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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博士的自辩内容在法律逻辑、证据标准与司法实践层面具有高度合理性。他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逐项反驳,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定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与程序失当。
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律构成与实证反驳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两高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行为人具有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
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辱骂、起哄闹事等;
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其他严重后果。
陈京元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反驳:
科学层面:引入CAP定理与社交网络的非线性传播机制,指出信息转发行为本身不具备可控性与因果性,难以归责于个体;
法律层面:指出其行为不符合《两高解释》所列的“情节恶劣”标准,如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未引发群体事件等;
实证层面:其贴文至今仍在网络公开存在,未被删除或辟谣,亦无社会反响,反证其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混乱。
▶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需有明确行为与后果对应关系。若无客观证据证明“秩序混乱”,则该罪名不成立。
二、对“谣言”认定的分类与法理质疑
《两高解释》对“网络诽谤罪”设定了三重标准:
信息必须是虚构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虚假并故意传播;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公众恐慌、群体事件等。
陈京元将其贴文分为四类:
艺术创作与鉴赏;
主观情感表达;
理性认识与观点表达;
客观现实描述。
▶ 前三类属于思想表达范畴,不具备“事实陈述”属性,依法不应纳入“谣言”判断范围。
▶ 第四类若无明确证据证明其内容虚假,且未造成实际后果,则不构成“谣言传播”。
▶ 他指出自己无核实义务,且警方未提供“明知”“虚假”“严重后果”的证据,贴文仍在网络存在,反证其内容未被认定为违法。
三、“明知”与“故意”的主观要件反驳
司法认定“明知”需有明确证据,如:
行为人曾被告知信息虚假;
信息明显荒诞或已被官方辟谣;
行为人有制造或篡改行为。
▶ 陈京元强调其认知局限与怀疑主义立场,否认“明知”要件成立。
▶ 他以专业背景指出转发行为不具备引发秩序混乱的机制,反而警告司法迫害可能引发更大社会危害。
▶ 他讽刺司法机关将其学术身份作为“罪证”,质疑是否对所有学者采取同样标准,触及表达自由与学术自由的司法边界。
四、结语:法律应回归理性,司法应尊重表达
陈京元博士的自辩不仅是个体维权,更是对司法边界与法治原则的深刻拷问。若执法机关无法提供明确证据支撑“寻衅滋事”与“谣言传播”的指控,则应依法纠正,以维护法治尊严与公民权利。
表达不是犯罪,学术不是威胁,法律不能以推定代替证据。
来源:
[数据20250325] [数据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