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构件概要分析
昆明司法机关指控并判决陈京元构成“寻衅滋事罪”,基于如下三个犯罪构件的认定:
1.将从陈京元博士社交账号采集到的多年来零星转发(基本上非原创)的各种贴文 (包括艺术作品、个人情感、理论分析和历史资料等)统统打包,梳理为“谣言”, 直接指控并判决陈京元博士符合“散布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
2.关于犯罪的主观“明知”犯罪构成要件,昆明司法机关并无任何事实证据, 只是以陈京元博士的“高学历”直接推定其”明知”转发内容为“谣言”,并具有主观“恶意”;
3.关于犯罪的“客观危害”构成要件,昆明司法机关完全“虚置化”的方式处理, 未能提供社会危害证据,仅以标签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