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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经学(尤以西汉今文经学与东汉古文经学为代表)是中国儒学制度化、经典化的重要阶段,其核心思想在于以经为法、以经断狱、通经致用、微言大义。西汉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主张“论心定罪”,即司法须探求行为背后的动机与道义;东汉郑玄、贾逵等则重训诂考据,强调“实事求是、依经释法”。两汉经学虽有今古之别,然其共通精神在于:法律必须合于经义,司法必须通达天理人情,士人当以道抗势。
以两汉经学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经学精神的背离——司法机关既未“论心定罪”,亦未“依经释法”,既无“微言大义”之深察,亦无“实事求是”之考据,徒以政治意志取代经义,以权术取代天理。
一、西汉今文经学:“春秋决狱”与“论心定罪”的彻底倒置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此即“论心定罪”——若动机正直(如为公义、学术),纵有违制,亦当从轻;若动机险恶(如煽动、诽谤),虽未遂,亦当严惩。
陈京元之动机为何?
其《上诉书》明言:转发乃“为学术研究,保存批判和开放的态度”;
其《血书》自述:其生活为“独立学者,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其行为无煽动、无牟利、无仇恨,唯求知与理解。
此正合“本直者”之例,依《春秋》之义,纵有不慎,亦当“其论轻”,何况其行为本无害?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以身份代动机,以立场代志意,完全背离“原其志”之训。董仲舒若见此状,必斥曰:
“彼不问其志之正邪,但罪其言之异同——此非春秋之狱,实为法家之酷吏也!”
二、东汉古文经学:“实事求是”与“训诂明理”的全面缺失
东汉古文经学重考据、重证据、重文本,郑玄注《周礼》《仪礼》,一字之微,必引群经互证;许慎作《说文解字》,以字形字义为断案之基。其精神在于:无征不信,无据不立。
本案中,司法机关却:
不考“谣言”之本义(仅指可证伪之谎言,非观点、艺术);
不核贴文之真伪(美国使馆贴文至今可查,未被辟谣);
不验“混乱”之实据(无群体事件、无舆情报告、无经济损失);
以“梳理”代考据,以“应知”代实证。
此正犯了古文经学所斥的“师心自用、穿凿附会”之病。郑玄若观判决书,必叹:
“汝等不读《说文》,不知‘谣’字从‘言’从‘䍃’,本义为‘徒歌无乐’,非今日之‘虚假信息’; 汝等不察《周礼》,不知‘士师’之职,在‘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非以政治好恶定罪。”
三、经学之“微言大义”:对艺术与象征的误读
两汉经学尤重“微言大义”——即透过字面,探求圣人之深意。《春秋》书“郑伯克段于鄢”,不言“弟”,而称“段”,以示其不弟;书“天王狩于河阳”,不言“召”,而称“狩”,以存王之体面。此即“书法不隐,而义在言外”。
陈京元所转“撑伞女孩”漫画、“习近平跪川普”图像,皆为现代微言——以象征表达对权力、国际关系、公民抗争的反思。此正合《诗经》“主文而谲谏”之义——以文辞隐晦讽喻,非直斥其非。
而司法机关却以字面为实,以图像为罪,实则是不知“义在言外”之深意,将象征误为侮辱,将讽喻当作攻击。贾逵注《左传》曰:“圣人之言,必有微旨。” 今之法官,连漫画之“微旨”皆不能察,何以断狱?
四、通经致用:士人之责 vs. 司法之暴
两汉经学强调“通经致用”——士人读经,非为章句,而为“明道救世”。王充《论衡》虽反谶纬,亦言:“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学者之言,乃国家之镜。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正是“草野之言”——虽微弱,却真实;虽边缘,却切中时弊。依汉制,此类言论,应由“谏大夫”“博士”采录上达,而非以刑罚禁之。
然司法机关却将其视为“寻衅滋事”,实则是以刑法禁绝草野之言,以秩序压制微弱之音。此非“致用”,实为“致哑”。
五、结语:两汉经学的警示——无经义,则无法;无道统,则无治
两汉经学虽已远去,然其精神长存:法律必合经义,司法必通人心,士人必有言权。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不再“原其志”,法律便沦为暴力;当权力不再容“微言”,道统便已沦丧。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刑法遮蔽经义、以权术取代天理的执法者。
两汉经学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董仲舒之言: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陈京元之所为,非为利,实为谊;非为功,实为道。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经学的“春秋之狱”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背离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