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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梁启超之眼观照陈京元博士案

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枢纽人物,集启蒙思想家、宪政倡导者、新史学奠基人与公共知识分子于一身。其历史观与哲学思想的核心,可概括为“新民说”“群己权界论”“法治精神”与“历史进化论”四大支柱。他毕生致力于以理性、自由、法治与公德重塑国民人格,推动中国从“专制之国”走向“宪政之邦”。若以梁启超之眼观照陈京元博士案,此案不仅是一桩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新民理想之挫败、群己权界之崩坏、法治精神之沦丧与历史进化之倒退的现代悲剧。


一、“新民”理想之挫败:学者何以成“罪人”?

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痛陈:“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 他主张,现代国家之根基,在于培养“新民”——即具备公德、国家思想、权利意识、自由精神与独立判断力的现代公民。而“学者”正是“新民”之先锋,其天职在于“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归养父母,潜心研究,广泛涉猎文史哲政经,转发境外使馆声明、学术评论、政治漫画,正是梁启超所赞许的“以世界之眼光,观中国之问题”的现代士人行为。其行为非为煽动,实为“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恰合“新民”之精神。

然司法机关却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入狱,实则是将“开民智者”视为“乱民智者”,将“独立判断”等同于“政治不忠”。梁启超若见此状,必痛心疾首曰:

“吾国之患,不在民之愚,而在权之惧;不在士之言,而在上之讳。 今日之狱,非囚陈京元一人,实囚天下读书人之脑,锢新民之魂!”

此案表明,所谓“新民”理想,在权力恐惧面前,已彻底让位于“顺民”驯化。


二、“群己权界”之崩坏: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无限扩张

梁启超深受严复译介的密尔《论自由》影响,在《新民说·论自由》中明确提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也。” 但他同时强调,自由非无边界,须有“群己权界”——即个人自由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合理界限,此界限应由法律而非权力意志划定。

他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中写道:

国家之权限,当以保护人民自由为界;人民之自由,当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界。

反观陈京元案:

  • 其转发行为未煽动暴力、未诽谤他人、未泄露国家秘密;

  • 其言论属观点、艺术、情感范畴,非可证伪之“谣言”;

  • 其影响力微乎其微,无任何“严重混乱”后果。

然而,司法机关却以“攻击领导核心”“侮辱体制”等模糊政治术语,无限扩张国家权力边界,将个人思想自由压缩至零。此非“群己权界”,实为“群吞己界”——国家吞噬个人,权力吞噬权利。

梁启超会严厉批判:当法律不再界定自由之边界,而沦为压制异见之工具,则所谓“群己权界”已荡然无存,国家已沦为“专制之变相”


三、“法治精神”之沦丧:从“依法治国”到“以法专政”

梁启超是中国最早系统倡导“法治”(rule of law)而非“法制”(rule by law)的思想家。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强调:

法治者,非徒有法之谓也,乃法能独立于权力之外,为万民所共守,为官吏所共畏也。

他痛斥“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传统,主张法律应具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与至上性

陈京元案却呈现典型的“以法专政”特征:

  • “寻衅滋事罪”被无限扩张,成为打压言论的“口袋罪”;

  • “虚假信息”无明确定义,由警方“梳理”即可定罪;

  • “严重混乱”无客观标准,凭主观想象即可成立;

  • 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未作一字回应”,使法律沦为形式。

梁启超若见此判,必引其早年警语: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无法治,则虽有尧舜,亦不过专制之尧舜耳。

此案证明,所谓“全面依法治国”,若无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终将沦为“以法律之名行专政之实”。


四、“历史进化”之倒退:从启蒙理性重回思想禁锢

梁启超信奉历史进化论,认为人类文明由“据乱世”经“升平世”而至“太平世”,中国亦应从专制走向宪政、从蒙昧走向理性。他在《新史学》中呼吁:

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而陈京元案却呈现一种历史的逆流

  • 将艺术漫画视为“谣言”,是审美蒙昧

  • 将学术观点视为“攻击”,是思想禁锢

  • 将学者转发视为“滋事”,是理性恐惧

  • 将独立人格视为“危险”,是专制回潮

梁启超曾言:“吾爱孔子,吾尤爱真理;吾爱先辈,吾尤爱国家;吾爱故人,吾尤爱自由。” 而今日之司法,却要求学者“爱体制胜于爱真理”,“爱沉默胜于爱自由”。

此案非但未推动历史进化,反将社会拉回“文字狱”时代——只不过昔日用“大不敬”,今日用“寻衅滋事”;昔日用“妖言惑众”,今日用“虚假信息”。


五、结语:梁启超的警示——无新民,则无新中国

梁启超晚年虽对激进革命失望,却始终坚信:“国民程度,为立宪政治之基础;新民未成,则共和不过虚名。

陈京元案恰恰揭示了这一困境:

