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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案中关于”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指控的法律分析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对检方指控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提出系统性反驳,涵盖科学论证、法律解释与实证观察三个层面。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其自辩内容进行专业评估。
一、科学层面:否定”转发行为”与”秩序混乱”之间的因果关系
核心论点:社交网络作为复杂系统,具有内禀无序性(如小世界性、无标度性、长尾效应),其”混乱”是结构性特征,非个体行为所致。
陈京元以复杂系统理论指出:其转发行为对网络整体秩序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忽略不计。他援引CAP定理(一致性、可用性、分区容忍性不可兼得)说明:网络系统本质上无法达成全局有序,因此将”秩序混乱”归咎于个别用户转发,缺乏科学依据。
此论证虽属跨学科视角,但契合刑法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要求:危害结果必须由行为直接、可预见地引发。若系统本身处于混沌状态,则无法建立”转发→混乱”的因果链。
二、法律层面:缺乏”严重混乱”的法定量化标准
法律依据:
《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构成寻衅滋事罪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司法实践通常以转发量、评论量、舆情发酵、线下聚集等作为”严重性”判断标准;
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需有实际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应急响应等。
陈京元指出: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总量极低,无任何舆情记录或线下后果。检方未提供任何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据,仅以抽象政治修辞(如”攻击体制”)替代法律要件。
法律评估:检方指控违反《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及《刑诉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三、实证层面:刑满后观察证实”无实际影响”
关键事实:陈京元刑满后发现,其所有被指控为”犯罪铁证”的贴文仍完整存在于网络,但无人关注、无转发、无讨论,更未引发任何社会反响。
此观察构成对”严重混乱”指控的直接反证。若行为真造成”严重混乱”,则相关贴文应已被删除、屏蔽或引发广泛争议。但事实恰恰相反:内容长期存在且寂寂无闻,证明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
此事实亦印证《两高解释》的立法本意:该条款旨在打击大规模、有组织、引发实际危害的网络煽动行为,而非零星、无影响力的个人转发。
综合评估结论
陈京元博士对”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指控的反驳具有高度法律与事实依据:
科学上:否定因果关系,指出网络混乱是系统内禀属性,非个体行为所致;
法律上:检方未提供符合司法解释的”严重性”证据,违反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
实证上:刑满后观察证实其行为无任何社会影响,直接推翻”严重混乱”指控。
综上,检方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既无事实支撑,亦无法律依据,构成对《刑法》第293条的滥用。陈京元的自辩不仅澄清了个人冤屈,更为厘清”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言论案件中的适用边界提供了重要法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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