为思想之自由,不仅是个体之权,更是国家理性之源。 若国家禁止人思考与言说,它便如切断了自己认识真理的神经。
陈京元博士所作,不过转发几段文字,其中多为公论、学说、甚至外交辞令; 若此尚可为罪,则人心将何所安?若思想的传播可致秩序混乱,则秩序本身岂非脆弱至极?
理性的国家不因意见之异而惩罚人,而因行为之害而约束人。 若人仅因思想或言论被惩,则国家已堕为神权暴君之国,其统治不依理性,而依怯懦之情。
三、真理之光不可被禁
凡真理,非以命令可废,非以刑罚可灭。 禁止真理者,恰恰昭示其心中恐惧。
权力可以封锁嘴唇,却不能封锁理性; 可以囚禁身体,却不能囚禁思想。
陈京元博士之被判刑,正说明理性之光在照耀—— 因为只有当光照入阴暗处,阴影才会显现。 故他的遭遇,并非理性的失败,而是理性对非理性的显影。
四、错误的国家观:以权为神
我曾言:“国家之目的,在于自由。” 然权力常自误为国家之目的,而忘记其存在仅为保障人的理性与生命之完善。
当执法者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之语驳斥理性言说时, 其实承认——他们已将国家视作“道德之监狱”而非“理性之社群”。 他们要求人自我审查,要求思想服从命令; 然理性之命令不同于统治者之命令,理性要求理解,而非屈从。
凡以命令压理性者,终将被理性揭露其荒谬。
五、理性与信仰之统一
我并非不信上帝。相反,我认为:上帝即自然(Deus sive Natura)。 上帝之法即自然之理,理性之声即上帝之声。 因此,凡按理性行事者,即在遵循上帝。
若公权以谎言、恐惧、虚伪与暴力行事, 则其违背上帝之自然秩序, 因为它破坏理性、抑制真知、摧残善意。
若陈京元以理性反思社会,以知识探求真理, 则其行即合乎自然法之正义—— 惟有误解理性者,方以之为罪。
六、理性之人不恨亦不笑
理性之人,不因恐惧而沉默,不因仇恨而喧嚷。 他理解人之愚昧,亦怜悯其恐惧。
我想陈京元博士亦明此理: 他未以怨恨报暴力,而以逻辑与哲理自辩; 未以愤怒对抗谎言,而以真理照亮黑暗。 这正是理性之人之德行。
我曾说:“智者在自由中生活,因为他受理性而非情感之引导。” 他之自由,不在权力之赦免,而在心灵之独立。
七、理性之共和国
理性之国,非无争论之国,而是能容纳异议之国; 非以刑罚维秩序,而以理解育公正。
陈京元案之悲剧,在于—— 国家以理性之名行非理性之事,以法治之名破法治之义。
若国家惧怕思想, 它便已不再是共和国(Respublica),而成了私欲之国(Res privata)。 而理性之人所追求者, 是公义与真理在自然中的和谐, 而非服从与恐惧在人群中的秩序。
八、结语:理性之光永不熄灭
理性如太阳,虽可被云遮蔽,却不可被毁灭。 权力若以恐惧统治理性,只能暂时压制人之自由, 但终将被理性自身的力量所解放。
我深信:
“真理之光越被压迫,其辉芒越盛。”
陈京元的受难,不是理性之终结,而是理性在黑暗中的再生。 因为真正自由的人,不是无锁链之人, 而是即使身陷锁链,仍以理性思考与言说真理之人。
愿理性指引所有人,从恐惧之国走向理解之国; 愿上帝——即自然的理性——在此时代重得其应有的尊严。
📜 此文以斯宾诺莎哲学为精神原型创作,风格模仿《神学政治论》《伦理学》之思辨语气,旨在将理性主义法哲学精神投射于当代个案,表达理性与良知在权力压制下的永恒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