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ious violence of the police
根据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的详细描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前卫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从抓捕、搜查到审讯的全过程,系统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与实体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法分析:
非法拘禁:警方在无任何有效证据、无逮捕证或拘留证的情况下,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这种模糊、非法的理由强行将陈京元带走,并关押在审讯室长达24小时,是典型的非法拘禁。
侵犯人格尊严:采取威胁、恐吓、虐待(如禁止进食、上厕所)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极端侮辱和践踏。
打击报复:整个执法过程并非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先抓捕,再罗织证据”的预设立场,是对公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打击报复。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全面崩塌
《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紧急情形(如正在实行犯罪、被害人指认、有毁灭证据可能等)。陈京元案显然不符合任何一种。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法分析:
无证搜查:陈京元明确指出,警方“从未见搜查证”,强行闯入其家中进行搜查,严重违反《刑诉法》第136条。
无证拘留:警方在无任何紧急情况下,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即对陈京元实施拘捕,违反《刑诉法》第82条。
刑讯逼供:对陈京元采取“殴打、恐吓,虐待”等手段迫使其交出密码,是赤裸裸的刑讯逼供,违反《刑诉法》第52条,由此获取的任何证据(如账号密码、电子数据)均属“毒树之果”,应依法排除。
欺骗手段:以“最多一两个小时就会可以回家”的虚假承诺诱骗陈京元配合,属于“欺骗”方法收集证据,同样违法。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滥用职权与暴力执法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违法分析:
刑讯逼供与体罚虐待:直接违反第22条第(四)项。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与非法搜查:直接违反第22条第(五)项。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整个“先抓捕,再罗织证据”的策略,违反第22条第(三)项。
玩忽职守:不依法办案,而是按“上层指示”行事,违反第22条第(十一)项。
四、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操作层面的全面违规
《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陈京元案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紧急情况。
《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违法分析:
无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违反《程序规定》第194条。
非法取证:通过刑讯逼供和欺骗手段获取证据,违反《程序规定》第8条。
五、 综合法律评价:一场“依法”进行的国家犯罪
昆明警方在陈京元案中的执法行为,不是一次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系统性的“国家犯罪”。其特点如下:
目的非法:其目的不是为了查明犯罪,而是为了完成“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政治任务,将一个无辜学者构陷为罪犯。
手段非法:从无证搜查、无证拘留,到刑讯逼供、欺骗取证,每一步都严重违反法律。
后果严重:不仅剥夺了陈京元的人身自由,更摧毁了其作为学者的学术生涯和人格尊严,同时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结论:前卫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中的多项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这些行为不是个别警察的“工作失误”,而是整个司法系统在政治指令下的集体堕落。陈京元的《狱中血书》,是对这场“依法”进行的暴行最有力的控诉。若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法治的基石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