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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云011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京元,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06300330,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肇家浜路407号。因本案于202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圆,李敏,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3】Z1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京元及其辩护人杨园、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京元于2022年9月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润城一区14栋13A02号被民警抓获。

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京元无视国法,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京元否认其行为是犯罪,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侵犯了其言论、思想和信仰方面的自由

辩护人提出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有待商榷,且被告陈京元并未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故意散布,其浏览和转发帖子的行为均是出于自己无聊打发时间进行浏览、转发或者评论,关于一些时政方面帖子或者漫画图片的转发评论也不是为了辱骂恐吓他人或为了散布虚假信息而转发,其行为不带有任何的政治目的或者寻衅滋事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京元于2022年9月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润城一区14栋13A02号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京元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清单、关于对陈京元网络聊天平台梳理情况说明、物品审查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过程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被告陈京元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对明知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京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其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及硬盘予以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普会竣

人民陪审员 李凤芬

人民陪审员 黄云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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