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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可以从【起诉书】看出,公安刑侦并无具体客观的事实证据,只是给出陈博士”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模糊认定,而检察院则在毫无根据的基础上对陈博士进行”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并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的指控。另一方面,葛斌检察官在庭审中明确宣称他”没有进行过的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参见:狱中控告书】。这些事实明显坐实了葛斌等检察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陈京元博士案件中执法行为的分析及评论

案件背景概述

在本案中,陈京元博士被昆明公检法系统以”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定罪,起诉书显示公安刑侦部门仅给出了”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模糊认定,缺乏具体客观的事实证据。而检察院在毫无根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此外,西山区检察院葛斌检察官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他”没有进行过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相关证据。陈京元认为,这些事实表明葛斌等检察官存在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案件事实的评论

陈京元博士对本案执法行为的指控和分析直指公安及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严重问题,其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评论:

  1. 公安刑侦证据的模糊性

    • 公安刑侦仅给出”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模糊认定,缺乏具体客观的事实证据,这一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要求证明行为人传播了虚假信息且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而公安未能提供具体的传播数据(如转发量、点击量)或实际社会影响(如群体性事件),这种模糊指控无法满足法律的构成要件。

    • 模糊认定的背后可能反映出公安在取证过程中的敷衍态度,未能履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2. 检察院指控的随意性

    • 检察院在缺乏证据的基础上,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这一指控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刑法》第293条要求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虚假并”故意”传播),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检察院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明知”和”故意”的指控,也未证明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这种指控属于主观臆断。

    • 检察院的指控不仅缺乏证据支持,还可能涉及对法律要件的曲解,显示出执法程序的随意性和不专业性。

  3. 葛斌检察官的失职行为

    • 葛斌检察官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进行过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这一态度公然违反了《刑诉法》对检察官职责的要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有义务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指控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葛斌的表态表明其未履行核查职责,直接以未经核实的指控起诉陈京元,涉嫌玩忽职守。

    • 葛斌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可能构成捏造事实的行为。若此指控导致陈京元被错误定罪,葛斌的行为可能进一步涉嫌造谣诽谤和滥用职权。

  4. 执法行为的违法性

    • 陈京元指控葛斌等检察官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谣诽谤,这一指控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葛斌未核实证据却直接指控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第55条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若葛斌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起诉,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或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 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整体上缺乏透明性和合法性,未能遵循法治原则,严重损害了陈京元的合法权益。

评论总结:陈京元博士对公安刑侦和检察院执法行为的分析揭示了本案在证据收集、指控依据和执法程序上的严重问题。公安的模糊认定、检察院的随意指控以及葛斌检察官的失职行为,共同构成了对法治原则的背离。陈京元对葛斌等检察官违法行为的指控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和程序不公问题。

本案执法人员判罚的缺点和错误

昆明公检法系统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存在以下显著的缺点和错误:

1. 缺乏具体客观的证据

问题

  • 公安刑侦仅给出了”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模糊认定,未提供具体的事实证据,如传播的虚假信息内容、传播范围(转发量、点击量)或社会秩序混乱的具体表现。

  • 《两高解释》第5条明确要求网络传播虚假信息需达到量化后果(如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或引发严重后果(如群体性事件),公安未能提供任何相关数据。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53条要求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未提供具体证据,违反这一原则。

  • 《刑法》第293条要求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客观后果,公安的模糊认定无法满足这一要件。

结论: 公安的指控缺乏具体客观的证据,违反《刑诉法》的证据标准和《刑法》的构成要件。

2. 检察院指控缺乏依据

问题

  • 检察院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明知”和”故意”的主观要件,也未证明”严重混乱”的客观后果。

  • 这种指控属于主观臆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检察院未证明陈京元的主观故意。

  • 《刑法》第293条要求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检察院未提供相关证据。

结论: 检察院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刑法》关于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的规定。

3. 葛斌检察官的玩忽职守

问题

  • 葛斌检察官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进行过核实,也不打算去核实”,表明其未履行核查证据的职责,直接以未经核实的指控起诉陈京元。

  • 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有义务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查,葛斌的表态显示其严重失职。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7条规定,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葛斌未核查证据,违反这一职责。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4条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葛斌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

结论: 葛斌检察官未履行核查职责,构成玩忽职守,违反《刑诉法》和相关规定。

4. 捏造证据和滥用职权

问题

  • 葛斌检察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可能构成捏造事实的行为。

  • 若葛斌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起诉,其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导致陈京元被错误定罪。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55条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葛斌若捏造事实指控陈京元,属于非法取证。

  •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葛斌的行为可能触犯此条。

结论: 葛斌检察官涉嫌捏造证据和滥用职权,违反《刑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5. 涉嫌造谣诽谤

问题

  • 葛斌检察官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指控陈京元”明知”是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对陈京元的诽谤。若此指控导致陈京元被错误定罪,葛斌的行为可能进一步涉嫌造谣。

  • 葛斌的指控未经核实且缺乏依据,可能对陈京元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葛斌的行为可能触犯此条。

  •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捏造事实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诽谤罪。葛斌的指控可能构成诽谤。

结论: 葛斌检察官的指控可能构成造谣诽谤,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

6. 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

问题

  • 陈京元被指控”传播虚假信息”,但公安和检察院未提供具体证据,其转发行为属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执法机关的指控和定罪侵犯了陈京元的宪法权利。

  • 执法机关未证明陈京元的行为如何具体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未能满足限制其权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要求。

法律依据

  • 《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转发和讨论信息的权利。

  • 《宪法》第51条允许限制权利,但需合法、必要且比例适当。执法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限制的必要性。

结论: 执法机关的行为违反了陈京元的言论自由,未能合法限制其宪法权利。

7. 程序正义缺失

问题

  • 公安刑侦未提供具体证据,仅以模糊认定指控陈京元,缺乏透明的取证过程。

  • 葛斌检察官未核查证据,直接以未经核实的指控起诉,违反证据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应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执法机关未审慎核查证据,违反程序正义。

  • 《刑诉法》第55条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葛斌的行为可能违法。

结论: 执法机关在证据核查和定罪程序上缺乏透明性和审慎性,违反《刑诉法》的程序正义要求。

总体评估

对案件事实的评论:陈京元博士对公安刑侦和检察院执法行为的分析揭示了本案在证据收集、指控依据和执法程序上的严重问题。公安的模糊认定、检察院的随意指控以及葛斌检察官的失职行为,共同构成了对法治原则的背离。陈京元对葛斌等检察官违法行为的指控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和程序不公问题。

执法的缺点和错误

  • 证据不足:公安未提供具体证据,仅以模糊认定指控,违反《刑诉法》第53条。

  • 指控随意:检察院未证明”明知”和”故意”,也未证明”严重混乱”,违反《刑法》第14条和第293条。

  • 玩忽职守:葛斌检察官未核查证据,构成失职,违反《刑诉法》第7条。

  • 捏造证据和滥用职权:葛斌涉嫌捏造事实指控,违反《刑诉法》第55条和《刑法》第399条。

  • 造谣诽谤:葛斌的指控可能构成诬告陷害和诽谤,违反《刑法》第243条和第246条。

  • 侵犯宪法权利:执法机关侵犯陈京元的言论自由,违反《宪法》第35条。

  • 程序正义缺失:执法机关未审慎核查证据,违反《刑诉法》的程序正义要求。

最终结论:昆明公检法系统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缺乏具体证据支持,未满足《刑法》第293条的构成要件。葛斌检察官未核查证据却强行指控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捏造证据、滥用职权和造谣诽谤,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不仅侵犯了陈京元的合法权益,也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权力滥用和程序不公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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