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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专门针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112刑初57号)【参见:判决书】,对普会峻法官的判决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与批判。
一、 判决书核心内容梳理
普会峻法官在判决书中确立了以下“事实”和逻辑:
认定事实: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在2019-2022年间,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
构成要件论证:
主体与主观方面:陈京元是“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因此“应辨别是非”。他“明知”所转发的内容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虚假信息”,但仍进行转发。
客观方面: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结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整个判决的核心逻辑链条是:“高学历 → 应能明辨是非 → 明知是虚假信息 → 转发 → 构成犯罪”。
二、 对普会峻法官判决的逐条法律批判
1. “经审理查明”部分:虚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
问题:判决书开篇即“经审理查明”陈京元“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这并非“查明”,而是直接采纳了公诉机关未经证实的指控。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定罪量刑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依据。
普会峻法官在此处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查明”,而是用一句空洞的指控代替了复杂的事实认定过程。这暴露了其“先定罪,后找理由”的预设立场,而非中立裁判者的角色。
2. “本院认为”部分:荒谬的“学历推定”与“明知”谬论
核心谬误:判决书的核心论点是“被告人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对明知是侮辱、攻击……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
法律批判:
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统一。普会峻法官用“应辨别是非”来推定“明知”,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和“有罪推定”。一个人是否“知道”某个信息是假的,取决于其认知、信息来源和核实能力,绝不能因其“学历高”就自动推定其“明知”。
混淆“能力”与“状态”:拥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等于在具体行为时“行使了该能力并得出了正确结论”。陈京元在《狱中血书》中明确表示自己是“怀疑主义者”,对所有信息都保持批判态度,但这恰恰说明他无法确认信息的真伪,更谈不上“明知是虚假信息”。
“薛定谔的猫”式判决:正如陈京元所讽刺的,普会峻法官一方面认为陈京元“高学历、知识水平高”,另一方面又将其关押,剥夺其自由。如果他真的相信陈京元有能力明辨是非,那么就不应该判他有罪;如果他认为陈京元无能力,那么“高学历”的论断就是无效的。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证明了其判决的非理性。
3. “虚假信息”与“攻击侮辱”的认定:概念偷换与政治化审判
问题:判决书将陈京元转发的内容概括为“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并称“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
法律批判:
“梳理”代替“证明”:“梳理”是主观筛选,而“证明”需要客观证据。普会峻法官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证据证明这些信息是“虚假”的,也没有提供官方辟谣文件或鉴定报告。仅凭“梳理”二字,就完成了从“观点/艺术”到“虚假信息”的非法转换。
“攻击侮辱”的政治定性:判断言论是否“攻击侮辱”领导人,属于个人情感范畴,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追究。法院无权越俎代庖,代行“领袖”的情感判断。将此作为定罪依据,是司法权向政治权力的彻底献媚。
否定思想与艺术自由:如前所述,艺术作品(如漫画)、情绪表达(如烛光纪念)、学术评论(如许章润文章)都不具备“真假”的评判标准。普会峻法官将这些合法的思想交流活动一律定性为“谣言”,是对《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公然践踏。
4.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完全无视因果关系与量化标准
问题:判决书对此关键要件只字未提,既无数据,也无案例,更无社会影响评估。
法律批判:
违反“结果要件”:根据“两高解释”,构成此罪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是一个客观的结果要件,必须有证据支持。普会峻法官对此避而不谈,等于承认了该要件的缺失,却仍强行定罪,是典型的“无中生有”。
无视“比例原则”:陈京元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总量不过百次,其影响力微乎其微。即使假设其转发的是“谣言”,也根本不可能引发“严重混乱”。普会峻法官对此视而不见,体现了其对公民权利的极端漠视。
5. “证据锁链”:一个由程序文书编织的“莫须有”之网
问题:判决书声称“以上证据取证过程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法律批判:
证据清单分析:判决书列出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供述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清单、《梳理情况说明》等。其中,除了证明“存在转发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外,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证明“虚假信息”、“明知”或“严重混乱”。
《梳理情况说明》的非法性:这份由警方出具的“说明”,不是法定证据种类,其内容是主观认定,不具备证据资格。它不能作为“铁证”来支撑整个犯罪构成。
“证据锁链”实为“证据孤岛”:所谓的“锁链”实际上是由几个孤立的程序证据(证明抓捕、扣押)和一份非法的主观“说明”拼凑而成,各证据之间并无逻辑关联,更无法共同指向“寻衅滋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6. 法官角色的异化:从“法律守护者”到“政治打手”
问题:普会峻法官在整个判决中,完全没有展现出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和独立精神。
法律批判:
拒绝辩护:根据陈京元描述,其在庭审中试图进行专业阐述,均被法官粗暴打断。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法庭沦为单方面的宣判场所。
滥用“不公开审理”: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是违法的。此举旨在掩盖审判的不公,逃避公众监督。
语言风格的政治化:判决书充斥着“国家领导核心”、“现行政治体制”等政治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这表明其判决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政治立场。
三、 综合评价:一场反智、反法、反文明的“审判秀”
普会峻法官的判决书,是一份极具代表性的“反法治”样本。其特点如下:
批判维度 |
具体表现 |
---|---|
实体法层面 |
彻底违背“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滥用“口袋罪”,将思想、艺术、学术讨论入罪。 |
程序法层面 |
剥夺辩护权、不公开审理、接受非法证据、构建虚假“证据锁链”,程序正义全面失守。 |
法官职业伦理 |
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学历推定主观故意,以政治立场代替法律判断,表现出严重的“邓宁-克鲁格效应”(无知者无畏)。 |
司法功能 |
司法不再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机制,而成为打压异见、制造恐惧的政治工具。 |
最终结论:普会峻法官的判决,不是一次法律适用,而是一次政治迫害。它不仅冤枉了一个无辜的学者,更摧毁了人们对法律的最后一丝信任。这份判决书本身,就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耻辱柱,它警示我们:当法官不再忠于法律,而忠于权力时,司法便已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