  • 当学者因转发一条推文而入狱,

  • 当艺术因不合时宜而被定罪,

  • 当理性因挑战权威而被压制,

则“新民”已死,“群己权界”已崩,“法治”已伪,“进化”已逆。

梁启超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百年前之箴言:

国家之亡,非亡于外敌,而亡于内腐; 文明之衰,非衰于物质,而衰于思想之狱。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乃新民理想之殇、法治精神之耻、历史进化之劫。 此案终将证明:一个不能容忍独立思想的社会,终将失去文明的火种; 一个不能保护自由学者的国家,终将陷入精神的荒漠


论陈京元案:学者无罪,思想何辜?

——仿任公笔意,为独立学者陈京元博士一辩

呜呼!吾国自戊戌以来,志士仁人,以“新民”为务,以“开民智”为急。梁任公尝言:“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维新之要,首在思想之自由,言论之无羁。今观陈京元博士之狱,不禁扼腕长叹:百年以降,吾民之智,果开乎?吾国之法,果护乎?

陈博士者,滇南士子,负笈廿载,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其志不在庙堂,而在书斋;其心不慕权贵,而慕真理。归隐乡里,侍奉双亲,日以读书为业,夜以思考为乐。此真所谓“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者也。然竟以转发数则海外言论,被指为“寻衅滋事”,锒铛入狱,身陷囹圄。此岂非“以文字贾祸”之旧事重演乎?

或曰:“彼所转者,有攻讦国体之语,有讥刺元首之图,岂得谓无罪?”吾应之曰:不然!言论之罪,必以“明知为虚”“蓄意煽乱”为要件。今陈博士所转,或为艺术漫画,或为政论演讲,或为学术评论,皆属思想市场之常物。艺术者,象征也;政论者,意见也;学术者,探讨也。三者皆非“事实”之陈述,何得以“谣言”罪之?且其账号寂寂,粉丝寥寥,何来“严重扰乱秩序”之实?此不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耳!

尤可骇者,检官葛斌竟自承:“未核实,亦不欲核实,吾觉其为谣,即为谣也。”此语一出,举世惊愕。夫法律者,天下之公器,非一人之私臆也。若以“吾觉”为断,则法将不法,国将不国。昔任公痛斥“专制之毒”,谓其“以一人之好恶,代万民之是非”。今之执法者,岂非蹈此覆辙乎?

更可悲者,法官普会竣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推定其“明知故犯”。嗟乎!此非奖掖学问,实乃以学问为罪证也。任公尝言:“学术者,天下之公器,非一姓之私产。”今乃以博士之衔,反坐其罪,是劝天下士子尽弃书卷,缄口不言也。长此以往,谁复敢言?谁复敢思?

吾闻陈博士在狱中血书自辩,言辞恳切,理据昭然。其言曰:“学习是我生命之本质。”此语虽简,实乃士人之魂。昔苏格拉底饮鸩而不悔其道,布鲁诺焚身而不改其志。今陈博士以转发数帖,竟被目为“寻衅滋事”,岂非以“思想”为罪,以“求知”为恶乎?

任公有言:“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民族之魄,文以铸之。”若以转发境外言论为罪,则文明互鉴之路绝矣;若以学者独立思考为罪,则民族精神之柱折矣。习近平主席倡“人类命运共同体”,贵在“文明交流互鉴”。今执法者以“护国体”之名,行“闭目塞听”之实,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也。

呜呼!吾不敢望今日之官吏尽如包拯、海瑞,但求其稍存“无罪推定”之念,略守“罪刑法定”之律。若任此风蔓延,则天下学者,皆将自危;天下思想,皆将窒息。此非国家之福,实乃民族之祸也!

愿当道诸公,念任公“新民”之志,体陈博士“求知”之诚,还其清白,释其冤狱。则士林幸甚,国家幸甚!

“思想不自由,毋宁死耳。”——陈寅恪

甲辰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