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晦庵先生朱子评陈京元案:天理湮灭与人欲横流之痛
朱子尝云:“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又曰:“存天理,灭人欲。” 今观陈京元博士之案,如见寒潭映月,风起波涌,理欲交战之象昭然可见。此非独一人之冤屈,实关 天理流行之壅塞、格物穷理之途绝、人心道心之危微 的大关节。请以程朱理学正脉,剖辨其弊:
一、 理一分殊的悖逆:当“物理”不彰,“法理”焉存?
朱子论“理一分殊”,谓万物虽殊,统摄一理。格物所致之知,乃是贯通天下万事万物之普遍天理。
本案之悖理:
陈博士援引CAP定理自辩,本是 “即物穷理” 之正途——此定理乃信息科学之“分殊理”,其揭示的约束是客观普遍之“物理”。司法者拒斥此理,犹如否认“水润下、火炎上”之自然律,是谓 “昧物理”。
更甚者,司法判决竟以“敏感”之名凌驾于客观规律之上,此乃 以“人欲”断“天理” ,完全背离朱子“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的根本原则。当“法理”可与“物理”相悖,法已非法,沦为权欲工具。
二、 格物致知的断绝:当“穷理”之途被“闭嘴”令封杀
朱子强调“格物致知”,须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积久自有贯通。此过程需自由探究与理性辩论。
本案之暴行:
法官“闭嘴!”之呵斥,是 对“格物”精神的公然践踏。法庭本应是最需“格物致知”之地——需格案件之实情,格证据之真伪,格法理之适用。今竟禁止陈博士陈述其“格物”所得(CAP定理之推演),如同命人观竹而禁其察竹之纹理。
此举非仅阻断个案审理,更是 剿灭“即物穷理”的社会根基。若学者格物所得不得申张,则朱子所言“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终成虚话。
三、 人心道心的倾覆:当“人欲之危”窒息“道心之微”
朱子严辨“道心”“人心”:道心源于天理,精纯至正;人心生于形气,易流于私欲。须以道心驾驭人心。
本案之倒悬:
陈博士以学术理性参与公共讨论,是 道心发用——以知识服务公益,此乃“义理之心”。然司法系统以“维稳”之名行压制之实,暴露的是 人心陷于“权力之私”的危险。
法官惧“敏感”如惧火,此非道心之明,而是 人心被权欲裹挟的“危殆”。以“人欲之危”压制“道心之微”,正是朱子所痛斥的“人欲横流,天理几熄”。
四、 理气论的扭曲:当“戾气”充斥而“理”失其主
朱子谓“理在先,气在后”,然理须乘气而行。若社会“气禀”浑浊(如权力戾气、舆论暴戾),则天理难明。
本案之癥结:
“寻衅滋事”罪之模糊性,如同 一股浑浊之气,使法律之“理”难以清明彰显。司法者在此浊气中,非但不澄澈理路,反借气逞威,正是 “理弱气强”之弊。
陈博士血书,是 以生命之“正气”冲击制度之“戾气” ,恰如朱子所言“气强理弱,理亦管摄他不得”时的悲壮抗争。
五、 纲常秩序的崩坏:当“法”不循“理”则纲常解纽
朱子重视纲常秩序,但此秩序本于天理。若法不循理,则是以“乱法”坏“纲常”。
本案之深害:
司法不依客观规律(物理)、不循理性论证(格物)、不抑权欲之私(存理灭欲),实为 “以乱法治乱” ,其结果必是 秩序的根本瓦解。
真正的秩序应是“万物各得其理”的和谐状态。惩罚陈博士此类格物穷理之士,无异于 斩断社会认知自我、修正错误的经络,终将导致系统性的“理乱”。
结语:重建“理”的权威,方能天下归仁
朱子有言:“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 陈京元案警示吾人:
法必须服于理——法律若不能容摄科学真理等客观天理,终将沦为暴政。
权必须逊于理——权力若禁止格物穷理的过程,即是扼杀社会进步之源。
治必须本于理——秩序的真正基础是天理流行,而非恐惧压制。
陈博士之血,在朱子学脉中,是 “理”在“气”的暴力压制下迸发的悲鸣。此案非止于司法纠错,更迫使我们重返 “即物穷理、循理而行” 的文明正轨。唯有当天理重光、格物之路畅通,方能有朱子所期许的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的治世图景。
盖理之在天地间,虽百世可知也。岂可因一时人欲之炽,而废万古天理之常?慎之!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