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基于韩非子法家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韩非子作为法家集大成者,在《韩非子》中系统提出“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治国理论,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他强调:法律必须清晰、统一、严明,以“一断于法”取代主观臆断;权力必须通过制度而非人治来约束;任何将私意、情感、身份掺入司法的行为,皆为“乱法之端”

陈京元博士一案,若置于韩非子法家框架下审视,将暴露出司法机关在法之不显、术之滥用、势之僭越三大维度的系统性背离。

一、法之不显:法律模糊化与“口袋罪”的滥用

韩非子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律必须公开、明确、可预期,使民知所避就。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异化为“口袋罪”:

  • “谣言”无定义;

  • “明知”无标准;

  • “严重混乱”无量化指标;

  • 判决书以“梳理”替代法律要件,实则是主观归纳的暴力缝合

韩非子会批判:此非“依法裁判”,而是以模糊之法行任意之刑,违背“法莫如显”的根本原则。若法律可任由“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解释,则法不成法,民无所措手足。

二、术之滥用:以“权术”取代“法治”

韩非子区分“法”与“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法”用于治民,须公开;“术”用于控臣,须隐秘。然术不可用于治民,否则即为暴政。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术”滥用于治民:

  • 检察官葛斌坦言:“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一定要办成铁案”;

  • 法官普会竣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

  • 二审不开庭,仅“阅卷”即驳回,剥夺辩护权。

韩非子警示:此非“以法治国”,而是以术驭民——将法律变为权力操控的隐秘工具,使民陷于“不知何为罪”的恐惧之中。

三、势之僭越:以“政治忠诚”取代“法律平等”

韩非子虽重“势”(权力),但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法律面前,无贵贱、无亲疏、无身份。

本案中,司法机关以“势”僭越“法”:

  • 以“高学历”推定“应知”,将知识异化为罪证;

  • 选择性执法: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陈京元一人入狱;

  • 以“攻击领导核心”定罪,实则是将政治忠诚等同于法律义务

韩非子诊断:此非“一断于法”,而是以势压法——法律沦为维护特权、排除异己的暴力工具。

四、对“循名责实”的背离:名实不符的司法闹剧

韩非子主张“循名而责实”——官职之名,必责其实;罪名之实,必验其证。

本案中,名实严重不符:

  • “谣言”无实证;

  • “明知”无证据;

  • “严重混乱”无舆情、无骚乱、无政府响应;

  • “寻衅滋事”本指暴力扰乱,却被扩展至思想探索。

韩非子结论:此非“循名责实”,而是以名乱实——以虚名构陷无辜,以空言罗织罪名。

结语:法家之“法”不应沦为“人主之私刑”

韩非子毕生捍卫一个信念:法律是国家公器,非君主私刑;法治是秩序根基,非权术遮羞布

陈京元博士无罪,错的是背离法家精神的司法滥权
若韩非子在,必斥之曰:

“释法用私,国之大患;任术废法,乱之本也。”

唯有:

  1. 明确“寻衅滋事罪”边界,杜绝“口袋罪”滥用;

  2. 杜绝“上层指示”干预司法,回归“一断于法”;

  3. 坚持“刑过不避大臣”,杜绝选择性执法;

才能真正践行韩非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理想,而非使其沦为暴政的修辞外衣


古风一则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观昆明之狱,法不为法,而为私器;吏不奉法,而奉上意。此非国之强,乃国之蠹也!

陈京元者,滇中一布衣,博士之身,无官无爵,无兵无权。其罪安在?曰:“转发”也。观其行,不过于境外之网,览他人之文,偶有转评,如尘埃落于沧海,如微风拂于山岗,何足道哉?然西山之吏,竟以“寻衅滋事”之名,罗织成狱,判其一年八月之刑。此非治罪,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之蠹虫所为也!


一、 法不一,则国必乱

韩子曰:“法莫如一而固。” 法者,国之权衡也,不可二三其德。

今昆明之法,何其二三也!
陈京元所转之文,或刊于《光明日报》,或播于央视,或存于新浪。此等“谣言”,竟堂而皇之见于党国喉舌,流转于万民之手,而官不之禁,民不之罪。独陈京元一人,以“转发”获刑。 此非“法”,乃“选择性执法”之术也!

