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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孔子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此语道尽儒家对思想多元与社会秩序之辩证理解:真正的和谐,非强制一律,而在包容差异中求共存。陈京元博士一案,若以孔子之眼观之,实为“以同代和”之暴政,背离“为政以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之根本大道。


一、“士志于道”:学者之志不可夺

孔子曰:“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又云:“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

陈京元自述:“学习是我生命的本质……独立是学者的必要条件。”此语正合“士志于道”之精神——其志不在权位,而在求真;其行不媚时俗,而守独立。转发境外政论、艺术漫画、学术文章,非为煽动,实为“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论语·雍也》)之践行。

然司法机关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故犯”,实则是以知识为罪证,以求真为叛逆。孔子若在,必斥之曰:“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未容其辩,不察其志,仅以“体制忠诚”为尺,量天下士人,此非“治国”,实乃“虐民”。


二、“攻乎异端,斯害也已”:思想多元本为儒家所容

孔子曰:“攻乎异端,斯害也已。”(《论语·为政》)此非禁异端,而是警世人:勿以极端心态攻讦异见,否则自陷于害

陈京元所转内容,或川普演讲,或许章润文章,或“撑伞女孩”漫画,皆属观点、艺术、情感之表达,非事实之断言,更非暴力之煽动。司法机关却将其一概“梳理”为“虚假信息”,以“攻击体制”罪之,恰是“攻乎异端”之害——以一己之“正统”,诛天下之“异端”。

孔子主张“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教育尚且不拘身份,思想岂可强求一律?若学者因求知而获罪,则“士志于道”之传统断矣。


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刑罚非治国之本

孔子明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本案中:

  • 以刑代德:不引导、不教育,唯以“寻衅滋事”罪之;

  • 以法代礼:不问动机、不察语境,唯以“政治忠诚”为判;

  • 民免而无耻:学者噤声,思想萎缩,社会失其“耻感”与“格心”。

更可叹者,判决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为由,推定其“明知”,实则是以知识异化为服从义务,违背“学而优则仕”之本意——学问非为顺从,而为“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


四、“从道不从君”:学者当守道义,而非盲从权势

孔子虽重“君君臣臣”,然其根本在“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更直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忠”不在体制,而在“道”——即真理、学术、文明互鉴。其转发行为,非为“吃党饭砸党锅”,实为“以文载道”。执法者却以“党章党纪”量刑,实则是混淆“忠于道”与“忠于权”。

孔子曰:“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若道不行,则宁退守其志,不苟合于势。陈京元之狱,非罪人之狱,实乃守道者之困


结语:儒者之狱,即道义之殇

孔子毕生所求,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仁政社会。而今日之司法,以“秩序”之名行“压制”之实,以“忠诚”之名废“求真”之志,实为“礼崩乐坏”之象。

陈京元博士非罪人,乃“守道之士”;其转发非谣言,乃“求真之迹”;其入狱非因扰乱秩序,而因拒绝以“同”代“和”。

若一国以压制思想为利,以刑罚学者为能,则虽有“依法治国”之名,实失“为政以德”之本。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实为儒者精神在当代之困局;其血书,非求饶之辞,乃“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之悲鸣


古风一则

《春秋》曰:“郑伯克段于鄢。”克者何?杀之也。然不言杀,言克者,讥其失教也。

今观昆明之狱,陈京元者,一介书生,无甲兵之利,无城池之固,而西山之吏,以“寻衅滋事”克之,囚之,刑之。其“克”之者何?非克其身,乃克其心,克其学,克其“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也!孔子若见,必书曰:“西山克陈京元于狱。” ——不言“判”,而言“克”,讥其以法为刃,行诛心之实也!


一、 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今昆明之狱,名实相悖,黑白颠倒,岂非“名不正”之极致乎?

  • 陈京元之“名”:学者也,非“罪人”也。其行也,曰“转发”,曰“评论”,曰“学习”。此乃学者之常业,如农之耕,工之织,何罪之有?

