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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敦颐(1017–1073),字茂叔,北宋理学开山之祖,著有《太极图说》《通书》,其思想以“无极而太极”“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为核心,主张宇宙本体与道德本体合一,强调人道源于天道,修身以诚为本,治国以道为先。他提出“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认为真正的秩序不在外在强制,而在内在德性的自觉。
以周敦颐的核心哲学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诚”之精神的背离、对“人极”秩序的颠覆、对“主静”之道的践踏。濂溪先生若观此案,必会痛心:昔日以诚立极,今日以权代理;昔日学者可“主静”观道,今日转发竟成罪证——此非治世,实为道统之丧、人极之毁。
一、“诚者,天之道也” vs. “权者,人之欲也”:真理被权力意志取代
周敦颐在《通书·诚上》开篇即言:
“诚者,圣人之本。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
“诚”是天道之本然,亦是人道之根基。学者之职,在于“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以诚心观照万物,以理性求达天理。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是诚之实践:
他接触境外思想,非为煽动,而为“究天人之际”;
他保存许章润文章,非为攻击,而为“通古今之变”;
他在《上诉书》中坦言:“对各种信息,我都应保持批判和开放的态度。”
此正合周敦颐“几善恶,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之教——于纷繁信息中审慎判断,而非盲从。
然司法机关却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将“明辨”等同于“服从体制”,将“理”降格为“权”。周敦颐会严厉批判:
“彼所谓‘理’,非天理,乃人欲;
彼所谓‘明’,非诚明,乃私诈。”
真正的“明辨”,在于依诚心为尺度,而非以权势为标准。当法律背离“诚”之本体,仅服务于权力意志,则其已非“天理之法”,而为“私欲之具”。
二、“主静立人极” vs. “以动乱人极”:司法失其静,沦为情绪暴力
周敦颐主张“圣人主静”,认为唯有内心澄静,方能立“人极”(人之最高准则),使天下归于中正仁义。
本案司法过程却充满躁动与暴力:
检察官咆哮:“你吃党饭砸党锅!”;
法官呵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
不公开审理、拒绝转交控告信,视被告为可任意处置之对象。
此皆“失静”“失诚”之表现,与“主静立人极”背道而驰。周敦颐在《通书》中言:
“动而无静,静而无动,物也;动而无动,静而无静,神也。”
司法本当如静水映物,如实照见行为之真伪;
而本案却如浊浪翻涌,以情绪代理性,以权力代天理。
三、“无极而太极” vs. “一元而专断”:思想多元被政治一元取代
周敦颐《太极图说》云:
“无极而太极。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五行一阴阳也,阴阳一太极也,太极本无极也。”
宇宙本体“无极”无形无象,却化生万象;人间秩序亦当如此——多元共生,和而不同。
陈京元转发美国使馆贴文、川普演讲、政治漫画,正是太极化生之象:不同思想如阴阳互动,激荡出理解之新境。
而司法机关却将一切异见斥为“谣言”,实则是以政治一元取代思想多元,将“无极”压缩为“一极”。周敦颐会指出:
“若连学者转发一条推文即为罪,
则太极不动,阴阳不交,天下将成死局。”
四、“刑以辅教” vs. “刑以代道”:刑法沦为压制工具
周敦颐虽承认刑法之必要,但强调“刑以辅教,非以胜民”。他在《通书·刑》中言:
“天以春生万物,止之以秋。物之生,既成矣,不止则过矣。”
刑法如秋,当以教化(春)为本,仅用于“止过”,而非“胜民”。
本案中,“寻衅滋事罪”被用作:
打压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
维护“体制不可批评”的意识形态禁忌;
执行“上层指示”的政治任务。
此已非“刑以辅教”,而是“刑以代道”——以刑法取代道德教化,以暴力压制思想自由。周敦颐会警告:
“若刑不辅教,而专务胜民,则民虽畏而心不服,道统绝矣。”
五、结语:濂溪先生的警示——无诚,则无法;无静,则无道
周敦颐毕生所求者,是以诚立极,以静致道,使天下复归中正仁义之和。他相信,真正的秩序,不在刑法之严,而在诚心之明。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对“诚”的尊重,法律便沦为暴力;当权力取代“主静”之道,真理便已消亡。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刑法遮蔽诚心、以权力取代天理的执法者。
濂溪先生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通书》之训:
“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陈京元之所为,非为私欲,实为诚之行;
而司法之所为,非为天理,实为私欲之蔽。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理学的“人极”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说了什么,
而因体制害怕他如何“以诚立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