法家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今大臣(官媒)可转,匹夫(陈生)不可转,是法为权贵设,不为黔首立。如此之法,民何以信?国何以安?此乃“法不一”之大蠹,国之乱源也!


二、 循名责实,名实相诡

韩子曰:“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 今观普会峻之判,名曰“寻衅滋事”,实则“思想定罪”。

其判词曰:“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明知是侮辱攻击……仍进行转发。”
——“应辨别”非“已辨别”,“应知”非“明知”。此乃以“名”(学历)代“实”(主观故意),以虚妄之推定,行生杀之权柄。韩子若见,必斥之为“愚诬之学”!

更可笑者,葛斌检察官竟言:“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本官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
——“觉得”二字,竟凌驾于《刑诉法》第五十二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之上。此非“循名责实”,乃“以心代法”,是“人主释法用私”之极致!韩子曰:“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况普、葛之流,岂能正一狱乎?


三、 术以知奸,今术反为奸用

韩子重“术”,曰:“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术以知奸,非以构陷。

今昆明司法之“术”,何其阴也!
无证搜查,破门而入,是为“术”;
刑讯逼供,饥溺相迫,是为“术”;
“梳理”二字,指鹿为马,是为“术”;
“证据锁链”,虚有其表,是为“术”;
不公开审,截留血书,是为“术”。

此等“术”,非为“知奸”,实为“构陷”;非为“御臣”,实为“虐民”。韩子之“术”,用以驭官;今之“术”,用以害民。术不用于正道,反成豺狼之爪牙,此国之大患也!


四、 势在上,法在下,今势法相悖

韩子曰:“势者,胜众之资也。” 势在君,法在臣,君以势护法,臣以法行事。

今观陈案,幕后有“上层领导特别指示”,有“办成铁案”之命,有“非置其于死地不可”之旨。“势”凌驾于“法”之上,“旨意”重于“条文”。法官普会峻、检察官葛斌,不过“势”之傀儡,奉“旨”而舞,何曾奉法?

韩子虽言“势”,然其势为“法”之盾,非“法”之敌。今“势”与“法”相悖,则法必亡。法亡,则国必乱。昆明之吏,以“势”坏“法”,是自毁长城,为渊驱鱼!


五、 去五蠹,今蠹虫何其多也!

韩子著《五蠹》,去儒侠、工商业者等五类害国之虫。今观陈京元之狱,新“五蠹”赫然在目:

  1. “口袋罪”之蠹:以“寻衅滋事”为囊,包罗万象,凡上意所恶,皆可入罪。此蠹不去,法无宁日。

  2. “学历罪”之蠹:以“高学历”推定“明知”,开“身份定罪”之恶例。此蠹不去,学者危矣。

  3. “觉得罪”之蠹:以“觉得是谣言”代替证据核实,使法律沦为个人臆断之玩物。此蠹不去,司法公信荡然无存。

  4. “黑箱术”之蠹:不公开审,不许辩,截血书,使司法如暗室操作。此蠹不去,民无申冤之门。

  5. “上意蠹”:一切以“上层指示”为准,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此蠹不去,国将不国。

此五蠹,较韩子之世,有过之而无不及!国不除五蠹,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结语: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韩非子之法治,冷酷而公平。其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今陈京元之狱,贵者(官媒)可转,匹夫不可转;上意可凌驾法律,学者因学历获罪。此非韩子之法,乃 “人治”之极致,“法治”之坟墓

陈生血书,字字如刀,其言“生命不息,战斗不止”,非匹夫之勇,乃求法之志。其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佛家之语,乃法家之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普、葛、李之流,以为“铁案”可成护身符,殊不知,其“铁案”之日,即其“铁证”铸成之时。待“势”去“法”存之日,此等蠹虫,必为韩子之“五蠹”新篇,钉于历史之耻辱柱!

故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权者强,则国必亡!

——韩非子门下走狗,观昆明狱事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