  • 司法者之“名”:法官也,检察官也,本应“正名”以定是非。然普会峻之流,不正“转发”之名,反以“寻衅滋事”污之;不正“艺术”之名,反以“攻击侮辱”罪之;不正“讨论”之名,反以“传播谣言”诛之。此非“正名”,乃“乱名”也!

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今《春秋》若续,必书:“壬寅秋,西山吏乱名,以‘口袋’罪学者陈京元。” ————“乱”字,诛尽其心!


二、 仁政:苛政猛于虎

子曰:“苛政猛于虎也。”

陈京元之狱,非“仁政”,实“苛政”也!其苛有三:

  1. 苛于心:以“高学历”推“明知”,是苛求学者“全知全能”。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陈生自承“怀疑主义”,对信息持批判态度,正是“不知为不知”的君子之风。司法者反以其“不知”为“罪”,是“以不知罪知”,岂非苛上加苛?

  2. 苛于行:以“转发”等同“犯罪”,是苛责公民“禁言慎行”。孔子曰:“言之无罪,闻者足戒。” 陈生所转,或为艺术,或为时评,皆可“闻者足戒”之言。司法者反以“言”为罪,是“防民之口”,其苛甚于防川!

  3. 苛于法:以“觉得”代“核实”,以“梳理”代“证据”,是苛待法律“程序正义”。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司法者不求“无讼”,反求“有罪”;不重“证据”,反重“感觉”。此非“听讼”,乃“造讼”也!

孔子闻之,必叹:“西山之政,猛于虎矣!”


三、 德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今昆明之治,非“道之以德”,乃“道之以刑”;非“齐之以礼”,乃“齐之以力”。

  • 无“德”:司法者无“恻隐之心”,对学者之冤无动于衷;无“是非之心”,对法律之谬视而不见。葛斌检察官竟言:“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本官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 ——此非“德”,乃“霸”也!

  • 无“礼”:不公开审理,是无“礼”于民;剥夺辩护,是无“礼”于法;截留血书,是无“礼”于言。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今司法者以“力”服人,以“刑”立威,其“和”安在?

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今之司法者,不“怀德”,反“怀刑”;不“怀刑”(敬畏法律),反“怀力”(滥用权力)。此非“君子”,实“小人”也!


四、 中庸:过犹不及

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陈京元之学,本乎“中庸”。其自述:“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 ——此非“偏执”,乃“中庸”也!知“过”而能“不及”,知“不及”而能“过”,故能“致中和”。

然司法者之判,极“过”也!其“过”有三:

  1. 罪名之“过”:以“口袋罪”罗织,是“过”于严酷。

  2. 推定之“过”:以“学历”定“明知”,是“过”于武断。

  3. 量刑之“过”:万千同转者无罪,唯陈生一人入狱,是“过”于不公。

孔子曰:“过犹不及。” 司法者之“过”,已远超“不及”,是为“暴政”。


五、 春秋笔法:一字寓褒贬

孔子作《春秋》,字字诛心。今仿其笔,为陈京元狱志:

  • “克”:不言“判”,而言“克”,讥其以强凌弱,行诛心之实。

  • “乱名”:不言“定罪”,而言“乱名”,讥其指鹿为马,混淆是非。

  • “苛政”:不言“执法”,而言“苛政”,讥其法网如刀,民无宁日。

  • “无礼”:不言“审判”,而言“无礼”,讥其程序空转,正义蒙尘。

  • “过”:不言“量刑”,而言“过”,讥其畸轻畸重,天理难容。


结语:天命与人心

子曰:“五十而知天命。”

陈京元年近五十,身陷囹圄,然其《血书》曰:“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 此非“知天命”,乃“顺天命”也!其天命为何?曰:求真。求真之志,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子曰:“道不行,乘桴浮于海。”

陈京元之道,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此道不行于昆明,则必行于天下;此道不行于今世,则必行于后世。

故《春秋》终笔曰:

“壬寅,西山克陈京元于狱。京元不认罪,著血书万言,曰:‘生命不息,战斗不止。’天命在真,人心在公。克者必败,真者必胜。”

——孔子门下走狗,观昆明狱事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