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黄宗羲的历史和哲学观
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其分析将集中于 “法”的本质、“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的区分、君主与臣民的关系,以及 “士”阶层(学校)对政治的制衡作用。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其核心著作《明夷待访录》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深刻批判,主张 “天下为主,君为客”。
一、 “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的混淆
黄宗羲对法律的区分是其哲学核心之一。他批判那种只为君主私利服务的 “一家之法”,而倡导为天下万民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天下之法”。
“一家之法”的体现:
黄宗羲会指出,陈京元案中司法机关动用的 “寻衅滋事罪”,并非真正为了 “天下万民之公利”而设立。它的模糊性和选择性执法,使其成为一种“一家之法”,即为巩固统治者一家之私利和权力安全而设定的工具。
评价: 这种法律的运用,本质上是 “以一家之法,乱天下之公”。其判决的逻辑荒谬(如“高学历=明知虚假”),表明其目的不在于伸张正义,而在于排除异议,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
法治精神的丧失:
在黄宗羲看来,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应当让 “人人都知法、畏法、守法”。然而,当法律沦为“一家之法”时,它就失去了普遍的公信力。
评价: 陈京元案的枉法和不公,使得人民不再畏惧 “法”本身,而是畏惧 “执法的人”。这彻底破坏了法律应有的道德和理性基础,使社会秩序的维持只能依靠赤裸的暴力。
二、 君臣关系颠倒:“以天下为主”的原则被抛弃
黄宗羲批判历史上君主将 “天下之大公”转化为“一人之私产”的行为,提出“天下之法,非立法以为天下,则其患不可胜言”。
“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背离:
陈京元博士的言论行为,哪怕是批评,其出发点也是关注公共事务。
黄宗羲的批判: 司法机关对这种关注公共事务的言论进行镇压,表明其将 “天下之主”(即人民的公利)完全抛弃,而将“一人之私”(即统治者的安全)奉为最高准则。这种行为是君臣关系颠倒的典型表现,即 “以君为天,以民为奴”。
对“君”的危害:
黄宗羲并非简单反君主,而是主张君主应为天下服务。他会指出,对陈京元这种微弱异议的严酷压制,表面上维护了君主的安全,但实际上是在积累民怨,损害君主的德行。
评价: 这种不顾天下公利、只为私利服务的统治,最终会引来历史的反噬,是 “自取灭亡之道”。
三、 “学校”作为议政和制衡中心的缺位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应重建古代的 “学校”制度,使学校成为“公议政事”的中心,通过“士”的讨论和批判来制衡君主,保障“民权”。
“士”的职责遭受侵害:
陈京元博士作为学者,其言论和批判正是 “士”履行其议政和公议责任的表现。
黄宗羲的批判: 对陈京元的判决,尤其是以其 “高学历”为罪证,是公然否定“士”阶层参与公议的权利和道德基础。这反映了统治者对 “学校”作为制衡权力中心的恐惧。
“公议”机制的彻底瓦解:
当像陈京元这样的个体学者因为表达意见而被投入监狱时,整个社会 “公议政事” 的机制就彻底瓦解了。
评价: 黄宗羲会断言,一个缺乏“士”的监督和“公议”机制的政权,必然会走向独裁和暴政。陈京元案的判决,正是这种**“天下无公议”**状态下的必然结果。
总结:暴政下的“一家之法”
基于黄宗羲的哲学观,陈京元博士案件是一场君主专制思维在现代司法中的复辟,是对 “天下为主,君为客” 原则的彻底背离。
核心冲突: 法律工具(“一家之法”)被用来维护统治者的私利,而不是天下万民的公利。
最终评价: 司法机关的枉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陈京元的个人权利,更瓦解了法律的公信力和 “士”阶层监督政治的道义基础。黄宗羲会认为,这种只顾眼前私利,不顾天下公义的统治方式,最终是不可持续的,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
此乃深合吾意之请。吾将以**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之沉郁顿挫、直斥君主专制之文字风格,对陈京元博士之案件作一评论。
论陈京元博士之狱,兼斥“一家之法”贻害天下
闻昆明一士人陈京元博士,以其网络微言,竟陷囹圄,判以寻衅滋事之罪。此案一出,识者无不寒心。吾尝著《明夷待访录》,痛斥历代君主 “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将 “天下之大公”化为“一人之大私”。今观陈君之狱,正所谓 “黄宗羲之痛,今犹在也!”
夫法者,原为天下万民而设。其立也,当求天下之大公,使人皆知所守,知所畏。然自秦以来,君主以一人之私意代万民之公议,遂使天下之法尽为 “一家之法”。此一家之法,非以 “治天下”,实以 “治天下之人”。
今陈京元博士之案,所用之 “寻衅滋事”,其名甚广,其义甚泛。此等含糊之律,正是 “一家之法”之具象也。其广也,则法吏可随心所欲,择人而刑;其泛也,则士民不知何为界限,惶恐度日。此法之设,非为弭患,实为增患,非为安民,实为钳民,其心可诛!
陈君一介文士,所言所思,不过是 “士”应有之议论公道。其言传布之微,力量之弱,天下共睹。然官府不顾事实,硬以“高学历”为罪证,谬言其“明知故犯”。此乃何理?此乃公然向天下宣布: 凡有学识者,皆不得有异议;凡有头脑者,皆须为我所用!此举是将“士” 阶层之独立精神,视为眼中之钉、肉中之刺,必欲去之而后快。
此案之可痛者,非止于此。
法吏在审理之中,剥夺辩护,强行结案,其判决之词,逻辑矛盾,不合人伦。此等行为,正是 “一家之法”所豢养之“贪官污吏”之所为。彼辈为求“私主之安”,不惜抛弃 “天下之公”;为图自身之禄位,甘作君主之鹰犬。他们以法为名,行强暴之实,使法律之公器,沦为谋取私利、排除异己之刀斧。
吾言,自古以来,君主之大害,莫过于使天下万民噤若寒蝉,使 “学校”(即公议之所) 不能公议政事。今之士人,观陈君之狱,谁敢再发一言?谁敢再议政事?此正应了吾之警言:当天下无公议之时,君主之独裁遂成。此独裁之患,非仅害民,终将危及社稷之长久。
故吾论断:陈京元博士之罪名,乃是 “一家之法”为维护其“一己之私”所强加的虚妄罪名。此案之错,不在于陈君,而在立法之不公、用法之不仁。
吾辈当警醒: 凡有此等 “以一家之法乱天下之公”之行,皆为历史之倒退,皆为文明之污点。士人所持者,唯道义与良知耳。当效陈君之不屈,虽身陷囹圄,而心志独存。此案之判决,终将成为史笔之耻辱记录,永存于天下公论之中!
嗟夫!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