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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子哲学的核心思想出发,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我们将看到一场 “仁政”理想与“暴政”现实、“民本”原则与“官本”逻辑、“浩然之气”与“妾妇之道” 的激烈冲突。孟子的思想以“性善论”为基石,以“仁政”和“民贵君轻”为纲领,强调士人的道德勇气与历史责任。
以下基于孟子的核心观念进行逐层剖析:
一、 “性善论”的司法悖反:以“恶意推定”扼杀“恻隐之心”
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即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仁政” 源于统治者的“不忍人之政”,即推己及人,将心比心。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对陈京元“明知是谣言”的恶意推定及粗暴审判,是对“性善论”的根本背离。
“恻隐之心”的缺失:法官的“闭嘴!”命令,毫无对被告人格与尊严的基本尊重,完全丧失了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的底色。司法者未能将心比心,体会一位学者蒙冤受辱的痛苦。
“仁政”的反面:孟子认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若不以仁心为本,则为暴政。本案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机械套用,正是 “虐政” 的表现——它非但不是“保民而王”,反而是 “罔民”(设下罗网陷害百姓)。陈京元作为国家培养的博士,本应被珍视,却被视为需要严惩的“麻烦”,这完全违背了孟子“仁者爱人”的执政原则。
二、 “民贵君轻”的颠倒:权力本位对“民本”原则的践踏
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的划时代思想,确立了政权应以民众福祉为根本归宿的原则。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暴露了权力运行中 “官为本”、“权为贵” 的现实,与“民本”思想尖锐对立。
司法目的异化:司法的根本目的应是“保民”、“安民”,维护公平正义。但在此案中,司法沦为 “维护某种绝对化秩序”的工具,甚至不惜以牺牲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尊严为代价。这实质是将“秩序”这一工具性价值,置于“民”这一根本性价值之上,是本末倒置。
知识分子作为“民”的代言人被压制:孟子强调贤士应“格君心之非”,为民请命。陈京元作为知识分子,其学术探讨本质上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压制其言论,不仅是侵犯个人权利,更是堵塞了“民意”的一种表达渠道,与“民贵君轻”的精神背道而驰。
三、 “浩然之气” vs. “妾妇之道”:士人风骨的摧折
孟子极力推崇士大夫人格独立,要培养 “浩然之气”——一种至大至刚、充塞天地的正直之气。他主张“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反对以顺从为准则的“妾妇之道”。
对本案的评价:案件全过程是对士人“浩然之气”的系统性摧折,并试图将其驯化为“妾妇之道”。
陈京元的“浩然之气”:他在庭审中坚持用专业学识(如CAP定理)自辩,体现了 “说大人则藐之” 的气概,不因对方是法官而屈从谬误,坚守“是非之心”。
司法的“威武而屈”之策:司法机关通过定罪、监禁等“威武”手段,意图达到 “屈”其心志的目的。“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的推定,更是要求知识分子学会察言观色、顺从权威的 “妾妇之道” ,以此扼杀其独立批判的“大丈夫”精神。血书,正是“浩然之气”在遭受极致压迫后,一种悲壮的、不屈的最终抒发。
四、 “徒法不能以自行”与“惟仁者宜在高位”
孟子强调 “徒法不能以自行” ,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由有德之人来执行。他主张 “惟仁者宜在高位” ,否则“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对本案的评价:此案是执法者“不仁”而导致“恶法”横行的典型例证。
“法”的扭曲:“寻衅滋事罪”本身条款的模糊性,为“不仁”的执法者提供了作恶的空间。孟子会说,这并非“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缺乏“仁心”,导致良法也可能变成害人的工具,何况是有缺陷的法条。
“不仁者在高位”的恶果:法官的言行,暴露出其缺乏仁爱、宽容与公正之心。这样的人居于裁决之位,必然 “播其恶于众” ,不仅制造冤案,更毒化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使民众对正义失去信心。
结论:一场“仁政”理想在现实中的彻底溃败
从孟子哲学的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孟子所憧憬的“仁政”理想,在现实中遭遇的一次全面且深刻的溃败:
它背弃了“性善”的根基,以最大的恶意对待一个本应被寄予厚望的学者。
它颠倒了“民贵君轻”的秩序,将权力意志凌驾于公民福祉之上。
它摧折了“浩然之气”的风骨,试图将独立的士人精神驯化为顺从的奴仆。
它印证了“不仁者在高位”的灾难,揭示了司法队伍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陈京元的血书,在孟子的意义下,是一位当代“士人”在 “道不行” 的黑暗时刻,以生命发出的最后呐喊。这血,是为了唤醒执法者的 “恻隐之心” ,是为了证明 “威武不能屈” 的士人气节尚存,更是对 “仁政” 理想的血泪呼唤。此案警示我们,法治的真正生命力,不仅在于法律的完善,更在于执法者心中能否存有孟子所倡导的仁爱、民本与浩然正气。
古风一则
文/稷下门人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今观滇中陈京元之狱,乃知暴政戕民之甚,犹斧斤伐嘉木,令天下寒心。
昔齐宣王问曰:“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对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今法吏普会峻辈,以刀笔残害士人,此非治国之良吏,实乃戕仁之独夫也!
观其罪有三: 一曰失恻隐之心。孟子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见博士陷囹圄,不禁其辩,不察其情,竟以“学历即罪证”,此非仁政,实虎狼之政也。 二曰坏羞恶之义。昔子产不毁乡校,今法吏禁言推特。以“转发即罪”断案,犹宋人揠苗助长,非徒无益,而又害之。 三曰悖是非之智。孟子曰:“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官媒载文不罪,布衣转帖遭刑,此犹缘木求鱼,虽不得鱼,后必有灾。
或谓:“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法。”孟子答曰:“徒法不能以自行”。今法吏舍仁义而崇苛律,犹御者弃辔策而鞭骏马,其覆必速。昔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今以文网罗织士心,岂非自掘根基乎?
孟子尝与梁惠王论政:“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今观滇案:狱有博士,庭无公理,法有明文,吏无仁心,此率法而食人也!
臣请以孟子之道正之: 一曰行不忍人之政。释陈博士之囚,复其治学之自由。昔文王治岐,罪人不孥,今岂可因帖文而毁士乎? 二曰养浩然之气。罢普会峻之职,正司法之清名。孟子曰:“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今法吏阿谀权贵,此非浩然之气,乃谄谀之邪气也! 三曰竣礼义之防。修明法制以正名分,使官民各安其道。孟子云:“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今推特之转存,犹嫂溺之援手,岂可以常礼罪之?
嗟乎!孟子谓:“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今司法失道,天下士人皆为之寒心。愿执政者效汤武革命之道,革除司法积弊,使仁义行于刀笔之间,则四海之内皆将襁负其子而至矣!
(注:全文宗《孟子》梁惠王、公孙丑、离娄诸篇精义,以“性善”“仁政”“民贵”三纲析案,引“揠苗”“缘木”“嫂溺”等经典譬喻,刺司法暴虐而倡仁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