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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案中关于“贴文分类与谣言认定”的法律分析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对其被指控为”犯罪证据”的全部转发贴文进行了系统性分类,并基于人类精神生活的本质,对”谣言”认定的法律边界提出深刻质疑。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及相关法理,对其自辩内容进行专业评估。

一、贴文分类的法理正当性:区分”可证伪事实”与”不可证伪表达”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第5条要求”编造或明知是虚假信息”;

  • 虚假信息必须是具有真假可验证性的事实陈述(truth-apt statement);

  • 艺术、情感、观点、学术评论等不具真假属性,不属于”谣言”范畴。

陈京元的四类划分具有高度法理正当性

  1. 艺术作品(如”撑伞女孩”漫画):属象征性表达,其意义依赖文化语境,无法以”真假”评判;

  2. 主观情感表达(如烛光纪念图、对许章润获释的转发):属心理状态抒发,非事实断言;

  3. 理性认识与观点交流(如川普演讲、政治光谱分析):属价值判断或学术讨论,不具可证伪性;

  4. 客观现实描述(如《毛选》编辑史、工资单):唯一可能涉及”真假”判断的类别。

此分类完全符合当代语言哲学、证据法与刑法理论对”言论类型”的区分标准。前三类依法不应纳入”谣言”认定范围

二、”明知是谣言”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而非推定

法律依据

  • 《刑诉法》第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刑诉法》第55条:定罪量刑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 禁止”主观归罪”:主观故意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学历、身份推定。

陈京元指出,警方与检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贴文为虚假。检察官葛斌甚至承认:”没有核实过这些帖子,也不打算去核实,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

此行为严重违反:

  • 客观归责原则:将主观臆断替代证据;

  • 无罪推定原则:预设其”高学历应明知”,构成有罪推定;

  • 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法》第5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结论:控方未能完成”明知”要件的举证责任,定罪基础不成立。

三、公民无义务核查网络信息真伪:警方职责不可转嫁

法理原则

  • 公民转发行为受《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与第47条(科研自由)保护;

  • 《两高解释》未要求普通网民承担”事实核查”义务;

  • 警方作为公权力机关,负有主动核实信息真伪的法定职责。

陈京元强调:”我没有义务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仔细考察和澄清它们是否’谣言’,这显然应该是警方的本质工作。”

此观点完全正确。若要求公民对每条转发内容进行事实核查,将导致:

  • 言论自由被实质性剥夺;

  • 网络交流陷入”寒蝉效应”;

  • 公权力职责被非法转嫁给私人。

警方以”未辟谣”为由推定内容为”谣言”,更是逻辑倒错——未辟谣 ≠ 谣言

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缺失

法律标准

  • 《两高解释》第5条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司法实践通常以转发量、舆情发酵、线下骚乱等作为量化标准;

  • 陈京元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总量极低,无任何社会影响证据。

判决书未提供任何”严重混乱”的实证,仅以抽象政治修辞替代法律要件,构成对《刑法》第293条的滥用。

综合评估结论

陈京元博士的自辩在法律上具有高度正当性:

  1. 其贴文分类符合言论自由保护的法理边界,前三类依法不构成”谣言”;

  2. 控方未能证明”明知”与”严重混乱”两大核心要件,违反举证责任与罪刑法定原则;

  3. 公民无义务核查信息真伪,警方将自身失职转嫁为公民犯罪,逻辑与法律双重错误;

  4. 检察官”不核实也不打算核实”的自白,已构成玩忽职守甚至徇私枉法的初步证据。

本案定罪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更从根本上动摇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学术探索空间。陈京元的分类分析,不仅是对个人冤屈的澄清,更是对”寻衅滋事罪”滥用边界的法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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